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的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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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际组织简介

主要国际组织简介

主要国际组织简介(一)从国际组织的成员构成性质看,可分为政府间(官方)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非官方)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若干主权国家的政府及其官方机构为达到一定共同目标而创立的跨国机构;联合国及其下属和与之有关的各类专门组织机构、欧盟、各类原料输出国组织都是这类国际组织的典型代表。

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政党或个人组成的跨国机构;它所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等都有它的活动,大致可分为国际政党组织、国际教会组织、国际民间团体和个人组织、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在数量上也占国际组织总数的90%以上。

(二)从国际组织的职能性质来看,可分为一般政治性(综合性)组织和专业性组织。

政治性组织具有政治、经济、军事等广泛职能,如联合国、欧盟等;专业性(专门性)组织只具有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某个方面的专门性职能,如与联合国有关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它们在数量上占国际组织的绝大多数。

(三)从国际组织成员所属的地域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球性(世界性)国际组织和地区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前者的成员数可能有多寡之分,但不限制其地理位置,而是向世界上一切国家开放,如联合国及下属机构;后者的成员仅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或区域,其行为宗旨和职能也只限于解决某一地区或区域里的特定问题,如美洲国家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联盟等。

1、欧洲联盟(政治性、区域性、政府间)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
议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
短的只有2年,如阿联酋。
长的达9年,如法国、阿根廷的参议院。
以4至5年的任期为多,如韩国、丹麦、葡萄牙的议会任期及日本、德国、比利时、西班牙、巴西、阿根廷等国的下院任期均为4年。土耳其、新加坡、埃及等国的议会任期和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的下院任期及奥地利、挪威、委内瑞拉等国的上院任期均为5年。
1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6、议会的组成。
各国宪法规定的代议机关的组成,可以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1)一院制是指议会由一个民选的议院组成,统一行使议会职权,一般称为议会或国会等。(2)两院制是指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分别行使议会职权,其中一院通常称为下院、众议院、国民议院或人民院等,另一院通常称为上院、参议院、联邦院、联邦议会或贵族院等。
23、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其工作任务是:(1)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回答质询的方式;(3)处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出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题;(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重大事项。

中国人不能去乌兹别克斯坦

中国人不能去乌兹别克斯坦

中国人不能去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面积众多,是一个神奇的国家,其特色历史遗产远比许多著名景点灿烂。

对于许多游客来说,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魅力和自然风光是令人无法抗拒的吸引力。

但是,尽管乌兹别克斯坦有如此多的美好景观,但中国人不能去乌兹别克斯坦,存在诸多的限制和问题。

首先,在乌兹别克斯坦,外国人申请签证是有条件的,中国人也不例外。

通常,中国游客必须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准备和提交乌兹别克斯坦签证申请材料,才能够在国外申请乌兹别克斯坦签证。

此外,不同国家发行的护照也会影响申请乌兹别克斯坦入境签证,如果护照上没有乌兹别克斯坦指定的申请办公室的护照烙印,就不能被批准申请乌兹别克斯坦入境签证。

其次,当前,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游客有回国旅游的包机限制,企业客户可以预定回国包机,而散客只能从本国慢慢地回国,有时也要历时相当长的时间。

这个政策的设定主要是根据当前的疫情和本次发病疫苗接种情况而调整的,希望在国内疫情控制期间确保中国公民与游客的安全。

最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外国游客也提出了一些限制条款。

外国游客必须穿戴面具和身体消毒,必须遵守当地的常规措施,不能夸大报道本国或人民的情况,需要严格遵守本国社会行为准则,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此更加严格。

乌兹别克斯坦规定外国游客必须遵守其国家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中国游客也不例外。

以上就是中国人不能去乌兹别克斯坦的原因,总之,如果中国人想去乌兹别克斯坦,我们必须先了解乌兹别克斯坦的特殊事宜,并准备提前做好签证申请和入境准备,在旅行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顺利的到达乌兹别斯坦,放松心情,感受乌兹别克斯坦的美丽景观,享受难得的一次旅行。

国家形式(政体)

国家形式(政体)

