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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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一、用人单位与短期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

二、短期合同工由所在支行负责安全、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

三、短期合同工所从事的岗位要符合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对从事保卫工作的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临柜业务的,不得担任总库出纳(现金总库和重要空白凭证总库)在岗位安排上要实行亲属回避制。

四、短期合同工由使用单位负责对其考核,每年的考核情况报合作银行备案。

五、为规范短期合同工的管理,短期合同工只能在支行本级、分理处、储蓄所工作。

六、短期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1.短期合同工的工资待遇。

短期合同工在试用期(6个月)的工资为每月800元;定级后为850元;工作年限满一年起为900元;满二年起为950元(以后视经济形势发展作调整)。

原服务站人员招聘为短期合同工,不再实行试用期,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2.短期合同工每月可享受电脑补贴30元;担任出纳及复核人员每月享受出纳营养费20元,其他津补贴不再享受。

3.短期合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按每加班一天发加班工资50元,法定假日发75元。

4.短期合同工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5.合作银行为短期合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每人每月暂定250元(以后随情况可适度提高)。

6.短期合同工因公负伤、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短期合同工的公休假、婚丧假、病假、事假、女工的产假等假期及请假手续均参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8.短期合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发放:①病假工资:病假一个月以内,按其本人日均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二个月起按70%计发;起过六个月的按60%计发。

②事假工资:当年事假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均工资50%,30天以上,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病、事假超出一个月的,取消次月的电脑补贴和出纳营养费。

短期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1. 引言短期合同工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与雇主签订的合同,通常为临时工作或项目工作。

与长期雇佣相比,短期合同工具有更灵活的雇佣关系,可以为企业提供弹性和临时性的劳动力,并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本文将探讨短期合同工的定义、优势和应注意的问题。

2. 短期合同工的定义短期合同工是指与雇主签订的一份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段内提供劳动力或完成特定任务。

合同期限通常为数周至数月,根据实际情况,合同期限也可以延长或缩短。

短期合同工可以在各种行业和职业中找到,包括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业等。

3. 短期合同工的优势3.1 灵活性短期合同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接受或拒绝工作机会。

他们可以在不同的项目和公司之间切换,获得更广泛的工作经验。

对于一些喜欢自由职业或独立工作的人来说,短期合同工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2 就业机会短期合同工为许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尤其是那些没有或暂时失去长期雇佣工作的人。

他们可以利用短期合同工作来填补就业间隙,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就业经验。

此外,对于那些正在寻找长期雇佣机会的人来说,短期合同工也可以作为试用期的机会,为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信任和了解。

3.3 提供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短期合同工作通常意味着要承担一些特定的任务或项目,这可能需要短期合同工学习和掌握新的技能。

通过接受不同的短期合同工作,他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并为将来的长期就业做好准备。

4. 应注意的问题4.1 不稳定的收入由于短期合同工的工作是临时性的,他们的收入可能不稳定。

在合同到期后,他们需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这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和努力。

因此,短期合同工需要有一定的财务规划和储蓄,以应对潜在的收入下降。

4.2 缺乏福利和保障相对于长期雇佣工,短期合同工可能无法享受到完整的福利和保障。

他们可能无法享受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退休金等福利,并且在意外事故或失业时也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因此,短期合同工需要谨慎考虑自己的保险和福利安排。

劳动合同短期工

劳动合同短期工

劳动合同短期工什么是劳动合同短期工?劳动合同短期工是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也称为短工。

短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不超过2年的劳动合同。

短期工由于签订的短期劳动合同时间短,工作性质复杂度低,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保、公积金等。

同时,在合同期满或达成约定的终止条件后,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与短工再签订新的工作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工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企业的劳动力,员工有着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而短期工也是如此。

具体如下:权利1.获得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与短期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

2.获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短期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

3.获得合法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将短期工视为非法劳务派遣或者用人单位之外的其他形式,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短期工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劳务过程中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短期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专心地完成工作任务。

