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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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当今世界日渐成为一个相互紧密依存的地球村,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成为国际关系的常态和基调。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拓展和深入,一些跨国的、全球性的问题也相继出现,非传统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日益突出的跨国犯罪向各国的刑事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全球化既为跨国犯罪提供了便利,也为跨国犯罪的全球治理提供了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执法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执法合作概述

(一)国际执法合作的概念

国际执法合作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执法事务交流,是一种不同国家的执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调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二)国际执法合作的特征

1、国际执法合作是一种具有国内与国际双重法律性质的执法活动

侦破案件、缉捕逃犯等国际执法合作,既要以有关国际条约为基础,又要以相关国内法律为依据。在打击国际性犯罪的同时,执法机构既需要对本国法律的直接执行,也需对国际法律的间接执行。

2、国际执法合作带有很强的专业性

国际警务合作是各国警务机构在执法领域内的一种国际合作,是专门适用于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项国际合作制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在处理跨国刑事案件中国际执法合作以各国执法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为机制,以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为共同目标,并围绕这一日标开展联合侦查、协助侦查、共同办案、越境追捕、快速遣返等合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打击各种类型的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3、国际执法合作既是执法活动又是协作关系

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同,执法工作在一些国家具有独立的体制和领域,在有些国家混同于刑事司法协助系统,呈现出一种交叉体制。然而国际执法

合作既是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国际刑事法律的间接执行方式,也是国内刑事诉讼的附带国际间诉讼、是实现国家管辖主权的特殊辅助手段

之一,即国际警务合作是具有国内与国际双重法律性质的执法活动。

4、国际执法合作具有互惠性

处理涉外案件,是国内刑事诉讼的附带国际诉讼,也是实现国家法律域外管辖权的特殊补助手段。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主张本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但

是立法管辖易,执法管辖却难,域外管辖实施起来受到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制约。开展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是减少管辖障碍,保证域外管辖有效行使的基础。

二、国际执法合作的现状及挑战

(一)跨境毒品犯罪

中国早在1912年就参与签定了国际禁毒方面的第一个协议——《海牙公约》,随后又签定了如1936 年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1998 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相关国际禁毒协议。然而正如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样,跨国贩毒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跨国犯罪形式之一。随着20 世纪80 年代后我国毒品非法销售和走私的死灰复燃,跨境毒品犯罪大有越演越烈的势头。

新时期的跨境毒品犯罪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这也对国际执法合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1、跨国贩毒集团智能化、职业化。跨国贩毒组织在组织运毒过程中, 一旦发现其藏毒工具被检查时间稍长, 便放弃联络。境外毒枭都是盘踞境外, 运用先进的通信装备, 遥控指挥, 采取单线联络, 先收钱, 后发货。受到打击的多是贩夫走卒, 境外毒枭毫发未损,这就使得对贩毒集团打击缺乏有效性和致命性。

2、毒品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化、现代化、武装化。贩毒分子作案方式狡诈隐蔽,有的甚至采取武装护卫,一旦受到检查,便持枪拒捕,增大了查缉毒品犯罪的危险性和彻底摧毁犯罪团伙的紧迫性。在我国边境地区也多次发生武装贩毒人员与缉毒警察枪战, 在公开查缉中出现了枪毒同流的现象, 增加了缉毒斗争的危险性。

3、贩运手段日趋多样多变。毒贩为了使毒品成功越过边境,通过各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和方法藏匿毒品,以逃避打击,与此同时贩毒路线千变万化是近几年来贩毒分子在贩毒中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

(二)跨境枪支弹药犯罪

枪支弹药的走私直接危及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为持枪抢劫、杀人案件埋下隐患。在我国西南边陲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比较严重的枪支弹药走私问题。在与此相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长期战火不熄,枪支大量散失而且很多国家现在政治局势仍然动荡不安政府无力取缔枪支等军火的走私行为。一些贫困边民利用走亲戚、过耕放牧、边境贸易等活动,将枪支弹药从国外走私到国内,或者借道我国将枪支弹药走私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边境地区的地理形势和民族结构复杂,边防巡逻工作常力有不逮,这些因素都使境外失

控的枪支弹药等极易流人我国境内。

(三)反恐国际合作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全球范围内日益猖獗和泛滥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的威胁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几年国际恐怖主义已经染指中国并构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威胁。而近些年我国反恐工作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出与以外不同的新的特点和挑战:

1、“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国际恐怖势力)相勾结,通过蛊惑宣传,利用政治口号、民族与宗教因素等,寻求人们的同情和支持。其欺骗性较往前更具有伪装性,而生存空间的增大往往跨越国境更是为反恐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困难,单靠我国一国的反恐力量往往难以为继。

2、恐怖袭击方式更趋多样化。一是由单一的袭击方式走向多种袭击方式同时进行,二是把袭击对象由原来的政府驻地以及政府官员、外交人员逐渐转移为平民百姓。应对恐怖袭击不断翻新的方式与手段上, 国际社会的反恐措施往往是慢了一个节拍。在大多数情况下, 总在恐怖分子使用新的袭击方式与手段后,国际社会才开始研究寻找应对之策,对于此类突发性事件缺乏相应的迅速有效的应急机制,这些无疑对国际反恐合作提出了一个个新的挑战。

3、恐怖主义在不同国家与地区呈现的威胁程度不同,往往容易导致对恐怖主义理解的不同与立法规定的差异,从而进一步导致国际反恐合作无法展开。在一些国家扩大反恐机制权限与保护公众隐私方面的矛盾常常导致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出台后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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