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创新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战略和举措,旨在加强和深化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的不同,导致在投资、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较多的民商事争议。
因此,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
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各方难免会因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争议。
如果在此情况下没有有效的调解机制,可能会导致合作双方关系恶化,影响到后续的合作。
因此,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在商业争议发生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避免因为争议导致合作双方关系的恶化。
其次,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有助于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环境。
由于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商业习惯的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投资时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而通过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各国法律环境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使投资环境更加有利。
最后,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也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的地位和影响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柱。
而在国际舞台上,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不仅是中国为沿线国家提供的服务,更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总之,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改善各国法律环境和促进互联互通,同时也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具体体现。
因此,各国应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实现和落实。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探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探究“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前景广阔、面向未来的战略构想,已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将进一步拓展国际贸易和合作,但随之而来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也将不断增加,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目前,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民间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途径。
其中,诉讼是最为常见的途径,适用范围广泛,但是审理周期长、成本高、难以全面调查和认定事实,不适用于一些纠纷的解决。
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提倡民间调解和仲裁,建立互信互利、公正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非常有效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双方关系比较友好,互相信任的情况下。
民间调解的好处是解决纠纷周期短、成本低、和解可能性大,同时有利于双方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但是,民间调解的缺点在于可执行力较弱,如果未来一方不履行协议,还需要诉讼解决。
第二,仲裁。
仲裁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双方协商选择并得到认可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对纠纷的裁决。
仲裁的优点在于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解决效率高、时间短、成本低,而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其执行效果好。
但是,仲裁机构的见解和裁决却不能被强制执行,因此需要监管和维护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第三,诉讼。
诉讼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处理国际纠纷的方式。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国际贸易更多地涉及到国内法律、国际公法等法律体系,因此诉讼成为有时不可避免的方式之一。
然而,诉讼制度的长周期、高成本、法院要求的证据严格等缺点也让许多民间市场主体望而却步,因此一般只适用于大额纠纷的解决。
总之,建立互信互利、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关系的友好程度来决定。
对于关系不是十分紧密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或使用民间调解,而对于大额纠纷以及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诉讼途径。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提出的重要国家战略,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共鸣。
然而,由于涉及的领域涵盖面广,牵涉国家众多,难免存在着国际法律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探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法律冲突与协调。
在国际法层面,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领域包括贸易、投资、人权、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由于涉及国家多且复杂,不同国家在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难免会出现国际法律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1.贸易领域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然而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此背景下,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难免面临着贸易壁垒、关税、非关税壁垒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贸易战。
2. 投资领域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极其庞大的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持。
然而涉及国家法律体系和投资环境的不同,很容易引发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一些国家对外资的审批标准会随时发生变化,这也会给投资方带来不确定性。
3. 人权领域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也面临着人权问题的挑战。
一些国家的人权状况并不理想,一些特定的建设项目或者投资方可能会出现与该国家人权状况不相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国际法律框架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会涉及到政治和道德的冲突。
4. 环境保护领域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领域涵盖面广,包括一些石油和煤矿等开发项目。
这些项目不仅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还可能会影响当地社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在这一领域,各国在法律方面的规定会存在差异,甚至不同。
以上,就是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法律冲突所在。
下面,我们将探讨该如何协调这种矛盾。
国际法律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如何在冲突中合理协调,达到双赢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