3.保守商业秘密:短期工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商业机密、数据信息等重要资料。

劳动合同短期工的雇佣规定短期工是非常常见的一种雇佣方式,其雇佣规定也是比较灵活的,常见的规定如下:1.工期约定:短期工的工作期限不超过2年,一般约定在1年左右。

2.合同续约:短期工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续约。

如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约,则双方工作关系自动终止。

3.社保公积金:短期工一般不享受社保、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但也可能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定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

4.工资报酬:短期工的工资报酬一般较高,但没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短期工的优缺点劳动合同短期工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优点1.灵活性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聘用短期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用工压力。

2.成本低:短期工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比起正式员工总成本低很多。

什么是合同工

什么是合同工

什么是合同工什么是合同工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

由劳务派遣公司(睿哲人力)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睿哲人力)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

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

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

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

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

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

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

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

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睿哲人力)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正式工都是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指一种就职合同关系,是一种雇佣模式。

短期合同工是有期限的就业形式,通常在项目或暂时性工作结束后终止,与长期合同工相比,短期合同工的就业期限较短。

短期合同工的工作时间为一个固定的期限,这个期限由雇主和员工事先约定。

通常,短期合同工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新的合同或结束合作关系。

短期合同工的就业形式对于雇主和员工都有一些优势。

首先,对于雇主来说,短期合同工能够提供灵活的就业需求。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雇佣额外的临时员工来满足工作需求,短期合同工正好能够满足这一需求。

其次,短期合同工也可以帮助雇主减少雇佣成本,因为他们不需要提供长期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对于员工来说,短期合同工虽然就业期限较短,但也有一些优势。

首先,短期合同工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一些行业中,特别是季节性的行业,短期合同工是常见的就业形式。

其次,短期合同工也可以提供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接受合同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然而,短期合同工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短期合同工的就业期限较短,不稳定性较高。

员工可能需要频繁地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其次,短期合同工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工资可能随着工作机会而波动。

此外,在一些地区,短期合同工可能缺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会对员工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短期合同工的这些挑战和风险,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员工的权益。

首先,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短期合同工应享有的权益和福利待遇。

其次,可以加强对短期合同工的监管,确保雇主和员工遵守合同约定,并保护员工的权益免受侵害。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短期合同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其就业竞争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总之,短期合同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对于雇主和员工都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短期合同工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合同制员工分类

合同制员工分类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合同制员工已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员工。

本文将从合同制员工的类型、特点及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制员工的分类1. 按合同期限分类(1)固定期限合同:指合同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指合同双方未约定具体期限,但合同期限不受限制的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指合同双方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2. 按工作性质分类(1)全日制合同制员工: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员工。

(2)非全日制合同制员工:指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员工。

(3)临时工:指因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员工。

3. 按合同内容分类(1)一般合同制员工:指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条款的员工。

(2)特殊合同制员工:指合同内容中包含特殊条款的员工,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

二、合同制员工的特点1. 劳动关系稳定性:合同制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

2. 用工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调整用工规模,合同制员工便于企业实现用工灵活性。

3. 权益保障:合同制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如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

4. 劳动争议解决: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合同制员工的管理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规范。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制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3. 关注合同制员工权益:企业应关注合同制员工的权益,确保其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

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

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

一、临时工临时工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临时工分为约聘雇员和人力派遣两类。

聘用临时工的目的是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假、临时性项目或季节性工作等原因。

临时工的特点如下:1. 工作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2. 工资待遇通常低于正式工;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相对较少;4. 工作稳定性较低,容易被辞退。

二、合同工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合同工的特点如下:1. 工作时间相对较长,一般超过一年;2. 工资待遇较临时工略高,但低于正式工;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相对较好;4. 工作稳定性相对较高,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

三、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的特点如下:1.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 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由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3. 工作稳定性较低,容易被辞退。

总结: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三种用工形式各有优缺点,企业在招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

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这三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一个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的合同示例:【临时工合同】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处从事__________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__________2.__________3.__________二、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每周__________天,每天__________小时。