国家形式君主制(有君主)专制君主制(绝对君主制)世袭君主独裁制代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巴林,阿曼有限君主制(立宪君主制)二元君主制君主与议会两个权力中心特点:虽然名义上是君主立宪,但是君主掌握相当的实权,与内阁两权分力,可以看成是君主独裁制到君主立宪制的过渡阶段。

代表:战前德国日本,斯威士兰、柬埔寨,文莱,约旦,摩洛哥,莱索托,汤加,不丹(如今),政变前的尼泊尔王国,议会君主制特点:君主为国家法定元首。

君主乃虚权。

实权规内阁首相负责。

议会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代表:英国、日本,泰国,挪威,瑞典,丹麦,列支敦士登,荷兰,卢森堡,摩纳哥,西班牙,安道尔,圣马力诺、比利时(联邦制)英联邦女王制特点: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

有女王派总督为其代表统治国家。

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

其他君主制酋长联合制特点:由所家国家的各个部落酋长联合(轮流)统治代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来西亚神权君主制特点:教皇是宗教领袖,也是国家元首,政教合一代表:梵蒂冈军政府寡头独裁制特点:军人通过政变,寡头独裁统治,并且宪法规定本国为君主制。

代表:1939-1975年的西班牙佛朗哥政府参考书马基雅维利共和制(无君主)议会制(内阁制)特点:议会总揽国家行政权力,政府首脑由执政党领袖担任,并对议会负责。

国家元首无实权单一制代表:意大利、新加坡,以色列,土耳其,冰岛(全世界最早的议会),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摩尔多瓦,匈牙利,斯洛伐克,爱尔兰,葡萄牙,马耳他,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希腊,毛里求斯,瓦努阿图,萨摩亚,马绍尔群岛,多米尼加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苏里南联邦制代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希腊,印度,新加坡总统制特点: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

各国宪法中的代议机关

各国宪法中的代议机关

落实文件中看到,有的地方在进一步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时,要求报告“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

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人大监督有了更具体的量化指标,指标个数较中央意见也进一步丰富;但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是反映企业具体经营活动的指标,如果将此类指标规定为报告的重点进而对政府国资管理工作开展考评,一是说不全,仅这几个指标甚至再多些也反映不了全面情况;二是经营性指标波动幅度、频率都较大,在报告节点甚至一定区间内都不好作为定性指标;三是此类指标太微观,不经过大量辅助性分析则不能直接反映和体现资产的状况;四是依据经营性指标的正负向变化对国企作出评价和指示是国资监管的老路子,有干预企业经营之嫌。

因此,笔者认为将此类指标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重点值得商榷,应该继续沿着深化细化中央意见、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这个好思路再想想其他办法。

综上所述,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向全体人民报告国有资产情况,是件很了不起的工作,每位关联其中的工作者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之思、为之呼,即便有不妥、甚至有误,但只要有益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就不枉所思所呼了。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各国宪法一般都对代议机关的名称、性质、构成、产生、任期、人数、会期、内部组织、职权等作出规定,在此介绍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的普遍性规定,或许其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建设及宪法的实施与完善有所帮助。

一、代议机关的名称与性质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是指由人民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并行使重要的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我们一般称西方国家的代议机关为“议会”或“国会”,称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为“人民代表机关”。

其实,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中,代议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称谓。

在英国,称为“Parliament”;在美国,称为“Congress”。

在土耳其称为大国民议会;葡萄牙叫共和国议会;日本叫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议院构成;瑞士叫联邦议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外议会评介□上官丕亮各国宪法中的代议机关046俄罗斯叫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蒙古叫大呼拉尔;原苏联称为苏维埃;古巴叫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朝鲜叫人民会议;越南的代议机关中央叫国会,地方叫人民代表会议。

乌兹别克斯坦国别情况分析

乌兹别克斯坦国别情况分析

摘 要:政治稳定性方面,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向多党制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过渡和发展,结合乌本国国情建立了多元化、三权分立、总统议会制等政治制度,在过渡时期对维护国家政局和社会稳定、稳步推进政治改革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社会稳定性方面,乌社会较为稳定,温饱问题不难解决,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民生,玛哈拉在稳定社会局势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济稳定性方面,独立以来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但高通胀、经济结构单一等问题长期困扰着乌政府。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 国别 政治稳定性 社会稳定性 经济稳定性范栋栋乌兹别克斯坦国别情况分析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地区中部,国土面积44.89万平方公里,北部与哈萨克斯坦接壤,南邻阿富汗,西南部与土库曼斯坦相邻,东接吉尔吉斯斯坦,东南部同塔吉克斯坦相连。

