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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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目的是建立、健全全国的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也是建立、健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基础。

国务院对此制度高度重视,并在《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

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要根据《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协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备案工作。

二、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要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工作方式,拟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工作。

2006年完成企业生产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基本完成企业生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并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要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于2005年11月底前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并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办公室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登记办公室的认定工作,同时向已经认定的登记办公室免费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第144号)文件精神 ,结合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3年开始,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以下简称登记)。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进行登记。

2。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和步骤1。

登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register.nrcc。

com。

cn),点击“我要申请”,提出登记申请。

2.提出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根据提示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请务必按新标准编制并上传“一书一签”,见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您的数据已成功上报给办公室)。

3。

省登记办公室对登记信息进行初审①初审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栏基本信息界面“办公室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审核.②初审合格。

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4.国家登记中心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①审核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基本信息界面“中心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重审后,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再次审核。

②审核合格。

登记单位向省登记办提交纸质材料。

5。

登记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签字并加盖公章);②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1,认真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签字盖章);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加盖公章);④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书复印件1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⑥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证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供热公司范围内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三、职责1、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2、企安科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建档、安全检查等。

四、辨识与评估1、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

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单位,应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

2、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辨识依据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3.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3.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3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3.4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5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3.6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等5种文书(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有关单位印制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附件: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附件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常规鉴定□联合鉴定□系列鉴定申请单位经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附件:1. 申请联合鉴定单位信息表2. 申请系列鉴定化学品信息表3. 送检样品信息表附件1附件2附件3注:送检样品超过3个时,可列出多个“送检样品”栏。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的化学品信息应真实可靠,并对送检化学品及其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封面“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由鉴定机构填写。

(三)表中选择框处如果选定则打“√”。

二、单位属性“单位属性”栏只能选定一项,按照“生产”、“进口”、“使用”、“经营(不含进口)”、“储存”、“运输”、“其他”的顺序选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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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7日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受理日期:
受理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首次登记□复核□变更
登记企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目录
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表二产品
表三中间产品
表四原料
表五进口化学品
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
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
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
填表说明
表一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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