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

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

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1. 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合同工(Contract Worker)是一种常见的就业形式。

合同工与公司签订合同,作为临时职员工作,并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完成工作任务。

本文将介绍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的定义、优势和劣势,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2. 定义合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单位提供工作服务的雇员。

他们与单位之间关系的形式是基于合同的,合同中包括了雇佣期限、工作职责、薪资和福利等条款。

3. 优势3.1 灵活性合同工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单位的需求雇佣临时工来完成特定的项目或任务。

合同工的雇佣期限一般为短期,灵活性更高,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进行人员调整。

3.2 成本控制与正式雇员相比,合同工的成本控制更加灵活。

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雇佣合适的合同工来降低成本。

合同工的薪资和福利可以通过合同协商,根据工作特点进行灵活调整。

3.3 专业技能由于合同工通常是根据其专业技能被雇佣的,他们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对于单位而言,合同工能够迅速融入工作团队,并为单位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提高单位的竞争力和效益。

4. 劣势4.1 稳定性差相比于正式员工,合同工的工作关系是临时性的,没有稳定的工作保障。

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合同工的聘用关系也随之终止,需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

4.2 福利待遇差一般情况下,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相较于正式员工会有所降低。

合同工不享受一些正式员工的福利,如社会保险、带薪假期等,这也是单位在雇佣合同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4.3 职业发展受限合同工的工作机会可能受限于单位的需求和市场变化。

相对于正式员工,合同工的职业发展路径较为受限,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职业发展机会。

5. 注意事项和建议5.1 合同条款的细化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工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与单位的关系和工作内容。

合同条款要详细、清晰,包括雇佣期限、工作职责、薪资和福利等,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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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ﻫ第三条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ﻫ第四条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ﻫﻫ第二章录(使)用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与录用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含施工企业)因缺员和生产任务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时,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和“其他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前提下,严格条件,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时工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使用劳务工应与劳务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协议。

施工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实际需要,在减少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安置好内部下岗职工的情况下,按照国家、铁道部及当地政府有关劳动政策、规定,自行使用临时工、劳务工。

ﻫ除统配人员外,所需人员原则上应在铁路内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劳务基地中录(使)用。

第六条用工条件:一、轻体力等劳动岗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岗位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二、政治品质、现实表现好;三、身体健康,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ﻫ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国家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国家规定,凡妇女禁忌的工种岗位不得招用女职工;凡不适合妇女从事的机车乘务、机车车辆检修、调车作业岗位,线路工、筑路工、桥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线)、装卸工、接触网工等工种,原则上应使用男性劳动者。

ﻫ第七条运输企业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原则上允许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生活后勤部门和调车组人员、列车员、服务员以及防洪抢险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使用。

ﻫ第八条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录(使)用。

成建制输入劳务的,劳务输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

ﻫ第三章合同订立ﻫ第九条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时间。

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

ﻫ第十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劳动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

ﻫ第十一条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其退养的文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ﻫ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铁道部规定的文本,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书内容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总公司及部直属单位比照铁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自行拟定。

ﻫ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对转移工作单位或录用再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确认其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未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或录用。

ﻫ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任用通知。

核发《铁路职工工作证》或《铁路临时工工作证》(见附件一)。

工作证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ﻫ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在铁路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ﻫ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应予终止执行。

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在同一用人单位,下同)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ﻫ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试用一次。

ﻫﻫ第四章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ﻫ因铁路运输、施工和工业生产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ﻫ第十九条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或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ﻫ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ﻫ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ﻫ三、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一般路风事件屡教不改的;ﻫ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五、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ﻫ七、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ﻫ八、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九、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十、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ﻫ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ﻫ二、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ﻫ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外,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还可根据《劳动法》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工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ﻫ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ﻫ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ﻫ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ﻫ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ﻫ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ﻫ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八条职工担任重要生产、科研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临时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

被认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

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ﻫ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委托代理人执行,但应在书面委托书中明确受委托人的权限。

ﻫ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二),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五章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培训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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