乌人口3308万,共有134个民族,其中乌兹别克族占总人口80%。

乌90%以上人口信奉伊斯兰教,多属逊尼派。

本文主要从政治稳定性、社会稳定性和经济稳定性三方面来说明乌独立以来的国别情况,为评估乌国别风险提供依据。

一、乌兹别克斯坦的政治稳定性情况(一)基本政治制度情况1991年8月,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发布《独立声明》,宣布从9月1日起正式脱离苏联,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

1992年12月,乌颁布第一部宪法,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原则、法制原则以及政教分离原则,经济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

 1.总统1990年3月,乌最高苏维埃通过设立总统的决议,多次修宪后明确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主席、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总统的权力包括: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国家管理机构设置权和任免权,可成立和撤销部、国家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并提交议会批准,任免总理、副总理、内阁成员以及总检察长并提交议会批准;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签署、公布法律;任免军队高级指挥职务等。

2.内阁根据乌宪法和内阁法,内阁即中央政府,内阁主席由总统兼任,内阁成员包括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国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各部部长等,其中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批准任命,组织和领导内阁活动,主持内阁会议。

2014年世界政党形势和政党政治新变化

2014年世界政党形势和政党政治新变化

当代世界2015.1 CONTEMPORARY WORLD142014年,全球约50国举行全国性选举,欧洲议会选举在欧盟成员国同时举行。

选举过后,部分地区政党力量对比发生微妙变化。

一年来,传统大党老党社会凝聚力下降、极端政党强势崛起,大国执政党困境突出、破局艰难,发展中国家强人政治继续回潮但隐忧犹存,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继续深化改革但风险不容忽视。

总体看,全球范围内选举政治危机与治理能力危机并存,社会思潮趋于保守、社会分裂有所加剧。

世界政党形势和政党政治的几个突出动向一、全球选情呈现一些不容忽视的特点一是选举投票率低。

对频繁选举的厌烦和对主流政党的不信任,使多国投票率维持在50%上下。

日本众院大选投票率仅52.66%,选举政治的代表性遭到质疑。

二是两轮决胜情况增多。

不少国家执政党施政艰难,政治人物支持率低,往往首轮选举难决胜负,只能通过第二轮投票以简单2014年世界政党形势和政党政治新变化■ 昭 阳/文多数方式产生赢家。

三是部分地区左右博弈态势发生变化。

在拉美,中左翼在多国胜出,地区政治格局维持“左强右弱”态势,但左翼优势进一步减弱。

在中东欧,中右力量有所回升,政党格局向“左右均势”方向发展;在西欧,右翼占优的态势有所调整,左右力量更加均衡。

二、传统大党老党社会凝聚力下降,极端政治势力崛起虽然传统大党老党大多赢得了全国性选举,但不少政党得票率下降,政治优势有所弱化,赢得艰难、艰险。

巴西劳工党总统候选人罗塞芙两轮投票后才以较弱优势胜出。

一些大党老党得票分散,面临新生政党、非主流政党冲击。

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南非非国大等虽在农村地区优势明显,却难以赢得城市地区和青年群体的广泛支持。

与此同时,极端政治势力在多个地区快速崛起。

欧洲议会选举后,极端政党在英、法、丹、希等国成为最大赢家,首次跻身主流政党行列,法国国民阵线和英国独立党还并列成为欧洲议会第四大党。

在中东,极端恐怖主义势力形成跨区域联合态势并建立“伊斯兰国”,严重冲击地区政治格局和安全形势。

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

一、半总统制的含义半总统制又名半议会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

是指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府模式。

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二、半总统制的特点1.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内阁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2.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相对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3. 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三、半总统制与总统制的区别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1. 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全国主要的最高行政权力;2.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1. 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2. 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权、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

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四、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由于各自宪法、传统、现实状况以及政党生态的不同,而会呈现出不同的运作模式。

