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工程编号:×××-006××××××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工程编号:×××-006经理:×××总工:×××项目负责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设计人员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项目概况 (1)1.2设计指导思想 (2)1.3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必要性 (2)1.4设计范围 (3)1.5设计依据 (3)1.6投资概算 (4)第二章矿山概况 (6)2.1交通、位置 (6)2.2矿产资源概况 (7)2.3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8)2.4矿区资源储量 (10)2.5生产能力与工作制度 (11)2.6劳动组织 (11)2.7生产开拓系统介绍 (11)第三章矿井主要灾害 (16)3.1重大危险源辨识 (16)3.2危险有害因素 (17)第四章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 (20)4.1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 (20)4.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20)4.3监测监控系统 (23)4.4人员定位系统 (28)4.5压风自救系统 (29)4.6供水施救系统 (32)4.7通信联络系统 (34)4.8培训 (35)4.9“六大系统”管理 (36)第五章投资预算 (38)5.1紧急避险系统 (38)5.2监测监控系统 (38)5.3压风自救系统 (38)5.4供水施救系统 (39)5.5通信联络系统 (39)附件:1、委托书2、营业执照3、采矿许可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章概述1.1项目概况×××××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小区,法人代表××,主用经营工矿物资、矿产品购销。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讲座.pptx

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六大系统”的主要功能:
➢ 调度指挥:凭借人员定位(包括对车辆等移动设备 的定位)、井下通讯联络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调 度指挥人员可以充分掌握各类即时动态信息,可以 有效避免盲目指挥,提高调度指挥系统的效率。
➢ 安全监管: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可以掌握所有下井 人员的历史行动轨迹,便于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危 险源的运行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 建设“六大系统”的目的和意义:
➢ 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是“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 的明确 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 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 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 通过建设“六大系统”,可极大地提升矿山 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 管理水平。
主要监测井下各关键巷道的温度、湿度 、风速、风向、风压和风质(粉尘和有毒有 害气体浓度)。同时,可以对井下通风机远 程实时监控。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矿山地压监测系统
岩石力学测试技术分为两大类:⑴ 岩 体静态检测:大部分的传统性测试技术都属 于这一类,技术上较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 的岩体力学测试技术,如位移测量,应力、 应变测试、超声测试等; ⑵ 岩体动态检测 :如岩体声发射监测、检测地震波的地震仪 等,被检测的信号伴随着岩体的动力学过程 ,反映岩体的动态。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
系统主要是对重点部位进行视频监控。 控制端系统能够随意对图像进行切换(手动 切换或成组分时循环切换)或对摄像头云台 进行控制。应当具备夜间红外监控功能。可 长时间录像,并提供快速检索回放功能。 主要功能:管理预控、分析鉴定、应急救 援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20111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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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 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 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抗压防冲击、 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 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 存基本条件,具备安全防护、照明和通讯等基 本功能,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 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灾硐室和可移动式 救生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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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紧急避险系统
•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下发生紧急情况 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 、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装置、建 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 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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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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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通风系统监测监控
• 通风系统监测监控(包括有毒有害气 体监测)是利用各类传感器和井下通信网络 实现对矿井通风系统的信息化,数字化的管 理,并通过计算机图形图像技术实现通风的 可视化。 • 主要监测井下各关键巷道的温度、湿 度、风速、风向、风压和风质(粉尘和有毒 有害气体浓度)。同时,可以对井下通风机 远程实时监控。
1 正确认识“六大系统”
➢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 常见的人员定位系统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技术 :1)RFID(射频识别)技术,2)Zigbee技术,3) WiFi技术,4)GIS结合的定位技术,5)无线Mesh( 网状网)网络技术。 • 其中前三种技术应用较为广泛,特别是RFID技 术,被绝大部分的矿山采用;Zigbee技术因为具有 三合一和定位较为精确的特点,近年受到广泛应用 ;Mesh网状网技术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无限组网技术 ,最大特点是完全无需光缆或电缆组网,在美国等 国家已广泛应用于矿井监测数据的传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17•【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2〕1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9月下旬至11月组织开展“六大系统”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矿井是否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要求,完成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及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建设了符合实际、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紧急避险系统。
八大系统
1.2安全验收评价依据1.2.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1997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7)《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国务院394号令)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发布)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11)《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号)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1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15)《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8年1月7日施行)1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4月30日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18)《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施行)1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8日施行)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21)《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8年1月1日施行)22)《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3)《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996年5月1日施行)2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施行)25)《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1989年7月25日施行)2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施行)2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施行)28)《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第93号)2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施行)3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发[2005]97号)32)《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3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49号)3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35)《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7号)36)《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推广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0]60号)3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72号)4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42)《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86号)43)《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5)《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46)《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鲁安监发[2007]126号))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23号]1.2.2评价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规程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3)《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要求总则》(GB/T12801-2008)4)《矿山安全术语》(GB/T15259-2008)5)《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6)《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85)1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GB/T12173-2008)12)《安全电压》(GB3805-83)13)《电气安全名词术语》(GB/T4776-2008)14)《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15)《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17)《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卫生接触极限》(GBZ 2.1~2.2-2007)1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1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20)《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13733-92)21)《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1993)2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2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2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26)《安全帽》(GB2811-2007)27)《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8)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9)《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30)《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33)《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3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3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2013-2008)3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3-2007)37)《矿用防坠器技术条件》(MT355-2005)38)《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GB/T20961-2007)40)其它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摘 要
2 1 7月 1 日国 ̄ (OO 2 00年 9 2 l ]3号提 出安 全避 险 “ 大 系统 ” 2 1 六 ,00年 1 0月 9 日安
监 总 管一 [00 18号文件发 布 , 煤矿 山 “ 大 系统 ” 2 1 ]6 非 六 建设 拉 开 帷幕 。经过 一年 多建 设 , 建 设 对
起 来 叫“ 6+1 将 尾矿 库 监测 系统 排 除在 “ 测 监 ”, 监 控 系统 ” 之外 , 也是 不妥 当 的。
湖南省 安 监 局 将 湖 南 辰 州 矿 业 作 为 全 省 “ 大 系 六
统” 建设 示 范基 地 , 力地 推 动 了全 省非 煤 矿 山“ 有 六 大 系统 ” 设 。2 1 建 0 2年开 始 , 入 了全 面建 设 阶段 。 进
“ 大系统 ” , 六 中 人员 定 位 、 风 自救 、 水施 救 压 供 和通 信联 络 四大 系统 的 内容 清 晰 、 围 明确 。但 监 范 测 监控 和紧 急避 险系 统 因涉及 内容 广 , 围界 定 比 范
较模 糊 。
属地下 矿 山 紧急 避 险 系 统 建 设 规 范 》( Q 23 — A 03 2 1 ) 紧 急避 险 系统 定 义 为 : 矿 山井 下 发 生 灾 01将 在 变时, 为避 灾人员 安 全 避 险提 供 生 命 保 障 的 由避 灾 路线 、 紧急 避险设 施 、 备 和 措 施 组成 的有 机 整 体 。 设 按此定 义 , 紧急避 险 系统包 括 3个 方 面 : 线 、 施 路 设 设备 、 措施 。规 范 规 定 建 设 内容 有 5个 部 分 : 自救
的视 频监 控也 排除 在外 。
监督检 查 暂 行 规 定 》 布 , 国非 煤 矿 山 “ 大 系 发 全 六 统” 建设 正式 拉开 帷幕 。2 1 0 1年 7月 1 5日, 国家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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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
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
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
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
井下
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则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