1. 建设法律合作机制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但此前已经发起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合作机构和多边框架,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处理组织,中国-东盟法律交流与合作中心等,通过这些机制促进国际贸易及投资的不断发展,有助于法律协调。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参与国家间的民商事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密切,但是与此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文化习惯等因素的差异,民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商事争议解决效率,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主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的相关研究。
需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调解机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调解机制应具备普适性。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众多,调解机制应保持一定的普适性,适用于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当事人。
调解机制应具备专业性。
民商事争议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调解人才。
调解机制还应具备高效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我们需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进。
各国可以在《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公约》等国际法律框架下进行合作和协调,建立最低限度的标准和规范。
各国可以加强调解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民商事争议的调解需要专业的调解人员,各国可以通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各国可以建立调解机构和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人员、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促进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合作。
我们还需要思考“一带一路”倡议下调解机制的挑战和对策。
调解机制的建设面临着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复杂性问题。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差异,调解机制的建设需要克服这些差异性。
调解机制的推广和普及面临着文化障碍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习惯不同,调解机制的推广和普及需要克服这些文化障碍。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加强交流和沟通,形成共识和规范。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建设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解机制,可以解决民商事争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发展。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
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
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
在我国,经由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其执行主要依靠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保障,这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包括民间调解组织在内的商事调解机构制作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
同时,要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实现商事调解制度与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动有关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标签:国际商事争议;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执行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语言和交流方式也不尽相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也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很大影响,由此导致当事人之间因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认识而发生纠纷。
其中,需要法律予以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纠纷,可以称为国际商事争议。
①国际商事争议一般被视为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商事纠纷②,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调解就是以解决这种纠纷为主要目的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尝试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诉讼和仲裁依然是人们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原因之一是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有执行力而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本文对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执行状况进行分析,希望推动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国际商事调解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一、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司法程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则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难题。
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能提升纠纷解决效率,而且能促进矛盾解决,有利于缓和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冲突,从而有利于各国更好更长远地开展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一项重大国际合作倡议,旨在推动沿线国家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以及民心相通等方面加强合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参与各国之间的民商事合作和争议也越来越多。
建立一套高效的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推动争议解决,促进合作共赢,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间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和问题1.多元化: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争议多属于多元文化、多元法系、多元语言的交叉。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导致了法律适应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困难。
2.跨国性: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跨国投资等,争议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给争议解决带来了更大的复杂性。
3.信息不对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和法律文化不同,导致参与争议的各方对争议解决的规则了解不足,信息不对称。
4.执行难题: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执行力度不同,导致争议解决后的执行问题成为普遍存在的难题。
