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管理制度2018
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 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3. 注重投资效益,合理控制风险;4. 保证信息透明,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组织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该机构应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三、投资程序1. 项目筛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筛选符合公司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
2. 可行性分析: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3. 决策审批: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机构,由其审议并作出投资决策。
4. 实施执行:按照决策机构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活动。
5. 监督管理: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四、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分散投资、风险准备金设置等,以降低潜在风险的影响。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保证对外投资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进展及收益情况等。
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纪律处分,以及必要时的法律追责。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有权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
公司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目的
公司投资是一项重要的运营活动,为了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理财。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准备阶段:确定投资目标、风险评估、资金筹措、流程安排等;
2. 投资执行阶段:实施投资计划、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等;
3. 投资监督阶段: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投资管理职责
1. 投资委员会:设立投资委员会制度,负责审核和决策投资计划、监督投资进展情况;
2. 投资经理:负责投资计划的执行、投资风险控制等;
3. 审计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和解决问题。
投资风险控制
1. 风险识别:识别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加强对高风险项目的控制和管理,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投资业绩评估
1. 投资绩效评估:对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2. 投资过程评估:对投资过程中运作流程进行评估,探究问题根源并优化流程。
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投资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会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投资决策权等职务。
以上制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不得违反。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 (3)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5)
第四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子公司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济国资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济国资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第六条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清单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清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合规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三条企业投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保证资金安全和稳健增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机制,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权责边界。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符合企业整体战略规划,服从企业长期增值目标。
第七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尽职调查和评估,确保项目可行性和风险可控。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各方面风险因素。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投资实施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批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投资运营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运营管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运营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利润潜力、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四条投资运营应当建立投资组合监测和风险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五章投资评估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和投资回报测算体系,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投资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可比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投资评估应当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实际结果、市场表现、经济收益等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规范投资管理流程,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应当建立风险分类、评估、控制、报告、监控、应对等环节,确保风险可控。
第二十条投资风险管理应当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为核心,全面防范各类风险。
20180621 附件:浦东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浦东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浦国资委(2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国资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类别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二)建筑房产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监管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未明确规定的,是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监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及以上或者投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浦东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其中,金融类监管企业主业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业务。
第三条【投资活动基本原则】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战略导向。
服从服务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区域发展,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创造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于浦东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依法合规。
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投资合规。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国有监管企业:《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两多两少”(多服务、多指导、少审批、少干预)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国有企业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近期,六届市委第七轮对部分市属企业巡查中发现,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
为切实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强化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管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一是各市属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和管理的需要,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学习,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
二是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本着有用、管用的原则,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切实建立一套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制度体系。
三是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制度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决策程序,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坚决避免独断专行,营造良好的经营决策氛围和法治环境。
二、不断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一是加强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认真查找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预案,紧紧围绕核心主业、核心产品精心谋划项目、筛选项目,所有重大项目必须经过企业党委会及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必要时还需征询外部专家的意见,充分凝聚各方的智慧,确保项目的科学合理性。
二是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控,制定严格的项目推进计划,倒排工期;重大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推动比质比价采购;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控,确保重大项目建设做到投资省、质量高、工期短、见效快。
三是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达标达产期后一年内,开展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一是企业招投标应严格按照《黄山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若干规定》(黄公管〔2018〕26号)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招标工作制度,规范招标工作程序,明确企业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办法,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用于经营出售货物的采购制度,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把招标工作纳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审批权限 (3)第三章审批程序 (5)第四章项目跟踪管理 (8)第五章罚则 (9)第六章附则 (9)附件一: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0)附件二:项目审批流程图 (11)附件三-1:收购兼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附件三-2: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4)附件三-3:资产处置项目方案 (15)附件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纲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体系,保障公司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决策效率,推动投资和资产出资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分)公司(企业)。
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决议等方式授权相关企业或部门自主实施的相关行为以外,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对董事会负责。
投资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自身的独立判断,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决策、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资产经营部是投资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投资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投资、资产处置申请和可行性方案的初审、有关部门意见收集和反馈、项目全面跟踪管理、汇总并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等。
第六条本制度第一条所称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投资行为:1、项目投资:新建或改造厂房、购置设备、单独或与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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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八年一月x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范围第八条投资主要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对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
“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改扩建、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建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借款或追加流动资金等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为获取长期效益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
金融类投资又称为证券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特种债券等。
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房地产性投资、项目合作投资,包括资产抵押、借款、担保等。
1.证券投资2.股权投资3.新建项目投资4.兼并收购5.房地产性投资6.固定资产投资7.研发投资第四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拥有最终投资决策审批权限。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2.决定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
3.审批公司的投资决策授权额度。
4.有权任免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成员。
5.决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本公司员工。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决定报请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
2.制定投资方案。
3.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
4.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5.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五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七条公司的各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应提前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和经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计划的落实和完成。
第十八条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应坚持依据规划、围绕中心、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九条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科研、咨询、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条建设期项目的建议计划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签订的承包合同、施工进度总体安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报。
第二十一条运行期项目的建议计划应按照公司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报。
申报项目任务书的材料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基建)和可行性研究深度(科研及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编制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班子会研究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职责分工确定的业务范围,细化本部门业务相应投资计划,编制季度、月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
投资调整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投资调整计划执行。
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六章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立项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项目经理制,成立项目公司,及时制定项目开发和经营计划书。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
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
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开发经营采用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及参股合作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领域为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并由其承担经营责任。
编制开发经营计划书时应就具体开发项目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性质,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
第七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是指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和项目审计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投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投资后评价主要内容:1.投资目标达成评价。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并提供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投资管理部门通过对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划、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预期投资效果等数据进行测算,与项目投资目标对比,以分析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投资目标和战略目标,找出与投资目标的差距和原因。
2.投资效益评价。
对投资项目实际取得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和总结。
3.投资过程管理评价。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4.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汇总项目相关资料,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第八章投资考核及损失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投资考核及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和评价后,根据投资评价结果及审计意见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效果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意见,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是考核和界定项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的依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完全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责任书相关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
第三十四条对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根据相关验收和评价结果由公司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措施和方案,对其追究责任。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处罚方案进行批准,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处罚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在项目尚未实施或在项目尚未竣工时即已流失,项目竣工验收后无法实现达纲或达纲后营运效果差、与批复文件、可研等投资目标差距大,以及投资回报无望、投资完全失败等。
第三十六条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视为投资损失:1.在投资项目建议书中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
2.在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隐瞒、篡改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意见。
3.投资项目未经审批程序违规报批。
4.投资项目违背集团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启动项目实施。
5.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越权操作。
6.项目实施时不执行监控规定或监督失控。
7.项目竣工后不执行验收规定的。
8.项目营运后不执行评估规定或在评估时隐瞒、谎报、虚报营运效果的。
9.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投资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人或以合法手段达到以非法目的的行为人,以及因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项目损失的人。
第三十八条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决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在决策中起作用的每一位成员均应按照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一、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四十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四十一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