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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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1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1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根据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在学校岗位津贴规定的基础上,经学院全体教职工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学院将在2010年度开始执行。

本考核办法主要分加分办法和扣分办法,年终个人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向学院申报得分情况,经系、学院两级审核(机关经学院审核)最终确定每个人业绩考核分数和学院该年度全体教职工总分。

根据当年学院创收的实际情况按分数兑现年终奖金。

一、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业绩考核加分办法二、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考核扣分办法三、说明1、考核期为一个学年;同类奖励分不兼得。

2、院机关坐班人员由院办公室主任考核(实验室坐班人员),各系教师日常工作由系主任考核,学院不定期进行考核抽查。

3、业绩基础分为60分,其中包括30分教学和30分科研,对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要分别进行如下规定。

教学工作量完成80%以上不足100%的教学基础分为25分,完成80%以下的教学基础分为20分。

科研工作量完成80%以上不足100%的科研基础分为25分,完成80%以下的科研基础分为20分。

4、加分和扣分由个人报到学院教务科和科研科,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认;5、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各人员的业绩分与扣罚分的分值。

学院依据各人员的得分发放年终奖。

6、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7、《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见附件。

附件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1、院领导:不少于6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不少于12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

2、学院机关干部:不少于6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

3、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不少于6次/学期(不少于3门课),其中:实验室主任重点听实验课。

4、教师:不少于3次/学期(不少于2门课)。

5、本学期没有本科生理论课任务的教师:不少于6次/学期(不少于2门课),重点培养青年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绩效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发挥基层教学组织职能,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有经费,奖励金基准数额有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法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打破无差别待遇,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类: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类奖励分别核算,从高到低各分为A、B、C、D四级。

三类奖励奖金额度各占总奖励金额的60%、20%、20%。

三类奖励A级奖励每年评选各不超过6人。

教学工作为教师核心工作,若教学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则不得享受科研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的行为;2.未出现教学事故;3.无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主要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效果为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3.教学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教学工作量50%、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评教分数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三章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九条计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的科研事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活动等。

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执行。

西政绩效工资方案

西政绩效工资方案

1具有讲 师职称。 2……
试用期 满。
具有助 教职称 。
11
9.8
8.6
7.4
6.6
6.2
5.6
5.2
省部级以上重 点研究基地的 负责人。2正高 职称三年发表5 篇D1类论文… …。
正高职称、有 较大学术影响 、近三年发表5 篇D1类论文和 ……
正高职称、有 较大学术影响 、近三年发表5 篇D1类论文或 ……
1正高职称、有 较大学术影响 、近三年发表4 篇D1类论文或 ……。2副高职 称且符合规定 条件之二。
各院自行规定
各院自行规定
各院自行规定
各院自行 规定
8.6
7.4
6.6
6.2
5.6
5.2
4.8
4.4
4
正高职称且发 表5篇D1类论文 或……
1正高职称。2 三级职员 (正)满8年。
1副高职称满8 年。2三级职员 (正)满3年。
……
……
……
……
……
……
教学辅系列是指除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实验等其它专业技术)
1副高职称。2 三级职员 (负)满5年。
1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满5年。2 三级职员 (负)。
1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2四级职 员(正)满5年 。
初级职称满3年 或四级职员 (正)。
硕士毕业 生或四级 职.6,B7.4
A6.6,A6.4
A5.6,B5.4
A5.0,B4.8
A4.6, AA4.2, B4.4 B4.0
表二:
我校绩效工资Ⅱ的岗位等级标准及聘岗条件
岗位等级
绩效工 资Ⅱ权 重
特级 13
教师 系列 聘岗条

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政法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教师岗位分级管理,保证我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励督促教师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整体水平,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警员务委员会研究,特制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适应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教师岗位上的研究生、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的二至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考核原则教师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使考核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三条除日常考勤外,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在工作自然年的12月进行。

聘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进行,聘期考核得分为聘期内每个年度的各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累加后除以年度数。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依据本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依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办法》中关于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各级教师岗位职责;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等。

第五条考核内容(100分)一、师德(10分)师德重点考核教师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以及依法从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考核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以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为依据。

二、教学工作业绩(50分)教学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情况。

其中,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在教学工作业绩总分50分中的权重分别为50%(基本分20分)、30% 、20%。

算法:教学工作业绩得分=教学工作量累计得分×50%+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30%+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20%1、教学工作量包括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计划内除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留学生、职业教育类(在职研究生)学生外的各类学生的理论教学实习指导、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教学工作任务。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与原则为全面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落实教师诚信考核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励和约束教师岗位职责履行和敬业奉献,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标准》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原则:政治素质优先、岗位业绩、教学水平、师德表现综合考核。

二、对象与内容(一)对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所有在职教师,研究及行政人员不在考核对象之列。

(二)内容1.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秉承师德师风,尊重师生,言传身教,竭诚服务的表现。

2. 紧扣本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结合授课特点,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对学生认真负责,对其精心指导、耐心解答疑惑;积极引导学生思考,培养其创造性思维,注重付出以及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关注与评价。

3. 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性质鲜明的教学效果,体现出较高的教学水平。

4.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授课任务、研究课题、实习指导、评估教学效果、参与学校工作等方面。

5. 负责校内、外的学问研究及其他工作任务,能够表现出较高的综合素质。

三、考核标准(一)坚持政治标准高于一切,要求教师政治思想稳定、为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1. 认真执行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国家改革和发展。

2. 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绝不学术不端,随波逐流和唯我独尊。

3. 遵纪守法,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以善行勤勉著称,愿意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二)教学水平标准1. 严格按照科研规范教研,秉承“理论联系实际,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课程核心思想,注重基础教学,有关联的教学内容,教材知识深层次理解,把握好分析与综合的关系,引导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体系。

