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49号)即行废止。
附件1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一)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和防护标准是否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时,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经发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
第六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人防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四)建设单位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2024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防工程监理是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内容。
本文将围绕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阐述。
一、监理资质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的法律资质和人防工程专业资质;2.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执业要求;3. 监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4. 监理机构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要求;5. 监理机构应当使用的监理工具及其规范使用方法。
二、监理程序与责任:1. 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 监理机构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沟通;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检验;5. 监理机构应当保障监理报告的及时提交和隐私的保护。
三、监理内容与要求: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查要点;2.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和验证要求;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和检验要求;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工艺的检验和控制要求;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四、监理风险预警与管理: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2.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风险管理措施;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的要求;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五、监理结果评价与总结: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评价标准和方法;2. 监理机构对监理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总结和反思;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过程的改进建议;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监理成果的评估和证明;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监理的总结和经验分享。
总结: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操作能力。
3. 安全检查制度(1)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监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 应急预案制度(1)监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2)监理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安全考核与奖惩1. 安全考核(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业绩等。
(2)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考核,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2. 安全奖惩(1)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监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doc

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第一条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 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报销的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报表种类1. 旬报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3. 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第十五条上报时间1. 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遇节假日顺延。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 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报表要求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间应准时。
3. 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 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1. 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2. 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规范人防监理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法律合规性。
本文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监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在人防工程管辖范围内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活动的监理及管理。
二、监理工作职责及要求1.监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对于工程质量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2.监理应当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规划目标的实现进行全程监理。
对于工程监理中出现的数据变化、目标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偏差,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
3.监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要求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完整性、适用性、实用性和检验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核实清楚,在进行建设前进行严格评审,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确定要有相应的建设部门的批准,并设定设计变更或调整时的审批流程,依据正式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活动。
四、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验收和监理工作,做好工程的防范安全工作。
2.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环境,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实施管理和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逐一实施,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控制,最大程度地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五、人防工程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闽人防办[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4]67号2014年6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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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的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附件一);(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六)人防工程监理业绩;(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二);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首先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即收即受理,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
除丙级外,申报上一等级监理资质的,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要求。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是指在现级别期间承接并完成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以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三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持申请报告和本规定第八条(二)至(五)款的有关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换证申请。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甲级监理单位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申请时应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建立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监理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类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监理机构应按不少于《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三)的要求,配备具有人防岗位培训证的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四)行为的,应责令整改。
对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应作记录和告知,送达《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附件五)。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信息网上公布,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无限期公布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合同备案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完成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防护专项监理专篇。
第二十四条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入闽承揽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闽备案手续。
第五章人员资格管理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其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具有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未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直接申办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立取得国家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库,非本省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应及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入库。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数量以上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省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参加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办《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实行年度岗位培训再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当需要更换监理单位时,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持申请报告、岗位培训证、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变更后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一名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