1.促进争议解决: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提供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平台,推动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减少争议引发的不确定性和冲突。
2.保护当事人权益: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在争议解决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确保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规范合作秩序: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减少合作中的风险,建立起合作的规范和秩序,推动参与各方的合作品质和效益。
4.提升国际竞争力:一个高效的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能够提升沿线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吸引外商投资和国际合作的能力。
1.加强合作机构:沿线国家应加强合作机构的建设,促进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在各方面的沟通和合作。
2.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需要培养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包括熟悉多元文化和法律体系的专业调解人员。
3.制定共同标准:沿线国家间应制定共同的标准和规则,明确调解机制的具体程序和执行方法。
“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和投资中。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保障投资和贸易的安全可靠,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商事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传统上,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分为诉讼和仲裁两种。
但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很多新的解决方式也逐渐出现:1.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广泛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内诉讼通常需要满足举证责任、证据采集、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诉讼的执行还面临着具有挑战性的司法制度和文化差异。
因此,当事人需要谨慎考虑在哪些情况下选择诉讼解决。
2.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因此常被选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首选方式。
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高效、保密性强、成本较低、决定具有强制力等方面。
但是,仲裁也面临着仲裁裁决难以执行、仲裁员独立性等问题,因此选择仲裁应该考虑具体情况。
3.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商事纠纷中常见的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方式。
调解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之前、之中或之后进行,可以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调解通常需要有独立的调解员或专业的机构协助协商。
4.专业化协议解决: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领域,如能源、土地等,一些专业队伍或机构也会参与到商事纠纷的解决中来。
比如,由于石油领域涉及面广,纠纷的解决也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专业法官进行仲裁和判决。
效果分析以上几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情况和特点,具体的选择应该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当事人意愿以及解决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然,商事纠纷的解决远不仅仅是上述几种方式,还可以结合利用当地法律、合同法规等多种手段。
除了上述各种方式,还有一种对未来来说极具探索价值的方式:网络调解。
这种方式的理念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智能化技术协助纠纷当事人,加快解决的速度和减少附加成本。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探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探究“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已逐渐成为全球发展及交往的重要主题,中国积极推动其建设,已成功地将相关国家和地区纳入到历史为之留下的贸易和文化交流网络中。
然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由于文化、政治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差异,贸易纠纷难以避免。
因此,为了维护“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进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建立有效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起多层次、多方式、有机结合的解决机制。
双边、多边机制是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
二者各有优劣,双边解决机制的优点是能够快速解决问题,但容易一时性解决不了问题;多边解决纠纷需要多个国家和组织参加,对于多方面的合作和协调比较有利,但它需要时间、成本和跨文化交流等成本更大。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新颖的解决方式,它充分考虑当事人自主性和机动性,当事人的利益获得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因此,建立起三者相互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既能在时间和成本上有很好的双向补充,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其次,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调解和硬制裁力度。
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中国与许多国家之间相互交流和合作日益增多,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不断增多。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调解机构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调解机构是世界经济体系中有用的治理工具,它成为纠纷解决的有利途径。
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对话方式进行解决,能够有效的缓解不必要的纷争,促进合作交流。
与此同时,加强硬制裁力度也是有必要的,这可以对纠纷的一方造成一定的压力,以落实执行的方式,推进纠纷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求同存异,减少合作的阻力。
最后,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的法律化和程序化。
由于“一带一路”对涉及到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宗教和文化背景,因此,法律的差异不可避免。
为了建设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各相关国家和组织应尽最大努力,统一不同法律领域的准则和原则,进一步完善互相之间的解决机制。
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创新
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频发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针对涉外民商事纠纷,在传统的司法解决途径之外,仲裁成为一种备受推崇和广泛运用的解决方式。
我国的仲裁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创新,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仲裁功能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的发展在国际层面上,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和机制,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立了涉华仲裁机构,积极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合作。
