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2010年度执业药师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办理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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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现就《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箱发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元月26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元月9日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内容、方式第四章学时学分管理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素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12号)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为原则,保持执业药师良好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

第三条【适用对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执业药师应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取证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权力义务】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鲁人社函〔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责任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人事考试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地区人事考试安全保密、组织实施、考风考纪、基础保障等工作负总责。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是人事考试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对考试工作负直接组织管理责任。

二、规范考务管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考试实施工作要切实把应试人员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积极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不因考试、不在考试期间发生疫情。

同时,全面落实《人事考试考务服务规范》山东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考务操作,以考试安全为第一要务,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要继续保持打击违纪作弊,特别是高科技作弊、团伙作弊、非法培训机构的高压态势,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大连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大连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大连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大人社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大连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6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0年大连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2010年大连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强化管理,提高评价质量,确保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辽人社〔201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全市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体系(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评审和考试工作。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职称考试部门要根据《2010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2010年全市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2010年全市中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详见附件)和《大连市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大人社发〔2009〕21号),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评审和考试任务,切实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评价服务。

(二)畅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定渠道。

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和认定政策。

一是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连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关于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陆续展开,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正当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我中心组织的各项职业资格考试均按照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要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

二、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考培分开政策,我中心从未与任何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中心工作人员也严禁以指导、授课等方式参与社会培训,提醒广大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切勿轻信虚假培训宣传。

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7月3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2013、2014、2016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2013-2016
年度)、监理工程师(2013-2016年度)、执业药师(2013-2016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2016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3-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2013-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013-2016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2013-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2013-2016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2013、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2013-2016年度)、注册计量师(2013-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2016年度)等职业资格既往年度证书信息已开通查询验证服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近三年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84分;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经济为6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均为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各专业均为96分;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计价为72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84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均为60分;2013年度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55分;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3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初级、中级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84分;2013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均为72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均为60分; 2013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安全分析三个科目分别为68分、65分、72分;2013年度出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初级、中级资格各科均为120分;2013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为60分,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为60分,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经贸外语各语种笔试和口语两部分为60分;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为72分,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60分;2013 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为72分,其它三科均为84分;2013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税务代理实务为60分,其余四科均为84分;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中级资格:各科均为102分,初级资格:各科均为90分;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各科均为60分;2013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3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为54分,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为60分,建筑设计知识题为84分,建筑结构为72分,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为60分,建筑材料与构造为60分,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为51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为60分,场地设计作图题为60分;2013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3年度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72分;2013年度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助理广告师各科目、广告师“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科目和“广告专业实务”科目4个类别均为78分;广告师“广告专业案例分析”科目4个类别均为60分;2013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66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96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为66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72分;2013年度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45分;2013年上半年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各科目均为60分;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为120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为90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90分,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72分;201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国线标准为60分,省线标准为50分,古汉语标准为60分;2013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78分;2013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90分; 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2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专业基础考试合格标准为132分;注册结构工程师含一级、二级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知识合格标准为120分和专业案例合格标准为60分;2012年度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55分;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初级、中级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84分;2012年度下半年二级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一、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均为60分;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经济为6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均为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各专业均为96分;2012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均为72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均为60分; 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为72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84分,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均为60分;2012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为54分,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为60分,建筑设计知识题为84分,建筑结构为72分,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为60分,建筑材料与构造为60分,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为51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为60分,场地设计作图题为60分;2012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2 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为72分,其它三科均为84分;2012年度出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初级、中级资格各科均为120分;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84分;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72分;2012年度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72分;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为60分,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为60分,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经贸外语各语种笔试和口语两部分为60分;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为72分,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60分;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中级资格:各科均为102分,初级资格:各科均为90分;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各科均为60分;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前四科均为84分,税务代理实务为60分;2012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84分,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为72分;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为120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为90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90分,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72分;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66分试卷满分为110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为66分试卷满分为110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2012年度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助理广告师各科目、广告师“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科目和“广告专业实务”科目4个类别均为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广告师“广告专业案例分析”科目4个类别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2012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90分; 2012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合格标准均为90分; 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国线标准为60分,省线标准为50分,古汉语标准为60分;2011年度下半年二级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二级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各科目和英语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201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专业基础考试合格标准为132分;注册结构工程师含一级、二级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知识合格标准为120分和专业案例合格标准为60分;2011 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1年度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级别各科目均为45分;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专业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84分;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经济为6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各专业均为96分;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84分;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为72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84分,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为60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和安装为60分;2011年度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初级、中级资格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考试合格标准: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为72分,价格鉴证安全分析为60分; 2011年度国际商务师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1年度外销员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1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60分;2011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三科均为84分,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安全分析为72分;2011年度助理广告师考试合格标准: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为78分,广告专业实务为78分;2011年度广告师考试合格标准: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为78分,广告专业实务各专业均为78分,广告专业案例分析广告策划为60分,广告文案为60分,广告设计为55分,影视广告为60分;;2011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为54分,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为60分,建筑设计知识题为84分,建筑结构为72分,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为60分,建筑材料与构造为60分,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为51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为60分,场地设计作图题为60分;2011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为60分,建筑结构与设备为60分,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为60分,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为60分;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为55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为55分;2011年上半年二级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考试均为60分;2011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四个科目均为60分;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20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为90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90分,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72分;2011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66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96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为66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72分;2011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为60分;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中级资格: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02分;初级资格: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0分;2011年度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三科均为72分;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科目均为84分,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60分;2011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企业咨询实务科目和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分析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90分;2011年度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各科均为45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24年1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

(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

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

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质量高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第五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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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和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政工、组织)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执业药师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3号)要求,现将两项考试合格标准予以公布并就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200分)。

二、成绩查询
考生可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考试成绩,网址:/。

三、证书办理
证书办理时间:2011年4月20日-5月10日(节假日除外)。

各部门请于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考试中心(贵州路69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三楼大厅)办理资格证书。

证书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合格人员2010年度的准考证,无准考证的须提交身份证原件;(2)与准考证同底版(或相近)正面免冠一寸、两寸照片各一张;(3)填写《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2)和《2010年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3)。

附件2、3可直接在青岛市人事考试网/ “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使用,并加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考试中心,同时领取资格证书。

附件:1.2010年度执业药师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3.2010年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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