2. 以多元化、交互式的教学为特色,又能严格要求学生,领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口碑。

3. 讲授和指导学生,有很高的精力和耐性,去引导学生学习。

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过程与结果,不断改善教学方式,用心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的目的是对大学教师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内容囊括教学方案设计、教学实施、评估和反思以及教学成效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建立健全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通过沟通、交流、共享、合作等方式,鼓励教师发挥自己最佳水平,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教学方案设计:涉及编写课程大纲,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教学方法、教学目的、教材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并向传授该课程的教师提供教学方案。

第六条教学实施:指教师在授课环节中,运用所选择和制定的教学方案,展开授课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过程。

第七条评估和反思: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评估,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反应进行反思和调整。

第八条教学成效:指教师通过教学实施活动,达到的教学目标和效果,包括学生知识掌握程度、能力提升情况、素质提高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评估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种方式,由专家组织对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定量评估:采取定量指标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认定标准包括教学活动的经验和资源、课堂教学的技能与能力、课程的反馈和学生成绩的综合衡量。

第十一条定性评估:凭借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如教学方案/教案,教学录像,教学笔记,课堂布置及证据采取非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专家组织的数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师资力量的数量等因素来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应当按照评估成绩加权平均值排序,权重的分配应在下发考核通知前确定。

第十四条认证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详细说明认证标准和认证的过程,以便于教师对照其教学工作的不足之处便于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补充。

第十五条教师应出具评估表的反馈,得出明确的反馈和建议,教师需认真重视并在下一学期策划课程时做好提高的方案制定。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1. 背景大学教师的绩效考核是对教师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个人成长,推动大学教育的发展。

为了确保评估公正、科学、有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本绩效考核方案旨在:- 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激励教师持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营造良好的教学和研究环境,提升学生研究效果和满意度。

3. 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具体为:3.1 教学方面- 学生评价: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 教学成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取得的教学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教学奖励、教学研究成果等。

- 学术能力:教师在自身学术能力方面的提升,包括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指导学术科研等。

3.2 科研方面- 学术研究:教师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贡献,包括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发表等。

- 科研团队:教师在科研团队中的角色与贡献,包括合作研究项目、科研团队组织等。

3.3 服务方面- 学校服务:教师在学校其他事务中的参与和贡献,包括学校管理、组织学术活动等。

- 社会服务:教师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包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等。

4. 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程序应具体规定绩效考核的时间、流程和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绩效考核周期:明确绩效考核的时间范围,如每学年、每学期或其他划分。

- 绩效考核流程:明确绩效考核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评、部门评审、专家评审等。

- 绩效考核标准:明确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和权重,确保评估公正、科学、客观。

5. 奖惩机制绩效考核方案应设立奖惩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以激励教师积极进取、提高教学水平。

具体奖惩措施可以包括:- 绩效奖励:对绩效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如获得荣誉称号、资助科研项目等。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和《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条绩效奖励分为月度和年度两种方式。

月度绩效奖励于每月底进行;年度绩效奖励于每年年终以前进行,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绩效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行为;2.未因工作失误受到批评、处分;3.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行政人员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行政人员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月奖。

缺勤扣除每日50元。

本职工作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发放月奖。

(1)无故旷工;(2)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工作;(3)月缺勤10日(含)以上;(4)出现紧急情况应到岗无故不到岗。

(5)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0%)、工作业绩(30%)、师生评价(20%),并分四档发放年奖。

其中A档不超过行政人员总数的10%并报由院务会进行差额评选。

A: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师生评价为优秀;B:工作任务完成良好,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师生评价为良好以上;C: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良好以上。

D: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为合格以上。

第三章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第九条辅导员考核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月奖。

缺勤每日扣除50元。

出现本规定十四条第(1)、(2)项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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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绩效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发挥基层教学组织职能,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有经费,奖励金基准数额有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法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打破无差别待遇,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类: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类奖励分别核算,从高到低各分为A、B、C、D 四级。

三类奖励奖金额度各占总奖励金额的60%、20%、20%。

三类奖励A级奖励每年评选各不超过6人。

教学工作为教师核心工作,若教学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则不得享受科研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的行为;
2.未出现教学事故;
3.无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第六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主要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效果为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
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
3.教学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八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教学工作量50%、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评教分数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三章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九条计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的科研事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活动等。

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以立项时间计,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取得时间计,科研活动以参加时间计。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量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
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科研工作安排;
2.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科研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科研工作量50%、超出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获得奖励10%、参加科研活动1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四章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工作指教师教学、科研活动以外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教研室、研究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参加教研室、研究所活动50%、参加学院、学校活动30%、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五章考核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教师绩效考核于每年9月份进行,考核范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考核年度8月31日。

其中C、D两级奖励由各研究所、教研室决定,A、B两级奖励由各研
究所、教研室报法学院院务会扩大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各研究所、教研室需建立详细的教师工作量统计档案,于考核期间召开全所(室)会议进行公开考核。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师资科研办公室、院务办公室协助提供考核所需数据。

第十七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结果在法学院院内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考核奖励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将书面异议提交法学院院务会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担任学院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可享受减免50%工作量;担任学院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含正、副职)可享受减免30%工作量。

凡享受工作量减免者,考核奖励最高评定为C级。

若自愿放弃减免,则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教师学术休假或公派出国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但不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教师受学校、国家委派执行公务的,绩效考核奖励按D级发放。

若按实际工作量考核超过D级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的教师适用本办法。

合同制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工作量计算,只适用于法学院奖励发放,教师参加职称评定等事宜,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但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法学院推荐教师参报学院外各种奖励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2016年发放办法为:
年中:(一般在9月份)3000-8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720,000元;
年终:5000-12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10800,000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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