特别是201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中国为主导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院》正式成立,为我国在涉外民商事仲裁领域的国际地位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1. 贸易便利化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化的仲裁合作,致力于提高我国的仲裁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涉外民商事仲裁中,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为境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与此我国不断优化和简化仲裁程序和规则,为境外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仲裁环境。
2. 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我国注重培养专业化的仲裁人才队伍,为涉外民商事仲裁提供更为专业的人力支持。
通过组织各类仲裁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仲裁员、律师和法学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视野,为涉外民商事仲裁提供更为专业的仲裁服务。
我国还积极引进国际仲裁人才,推动国际化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3. 多元化解决方式在涉外民商事仲裁中,我国鼓励多元化的仲裁解决方式。
除了传统的单一仲裁方式之外,我国还推动调解、协商等多种解决方式的发展和应用。
这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更加符合国际化的仲裁需求,为各类纠纷提供更为灵活的解决途径。
4. 便捷化的在线仲裁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仲裁机构不断推动在线仲裁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境外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仲裁平台进行仲裁申请、提交证据、进行听证等程序,为涉外民商事仲裁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解决方式。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调解的重要性,其机制的特点以及存在的挑战。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文化差异,导致商事纠纷的处理变得复杂而费时。
这就需要一个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商事调解具有一些明显优势。
首先,调解强调的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由第三方判定。
这可以大大减少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调解具有保密性,使得商务秘密不会被泄露。
最后,由于调解过程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从而增强了其可接受性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在全球化背景下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然而,国际商事调解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跨文化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和难以协调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调解机制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调解的执行问题。
尽管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监督和执行仍然是一个挑战。
国际商事调解机制需要与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是调解机构的建设问题。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调解人员和高质量的服务,这要求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调解机制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与交流。
首先,跨国公司应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纠纷预防,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其次,各国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建设,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同时,调解机构应加强专业化与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学术界应加强对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研究,推动调解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总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通过研究调解机制的特点、挑战以及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跨国商事纠纷的解决,促进全球商业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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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创新研究
作者:金战新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3期
【提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义乌“以外调外”模式打造了“枫桥经验”的涉外版,进一步丰富了“枫桥经验”的实践形态。
课题选择义乌个案进行研究,分析“一带一路”背景下义乌创新涉外商事调解机制重要意义,基于义乌“以外调外”实证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发掘价值与启示,为提升县市级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义乌方案。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商事;调解机制;以外调外;义乌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义乌创新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社会治理提供新理念
随着城市国际化进一步发展,外国人已成为我国城市人口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外国人群体在为城市经济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增添动力的同时社会,也给我们社会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报告都强调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这些重大论断为义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求义乌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上下功夫,在社会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上下功夫,在涉外管理服务上下功夫。
(二)日益深化的国际化进程赋予了义乌基层自治管理新任务
义乌被习近平总书记点赞为“世界小商品之都”,拥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是一带一路战略新丝绸之路的起点,与全球200多个国家地区有经贸往来,全市常驻外商有1.5万,每年临时入境人员超50万人次。
这些外商许多长期住在义乌经营外贸生意、从事相关的工作、生活,而且流动性较大,不同宗教信仰、民族文化在这里交汇,给社区治理和城市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一些民事矛盾、商事纠纷有升级为外交事件、宗教矛盾的潜在风险,需要在传统的基层自治中充分考虑外国人的因素,需要一种社会化的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社区、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对商事纠纷调节机制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带一路”倡议为义乌开放型经济插上了新的翅膀,义新欧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早期成果已焕发出勃勃生机,已开通9条对外专线。
