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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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施工安全作业管理指导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主体方针,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编制本手册,手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常用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款及相关地区地方标准进行汇编,包括列举了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便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查询和作为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活动教育内容,其中还包含了本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有所帮助,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素质。杜绝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能够平衡、有序、安全发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编写本手册尚属尝试,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注:1、本手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有违背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本手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及公司项目部下发有效文件为准。

2、L区超高层施工安全管理强制规定标准条款全部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协商性。

3、项目安全部负责本手册内容解释、修订工作。

目录

第一章常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3)

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细则 (11)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目录) (14)

第四章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防护 (17)

第五章模板工程 (19)

第六章脚手架作业 (21)

第七章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23)

第八章“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24)

第九章高处作业防护 (25)

第十章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6)

第十一章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27)

第十二章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29)

第十三章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2)

第十四章L区超高层施工安全管理强制规定标准 (63)

第一章常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颁发;1998年3月1日施行;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五条(义务、权益)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

的建筑活动。

3、第二十九条(承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节选)。

4、第四十五条(建筑安全)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

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节选)

6、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节

选)

3、第三条(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注:2006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4、第十九条(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节选)

7、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

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第四十四条(职工安全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者按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节选)

10、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节选)

11、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

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⑴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节选)

14、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准的;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⑼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节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第五十一号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

2007年6月1日施行

1、第九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节选)

2、第十六条(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节选)

3、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⑴发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⑵发生较大事故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节选)

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节选)

5、第三十四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第三十五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第三十七条(工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⑴伤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第二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节选)

4、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6、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8、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⑴施工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⑵未根据不

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换,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⑶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⑷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⑸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设施的。(节选)

9、第六十六条: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节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1、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节选)

2、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节选)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什么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008年1月1日实施

1、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㈡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㈢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㈣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㈤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用或者使用的;

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存在隐瞒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㈦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㈧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㈨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㈩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实施

1、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建质【2008】91号2008年5月13日实施

1、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火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2、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⑴、负责施工现

场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⑵、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落实情况;⑶、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⑷、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⑸、对于发现重大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⑹依法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⑴、专业承包

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危险程度增加;⑵、劳务分包单位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

十二、《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998年6月17日实施

1、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二十九条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十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三十一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三十二条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三十四条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十五条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确保企业的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施工中的“三违”,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无重大事故的目标实现,现根据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细则,望各分包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1、必须坚持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体方针,在安全生产工

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的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文件或《公司奖惩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人人都有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

事故、职业性危害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职工个人违章行为的所有职工都必须及时举报、指出、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3、项目部各参施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配备专、兼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必须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符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

4、各分包施工单位,职工进场作业前必须进行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考

试,填写三级教育卡片,签订职工劳动合同书和安全协议书,凡职工未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上岗作业,违者所属施工单位谁安排施工的谁承担全部责任。如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安全部对新进场、转场职工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如

因分包单位或班组未及时上报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继而参加施工作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职工所在班组及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5、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对各分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性的安全技

术交底。各分包单位的工长必须根据工程施工进展和当日施工情况对职工进行分部、分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职工书面签认手续,每日班组施工作业前必须有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班前讲话记录),告知当日所有作业职工的施工作业部位、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讲话记录必须有职工本人书面签认。

6、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严禁“三违”作业,即: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额带。安全帽必须合

格有效无破损情况。严禁穿拖鞋、赤脚、光背、短裤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8、高处[按照高处作业分级:达到2m(含2m)以上坠落基面施工作业的,属于

高处作业]、临边外墙面、外架、阳台、屋面周边,门窗洞口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系挂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点必须牢固。

9、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做好在建工程的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

任何人擅自挪用、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如因施工需要拆除的临时防护,在中途离开、下班或正式防护完成前必须及时恢复原有防护,严防造成人员坠落伤害事故的发生。

10、阳台、门窗口模板拆除时外沿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封闭,严防工具物料飘

落伤人。尤其是拆除临边顶板支撑必须用手扶持支撑,严禁直接敲打支撑导致物料掉落,拆除下来的物料应及时收至离临边1m内的室内。

11、高处作业时严禁上下抛掷任何工具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撒。

12、严禁酒后参加施工作业。

13、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一律实行专机、专人管理,严禁非本工种人员动用

他人机械。

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

件上岗,特殊工种的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严禁参加特殊工种作业。包括中小型机械,如:砼搅拌机、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等必须由专人经过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15、施工现场的临时供电线路安装,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值班电工来完成。严