按政府首脑的任命方式划分:内阁首长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任命、免除、替换须征询议会的意见:法国、奥地利、冰岛、芬兰、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斯里兰卡、蒙古国等。

内阁首长由总统任命、免除、替换不须征询议会的意见,其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中华民国、大韩民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等。

按实际运作中的偏向性划分:实际运作上偏向内阁制:奥地利、冰岛、芬兰、波兰、葡萄牙、蒙古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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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宪法规定,议会会议在三分之二代表与会的情况下即拥有 全权。
❖ 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 的院长,中央银行行长、国家总检察长可以参加议会及其下设 机构的会议。
❖ 总统、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元首、议员、内阁成员,宪法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总检察长拥有立法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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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常设机构
❖最高会议主要常设机构是常设委员会。 (由最高会议主席、 副主席、各专门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各党团和议 员联盟代表组成)
❖主要职能是:从事立法工作,预先审议准备提交最高会议 讨论的问题,监督共和国最高会议的法律和其他决议的执行 情况等。
11
❖ 最高会议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成员由 最高会议选举产生,成员 名单由最高会议批准。
此外,最高会议设秘书 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12
9
❖ 最高议会中的立法动议权属于总统,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 坦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议会的 代表,共和国内阁、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 经济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
❖ 最高议会通过法律、决议和其他文件,需获得全体代表中 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最高会议主席从议员中经无记名投票 产生。最高会议副主席中一名必须来自卡拉卡尔帕克斯坦 的最高会议代表。最高会议主席可根据由议会2/3以上代 表参加的无记名投票通过的决议提前罢免。同一个人不能 连续当选两届最高议会主席职务。
①通过、修改和补充共和国宪法;通过、修改和补充共和国其他法律
②规定共和国对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以及战略性国家纲要
③规定共和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体系和权限
④接受新的国家实体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批准它们退出的决定
⑤确定共和国议会和地方代表机关的选举,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
⑥在国家总统权限届满时确定总统选举日期
批准总统关于任免共和国总检察长职务的命名;根据总统关于成立和撤销有 关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命令 12.批准总统关于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实现、延长和停止紧急状态行为的命令 13.批准和终止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14.设立国家奖金和称号 15.成立或撤销区、市、州,变更其名称和边界 16.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乌兹别克斯坦 Ⅲ 议会制度1青衣 2011.05.0
2
议会的选举和组成
议会的权限和职能


议会的活动
议会常设机构
2
议会的选举与组成
❖“最高苏维埃” (由150名代表组成,任期5年)
❖“奥利马日利斯” 即 “最高议会” (乌兹别克斯坦语为行使立法权的国家 最高代表机关)
3
议会的权限和职能
宪法规定:议会是国家行使立法职能的最高代表机关,主要职责是实 施国家立法权限,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最高议会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 构成了国家权力的立法体系。
❖ 如议员们产生威胁议会职能作用的不可消除的分歧或再次通过 违反宪法的决定,议会可根据总统与宪法法院协商后做出的决 定宣告解散。
❖ 新议会选举应在议会解散的3个月内进行。但在紧急状态下不 得解散议会。
8
议会的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议会)召开在全体代表2/3参加的情况下为 有效。
❖总统、总理和内阁成员、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 法院院长、共和国总检察长、中央银行理事会主席均可参加最高议会 以及其机构的会议。最高会议在本届期满后可继续活动,直到产生出 新一届议会。最高会议选举后的第一次会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不晚 于选举后的两个月内召集。
1. 预算、银行和财政委员会 2. 立法和司法委员会 3. 经济改革与企业发展委员会 4. 国际事务和议会外交委员会 5. 科学、教育、文化和运动问题委员会 6. 工业、能源、交通、通讯和居民服务指导委员会 7. 农业、水利和粮食委员会 8. 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委员会 9. 环境和自然保护委员会 10. 建设与房屋市政产业委员会 11. 新闻和出版委员会 12. 国防和安全问题委员会
⑦选举共和国议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
济法院院长;根据总统提名任命和解除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主席职责
⑧对海关、外汇和信贷业务进行立法调节
⑨对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体制和边界变动问题进行立法
6
10.根据内阁提案通过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确定税收和其他义务性纳金 11.批准总统关于任免共和国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内阁成员职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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