截至2017年4月份,“一带一路”投资来源国数量增加到了40个,与义乌外资公司的投资来源国(地区)增长总数97个相比,占到近一半;义乌有投资来源于“一带一路”的外资公司743家,占总数的51%。
与此同时,贸易纠纷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对外贸的便利化、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跨国商事纠纷面临法律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同、贸易规则理解不同等诸多难题,时间长、成本高。
而一桩经济纠纷中往往涉及人员对象多或者牵涉几个国别,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等特点。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义乌创新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做法
2013年5月,为中外客商营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义乌市司法局成立了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调委”),在国际商贸城司法所开创性设立,聘请在义外籍商人参与涉外纠纷的调解工作。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创新的具体做法
(一)“以外调外”,老外不见外
采用“以外调外”的商事纠纷调节模式,聘请通外语、精贸易、有信誉的外籍人士参与涉外纠纷调解。
外调委建立了一支由来自塞内加尔、新加坡、印度、约旦、伊朗、巴基斯坦等15个国家、16名外籍调解员参与的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涉外调解队伍。
外籍调解员须精通三门外语,熟悉报关、清关、出关等外贸环节,并参考诚信经营、助人为乐等条件。
这种“以外调外”的模式,更能取得外商的信任,增加调解亲和力。
随着义乌“义新欧”班列的开通,义乌积极融入“一路一带”建设,吸纳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商调解员加入人民调解队伍,为使调解更具有效力,为义乌“丝路新区”建设服务。
(二)涉外纠纷调解联动,共建调解合力
一是建立“调解合议机制”。
调解员集体合议案件的处理,并提出最佳方案,然后征求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些调整,以达到双方意见趋于一致。
制定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该制度的创新之处是有效解决了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指责、纠缠不清、漏报证据、表态不切实际等问题,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贸易纠纷。
二是健全“信息传递机制”。
每项流程保证双方信息畅通准确获知调解意向;每个环节需要双方及时确认已经达成的共识;每个协议必须跟踪回访,通过回访进一步加强了与外商的沟通,及时跟进执行情况和了解调解质量,建立了彼此的信任,也为进一步完善调解方法提供实践依据。
三是开创灵活的调解程序。
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纠纷调解类型。
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一个月。
简易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3-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在无法长时等待的情况下启动,如因航班、签证、清关、汇率等原因,就可以启动简易程序在。
两套程序互为补充,
以人为本,兼顾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灵活性,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建立涉外诚信档案,商事活动有保障
外调委挑出因一方诚信问题而导致纠纷产生的案件,建立诚信档案,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等,把情节恶劣、屡遭顾客反映的不良外商列为“诚信档案”危险级别,并通过《不诚信行为告知书》告知,外调委将不受理其调解申请,经两名以上调解员填写评议表后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在外调委予以公示。
外调委通过多种渠道向商户相互转告此类信息,如QQ 群、微信群、市场管理机构等。
通过规范不诚信行为,让贸易商及时了解信用信息,防止不诚信贸易纠纷的发生,保护中外客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诚信贸易。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创新的价值启示
2015年2月央视《新闻联播》两次专栏播发和头条报道了外调委的工作做法,并将其定义为“和谐新机制”。
央视、人民日报、新华社、阿拉伯半岛电视台等众多国内外主流媒体均予以报道。
自成立以来,中联部、外交部、中央统治委等各级领导相继莅临指导工作;与国际移民组织、美国驻沪总领馆、泰国驻沪总领馆、苏丹苏中友谊协会等均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广东、上海、福建、云南、宁夏等多地也派出考察团来义交流涉外调解经验。
正因为有良好的贸易营商氛围,2017年义乌涉外经贸持续繁荣,义乌市外贸进出口总值和“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进出口总值分别是2339.4亿元和1181.8亿元,同比增长分别是4.9%与3.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排名前三的国家有印度、伊朗、菲律宾,分别进出口148.0亿元、122.3亿元、82.7亿元,同比增长20.2%、19.9%和9.0%,实现较快增长。
城市安全感持续保持较高满意度,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这说明义乌的涉外管理服务扎实有效,取得了积极效果,实现了社会治理与经济繁荣的双赢。
2017年7月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率队到义乌重点就涉外纠纷调解进行了考察指导,强调义乌的涉外纠纷调解工作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一)涉外纠纷调解以点带面,开辟多元纠纷解决新途径
外调委以义乌为一个中心点,在中心点成功实践基础上致力于建立跨区域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在多个中国城市、外国民间组织建立合作点,充分发挥“以外调外”的语言和信赖优势,采取便利当事人原则,开展视频调解、联合调解、委托调解等调解方式。
目前,外调委已与苏丹建立跨国贸易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为今后与其他地区建立合作奠定实践基础,也突显这一调解模式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把外国人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具体实践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丰富“共建共治共享”实践形态,强化社会各种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主体性作用,以参与式、调解式、合作式等方式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以涉外纠纷调解以点带面,开辟多元纠纷解决新途径。
(二)以矛盾化解促社会稳定,以和谐促经济转型
外调委为中外客商高效便利地解决涉外纠纷、握手言和继续贸易合作提供了很好的矛盾疏通渠道,提升了贸易商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增强了国际公信力,为他们经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外调委通过纠纷调解,建立诚信档案,对有不诚信行为的客商予以公示,并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为促进社会诚信,减少贸易纠纷提供良好保障。
通过建立良好的法治和贸易环境,达到增加经贸往来,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目的。
(三)增进国际文化交流与认同感,扩大经贸往来
通过外调委的文化交流,增进中外人士对中国“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和而不同”的和文化的认同感,潜移默化影响生活和贸易,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进一步推进义乌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在涉外管理服务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整合国际多元治理资源,发挥洋人优势,以矛盾化解促社会稳定,以和谐促经济转型,为“买全球、卖全球”奠定更便利、更安全的商事环境,为世界小商品制度奠定更坚实的基础;既显温和又显公正高效的“以外调外”涉外商事调解模式,更利于构建范围更广、包容性更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目标的实现,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为更高层面、更高层级的涉外纠纷调解积累了基层实践经验,更好地维护“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