格按照JGJ46-2005建筑工程临时用电规范要求施工,严禁非电工私拉乱接,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当地电业部门的规定,导线严禁破皮老化,漏电开关动作必须灵敏,配电箱内的元件,配电箱门必须完整,三相五线制必须到位,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6、电气设备、电动机、金属外壳必须做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17、生活区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煤炭炉,严禁使用热得快,严禁

用明火取暖,宿舍内严禁使用100W(包括本数)以上的灯泡,严禁常明灯和常流水。

18、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电、气施焊必须开具用火证,指派专人看火,作业

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并配备消防器材,氧气、乙炔电焊机按照规范要求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离明火应不小于10米,乙炔瓶严禁倒放使用,乙炔瓶接口处必须装设合格有限的回火阀。四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明火作业和电、气施焊。

19、塔司、信号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十不吊的安全要求进行指挥和吊装

作业,强制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20、架子搭设必须符合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要求,严禁擅自改动方案施工。

严禁独跳施工,严禁飞跳板和探头跳,外立面用密目安全网封闭,作业层下口不超过10米兜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防护栏杆必须到位。

21、脚手架上严禁乱堆、乱放物料、机具和较小有坠落可能的物件。严禁外

防护脚手架做为大模的靠放架靠放大模或将大模直接支撑在外架上。

22、墙体钢筋绑扎超过3米的必须搭设操作架,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安全

防护或系挂安全带。严禁利用钢筋网格做架体,小木方做脚手板。3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稳固的人字梯,人字梯应支设在稳固的位置,梯子必须设置保险

铰链。

23、大模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大模区应封闭设置,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牌。

大模放置必须整齐,严禁超角度存放(70~80度),施工作业大模板必须搭设操作架,大模安装先合里模,大模拆除先拆外模,严禁大模拆除时吊钩未挂,提前把穿墙螺栓全部拆掉。

24、进出施工电梯必须及时关好防护门,违者电梯司机可不予开动施工电梯。

施工电梯严禁超载、超员、超规范运行。

25、加强对大型机械的管理,塔机、施工电梯限位和保险装置必须灵敏、有

效,接零、接地必须齐全有效,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应于每月25号对塔机、施工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把检查的书面资料盖公章后报项目安全部。

26、吊装挂钩作业人员和专职信号指挥工必须经常性的对钢丝绳、吊环等进

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或吊环磨损情况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

27、施工现场内的所有消防器材、设施严禁擅自挪用、使用。

28、施工现场严禁打闹开玩笑,严禁酗酒闹事打群架,违者按公司项目部的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与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29、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0、施工现场严禁有乱锯、乱用材料等行为。相临施工兄弟单位及班组使用

材料的必须有对方主管负责人同意,严禁擅自使用他人机具、材料。违者发生纠纷事件的,一律由肇事职工所在分包队承担一切责任。

31、严禁职工盗窃本项目工程内的任何物料、机具设备,违者一经查实,一

律按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2、加强政治思想,社会治安教育,严禁卖淫嫖娼、严禁看黄色录像,集体

宿舍严禁男女混居,生活区宿舍不设男女单间,有家属的自行租房(途中注意交通安全,肇事责任自负。)

33、搞好生活区宿舍的卫生工作,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宿舍毛巾、日用品、

被子叠放整齐,生活区严禁乱泼污水,严禁乱倒剩余饭菜,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生活区的卫生工作,保证生活区内的干净、卫生。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有健康证。

34、任何一级管理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争吵影响公司形象,严禁直接和

职工发生争执,如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以及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发生争吵的一律从严处理。

35、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职工的考勤和工人工资的发放工作,施工单位

付工程款时,必须把上月的职工考勤和工人工资的发放明细书面报项目部安全部,凡资料不全(如缺少:职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卡、安全考核试卷、安全生产责任书),如发生劳资群体纠纷事件的,一律由分包责任单位承担全部。

36、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现场的

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建筑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建筑施工现场的渣土和粉粖材料必须进行覆盖,道路必须清扫、洒水降尘。

38、未尽事宜一律遵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项目部下发的有效文件为准。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常用目录)

一、综合类

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国议周字(56)第40号)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建工总局建工劳字(80)第24号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二、施工用电

1、安全电压(GB3805-83)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2005)

4、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59-92)

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GB3787-93)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01-93)

