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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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行政许可-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行政许可-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行政答应-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行政答应-保护制度导语: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创造、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我们在报关中的相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知识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针对本知识点提问?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施行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针对本知识点提问?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海关行政答应制度知识点:海关行政答应海关行政答应的原那么海关行政答应: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海关行政答应的含义《行政答应法》将“行政答应”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而详细到“海关行政答应”,那么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视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海关行政答应的原那么:针对本知识点提问?1.合法原那么海关施行行政答应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展。

2.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有关海关行政答应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施行行政答应的根据;行政答应的施行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答应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那么、海关在施行行政答应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降低本钱,进步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第七章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七章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日,呼和浩特海关根据缉私情报,经过缉私和监管部门长达一个月的经营和布控, 近日,呼和浩特海关根据缉私情报,经过缉私和监管部门长达一个月的经营和布控,在 安全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下,监管和缉私人员默契配合, 安全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下,监管和缉私人员默契配合,在蒙古国边民自驾车辆的暗格中 查获走私雪豹皮2张和狐狸皮 张和狐狸皮1张 旱獭皮75张 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控制, 查获走私雪豹皮 张和狐狸皮 张、旱獭皮 张。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控制,正在进一步 审理中。 审理中。
第七章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现状 (二)我国海关执法的惯常模式是效率模式 在利益冲突中,海关执法存在效益模式与协调模式两种选择。 在利益冲突中,海关执法存在效益模式与协调模式两种选择。效 率模式注重执法效力和权利人利益的维护。 率模式注重执法效力和权利人利益的维护。而协调模式则注重权 利人与其他贸易商利益的协商,但没有效率, 利人与其他贸易商利益的协商,但没有效率,经常不能产生有效 的结果。效益模式的海关保护执法很好地维护的权利人的私益。 的结果。效益模式的海关保护执法很好地维护的权利人的私益。 效率模式的海关保护较适合于权利人不善运用海关保护制度,维 效率模式的海关保护较适合于权利人不善运用海关保护制度, 护自身权益的情形。 护自身权益的情形。 在这两种模式中,我国海关习惯于效益模式,表现为立法规定了 在这两种模式中,我国海关习惯于效益模式, 严格的执法期限,执法中倾向于主动执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严格的执法期限,执法中倾向于主动执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例 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 如2007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占全年各种保护模式 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 占全年各种保护模式90% 左右。其执法成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 左右。其执法成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同时也得到了权利人的国 际代言机构的广泛认可,如全球反假冒组织把“ 际代言机构的广泛认可,如全球反假冒组织把“全球反假冒 2005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给予了中国海关。2007年,中国海 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 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 给予了中国海关。 年 关又获得“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关又获得“世界海关组织 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备案费为每件800元),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 备案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10年。
•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 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 ③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10万人民币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
•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 综合案例11-3: 宁波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 综合案例11-4: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SUNWATT及图形”商标电池案
• 知识产权权范围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 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专 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请求海关扣留侵 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 值的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 ①货物价值<2万人民币时,提供等值担保;
• ②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人民币 担保金;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 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
文件的复印件; • 商标注册、著作、专利权证明或证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加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采取通关限制、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国内外学界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起源、发展历程、法律基础、实践效果等方面。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框架和理论层面,而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讨不足。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实践中的问题。

现实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保护程序复杂,权利人申请意愿不高;(2)执法力度不够,海关执法过程中存在难点;(3)保护范围有限,尚未涵盖全部知识产权领域。

改进建议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简化申请程序,提高权利人申请意愿;(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海关执法措施;(3)扩大保护范围,实现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结合研究结果和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改进空间。

为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权利人保护意识;(2)完善法律法规,为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

未来,应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加强执法力度、扩大保护范围等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实际效果,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法律保护的权益。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海关作为国家边境的守卫者,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在海关的保护措施以及其意义。

1. 知识产权在海关的保护措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下是其中的几种:(1) 检查和扣押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通过检查进出口货物来查找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一旦发现侵权产品,海关有权扣押该货物并通知权利人进行进一步处理。

这可以有效阻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起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2) 提供辅助检验和取证海关在发现可疑侵权产品时,可以采集样品进行辅助检验,并为权利人提供取证支持。

这有助于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证据,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3)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海关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海关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

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识别侵权商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4) 加强国际合作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海关的信息分享和合作行动,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1) 维护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提供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阻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避免创新者的劳动成果被盗用,从而维护创新的激励机制。

(2)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可以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助于防止侵权产品的流入,减少消费者因购买侵权产品而遭受损失。

(4) 增进国际合作与声誉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现今的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政客及企业家们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是国家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面对侵权盗版、仿冒等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威胁,单纯的法律制度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今经济发展的需求,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更加专业化和全方位的措施来保障知识产权的权益,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指的是,国家海关署或其他相关机构为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在进出口检验检疫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监视进出口物品,查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扣留仿冒商品,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刑事侦查和追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一、从源头上防止侵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能够在进出口环节对可能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筛选,从源头上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

海关部门可以通过设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检查项目、采取抽样检查等多种形式,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监控和管理,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控制,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采取措施取缔侵权商品在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仿冒、盗版等商品的涌现既使正版商品的市场受到冲击,又使利益所有人因销量下降而产生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可以监测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及时取缔侵权商品,保障正常市场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海关署会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快速地对商品进行鉴别,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署可立即扣留该批商品,并通知侵权方、快递公司等相关方停止相关行为。

三、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利益,防范知识产权的侵犯。

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提交相关申请,由海关署在进出口时加强对涉及到自身知识产权的物品进行监管。

当海关署发现侵权行为时还会及时通知权利人,优先保障权利人利益,确保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尽可能充分的保护。

四、对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能够创造一个比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

(法律法规课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课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第七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和基本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重要标志。

自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以来,经过10余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这10余年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可见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进出口环节,限于海关监管区,这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全境保护范围上不相同,同我国香港地区海关全区域执法的模式也不相同。

此外,根据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当对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一项不可商榷的义务。

而对于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现行保护制度的范围则涵盖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这是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之一。

三、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渐趋完善1994年我国海关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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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导语: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拘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展处分以及对侵权货物进展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全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受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么是指海关依法制止进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措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略。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形式
略。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为给开展国际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有利的条件,我国通过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以及严格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各项规定,从而全面履行了我国在双边协议中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标准进出口秩序
随着国家逐渐放开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别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进出口侵权商品。

针对在对外贸易中进犯知识产权比拟严重的状况,国家通过立法受权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对与
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展保护,从而有效地标准了进出口秩序。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根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略。

(二)权利人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及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进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书面通知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拘留申请(海关依申请保护)
(1)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拘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及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 ;
③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
④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侵权嫌疑货物涉嫌进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①恳求海关拘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答应使用了进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施行了其专利。

(3)恳求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恳求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拘留申请(海关依职权保护)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对进口货物施行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姑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进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拘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拘留的,向海关提出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其拘留申请方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拘留申请一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拘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3)恳求拘留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
求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货物价值缺乏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恳求拘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恳求海关拘留涉嫌进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恳求海关拘留涉嫌进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承当赔偿责任,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除外。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使用总担保,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并随附已获准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当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③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缺乏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保证金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当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须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 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拘留凭单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将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拘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拘留的货物。

2.海关对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依职权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措施,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展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依申请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展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展调查,可以恳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3.放行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1)海关对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展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进犯有关知识产权的,
应当自拘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进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恳求海关放行货物。

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进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顿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拘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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