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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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0]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编制(或修编,下同)城市总体规划的权限、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与省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作方案和进展情况。

三、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进行。

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初稿完成后,应当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论证。

技术论证应当邀请规划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参加,省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对规划纲要、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报审材料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报审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报省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一式五份,附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二)规划成果一式五份,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划修改依据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划修改依据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划修改依据
一、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6、《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2015)》
8、《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
二、相关依据
1、《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纲要(2006-2020)》
2、《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规划》
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4、《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
5、《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6、《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7、《广西沿海石油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8、《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9、《钦州市工业重点产业“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
10、《钦州规划综合研究报告》
11、《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12、《钦州市保税港区总体规划》
13、《钦州市沿海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14、《钦州港总体规划》
15、其它相关规划。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17【实施日期】2009.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8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事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玉林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化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动员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环境美、质量高、形象新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地加快玉林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的步伐,为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基础性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职权职责第四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三定方案所赋予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材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法制订我市相关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依法按规定负责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

(二)负责编制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个时期规划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陕政函〔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陕政函〔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陕政函〔2017〕1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编安康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安政字〔2016〕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规划期限为: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制订详细修编方案,认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组织工作。

三、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结合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城市“四线”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引导城市集约紧凑布局,防止城市无序蔓延。

四、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加强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和山水格局保护。

五、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多规融合的基础上,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六、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前,要加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严格规范各类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行政,不能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陕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安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和初步成果审查等相关事宜,并在完成修编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结束——。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0]4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0]4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0]45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有关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国家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编制水平,规范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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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客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接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域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

直辖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
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

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国务院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将复函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修改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

七、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城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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