三、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4、高处作业吊篮(JG/T5023-93)

四、脚手架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五、建筑机械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28-200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

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

第四章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孔桩防护

一、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

位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二、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三、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

后方准施工。

四、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施工单位应编制雨

季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五、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挂设禁止靠近、当心坠落、当心塌方安全警示牌,白天设置红色警示

旗,夜间应设36V红色警示灯。

六、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

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钢管搭设的爬梯,踏步必须用双

排钢管,使用脚手板搭设的坡道必须钉300㎜宽的防滑条,防滑条厚度控

制在20㎜-30㎜。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

外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

责人审批,由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七、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机具。

八、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范标准

九、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

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十、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

字批准。

十一、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

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

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

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十二、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十三、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下孔(尤其是长时间封闭的化粪池等)作业前必须保证有

两处通风口,并输送氧气,经过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并与地面

保持有效的通讯方式,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

故。

第五章模板工程

一、大钢模安全施工要求:

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

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方案、交底施工。

2、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能

装支腿的位置必须装设支腿,不能装支腿的大模必须设置临时支撑(支撑必须牢固)并在吊环位置用10~14号双道镀锌铁丝与墙体竖向钢筋绑扎牢固。

缠绕不得少于3道。外墙模板必须装设支腿。

3、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大

模区必须设置封闭围挡,围档高度不低于1.2米,并挂设密目网,围挡四周还应留有1m宽的安全通道。出入口设警示安全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非大模区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大模板必须按规范搭设操作平台、防护栏杆,大模操作平台铺设的脚手板

搁头应不少于15公分,不超20公分,上下大模必须使用爬梯。大模挂钩人员必须经常性的检查大模操作平台的脚手板铺设和防护栏杆稳固情况,不合格的严禁上模作业。

5、角模、柱模或没有支撑的模板必须放置在模板插放架内。模板插放架放置

不下的必须放置在靠放架体搭设必须合格、稳固,架体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一律严禁上架作业。

5、大模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或硬化,大模严禁存放在松土或坑洼不平的地方。

大模必须根据风向面对面、背对背,顺风放置,两块模板的间隔不小于60公分,大模的自稳角必须达到70~80度之间,严禁超角度存放。

6、严禁职工在大模后乘凉、避风或在大模区内追逐、打闹。

7、大模区内应经常性的清理、打扫,保证文明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大模

上的砼块应及时清理干净。

9、大模吊装必须由专业信号工负责指挥,信号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专业信号指挥工和大模吊装工,必须经常性的检查大钩以下的钢丝绳磨损

情况和吊环的松动磨损情况,发现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大模吊装必须使用吊环,严禁使用大模背楞起吊。

11、在大模吊装前,专业信号指挥工和大模吊装工必须对大模吊环螺栓和背楞

螺栓的松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松动及时整改紧固。吊装时大模上严禁插放钢管、油托、木方等物件,并经常性的清理大模上砼块,严防落物伤人。

12、大模安装时,应先合内模后合外模,单面模板就位后,必须调好支腿支撑

牢固。双面模板就位后,必须用穿墙螺栓固定,穿墙螺栓未固定前严禁摘钩。

13、大模拆除时,应先拆外模后拆内模,待挂钩钢丝绳绷紧后再拆除穿墙螺栓。

大模在未吊运前严禁拆除所有的穿墙连接螺栓。大模拆除吊运时应检查大模上有无悬挂物件,严防高空落物伤人。

14、严禁将大模直接靠放在脚手架上,或利用脚手架做为大模的支撑架。

15、五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天气严禁大模吊装。

二、木模板及小钢模安全作业要求

1、墙体木模在吊装作业中吊点必须打眼设置吊环,或用钢丝绳整体包住木模并有防脱措施(如:钢丝绳下口订钉子防脱),严禁直接用木模的背楞起吊,2.5米以上的木模必须设置两处吊点。

2、墙体木摸的安装、拆除顺序和大钢摸相同,木摸吊装就位后必须用加设临时支撑,并及时设置安装穿墙螺栓。严禁直接在木模上行走或直接攀爬木模的背楞上下。

3、顶板木模安装包括顶板支撑架体的搭设必须根据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超过8米(含8米)的顶板支撑系统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4、拆除任何模板时,必须经过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

5、小钢模的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6、支设小钢模必须有稳固的操作架体,严禁直接站在穿墙螺栓上作业,高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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