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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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
分数参考区间
诚信守法
A+级
1000分以上
A级
1000分
轻微失信
B级
970—999分一般失信C级源自900—969分C-级
801-899分
严重失信
D级
700-800分
D-级
700分以下
5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绿标”的、海关部门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一次得5分,最高得15分。
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情况
5
单位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情况
高管失信信息
5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10分。
违反信用承诺
5
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10分。
社保、公积金欠缴信息
5
依法应缴纳但拒不缴纳公积金、社保等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10分。
附表2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
信用类别
信用等级
附表1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
指标
类别
指标
分值
指标说明
基本
分值
1000
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减分加分。
加分项
(10项)
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
20
政府部门和单位认定或公告为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的,一次得20分,最高得40分。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的单位
5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7月14日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信用信息来源】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四)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信息和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信息;(五)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六)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四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饲料、兽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是指在省内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从- 3 -事饲料(含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和兽药(含兽用原料药、兽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化制剂、兽医诊断试剂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风险分析、等级评定、分类监管以及档案管理等。

分级管理工作坚持全面覆盖、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类监管措施、信用档案管理等要求,负责指导全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汇集和等级类型第五条 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和信用信息包括约束性信息和鼓励性信息。

约束性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为一般以下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产品监督抽检或者预警监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同地区、同行业负面评价,其他被证实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商业欺诈、- 4 -失信违约信息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3•【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第三章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新型监管机制,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康义2022年5月19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四章救济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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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和《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统字〔2017〕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分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和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统计信用分类工作。

省、市两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分类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县级统计机构按照本办法以及市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
责采集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五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当年通过统计月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等方法取得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划分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未被认定为以上三个分类的企业,暂时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省、市两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公示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四)被媒体批评监督或者被实名举报,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经查实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认定机关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
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
处理情况等。

公示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据信用等级、按照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对四类信用企业分别采取以
下监管措施。

(一)对统计守信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纳入“双随机”监督检查;
(三)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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