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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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噪音问题整改通知

建筑工地施工噪音问题整改通知

建筑工地施工噪音问题整改通知各位建筑工地施工人员:我们注意到最近在我们的建筑工地周围发生了一些噪音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关系并遵守相关法规,我们务必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我们发布这份建筑工地施工噪音问题整改通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并遵守。

根据相关的城市规定和法律法规,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是需要受到限制的。

噪音不仅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还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鉴此,我们要求所有工地施工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工地施工时间:工地施工时间必须控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白天工地施工时间为早上7点到晚上7点,晚上及节假日则不能进行施工。

请所有工地施工人员务必遵守工作时间的限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工作。

2. 噪音源的管控:为了降低工地施工噪音对附近居民的影响,我们要求所有噪音源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

例如,在使用机械设备时,请确保设备已经安装了噪音减震装置,并尽量采用低噪音设备。

同时,在搬运材料时,请避免过度的噪音和震动。

3. 管理施工布局: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请施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工地内部合理布置设备和机械,并采取适当措施使施工噪音不会向居民区传播。

例如,可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临时围墙或噪音屏障,起到有效防护的作用。

4. 定期维护设备:定期维护设备不仅可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还能减少机械设备的噪音产生。

因此,请所有施工人员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 提高工人意识:施工人员的意识素质也是解决噪音问题的重要环节。

请大家充分意识到施工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并在工地内互相提醒和督促,共同营造一个低噪音、和谐共处的工地环境。

我们深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采取适当的措施,噪音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确保所有工地施工人员都能清楚了解这份整改通知,请将其张贴在工地显眼的位置,并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能读懂和遵守这些建议。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夏季5月—9月(23:00—次日6:00)、冬季10月—次年4月(22:00—次日6:30)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五条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一)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二)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夜间施工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

(四)监理方出具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须有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七条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一)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二)各类装饰装修工程;(三)各类房屋拆迁工程;(四)施工现场磨石地坪施工作业;(五)拆除脚手架、钢模板等施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管道等。

第三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

第四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方制定详细的噪声控制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限制第七条建筑施工期间,白天(07:00-22:00)的噪声限制为55分贝。

第八条建筑施工期间,夜间(22:00-07:00)的噪声限制为45分贝。

第九条建筑施工期间,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限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噪声隔离设施,减少噪声向周围环境的传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降低噪声的传播。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声。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噪声,居民有权向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整改或控制噪声。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噪声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记录施工现场的噪声数据。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应采用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评估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评估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夜间施工噪音管理通知

夜间施工噪音管理通知

夜间施工噪音管理通知尊敬的各位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及广大居民:大家好!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夜间施工的情况时有发生。

然而,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噪音问题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影响了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社会和谐。

为了加强夜间施工噪音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特发布此通知。

一、夜间施工的定义及时间范围夜间施工是指在晚上 22 点至次日早上 6 点期间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二、夜间施工噪音的危害1、影响居民的睡眠质量长期暴露在夜间施工噪音环境中,会导致居民难以入睡、睡眠浅、易惊醒等问题,从而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日常工作、学习效率。

2、损害心理健康持续的噪音干扰会引发居民的焦虑、烦躁、易怒等不良情绪,对心理健康造成损害。

3、干扰正常生活秩序噪音使得居民无法在安静的环境中进行休息、娱乐、学习等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夜间施工噪音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夜间施工噪音管理的要求1、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施工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工艺要求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音屏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等,确保施工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夜间施工标识和噪音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施工噪音,并将监测结果向周边居民公示。

(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音污染。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夜间施工行为,控制施工噪音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地所有夜间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等作业。

第三条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噪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地成立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

第五条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噪音控制计划,明确各项控制措施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工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三章噪音控制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夜间施工时间限制,非必要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优先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对现有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降低噪音排放。

第九条合理规划施工布局,将噪音较大的作业区域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如设置声屏障、隔音罩等。

第十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车辆进出有序、速度适中,减少因车辆行驶产生的噪音。

第十一条在夜间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安静和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工地应建立夜间施工噪音监测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地内部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在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利,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夜间作业噪音控制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夜间作业噪音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分别承担夜间作业噪音污染防治的责任。

第二章夜间作业噪音排放标准第五条夜间作业时限为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

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噪音排放,不得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第六条夜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昼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为70分贝,夜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为55分贝;(二)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敏感区域,夜间作业噪音排放限值为50分贝。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如使用低噪音设备、隔离噪音传播途径、加强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夜间作业噪音控制与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夜间作业噪音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作业前,应向相关部门申报夜间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噪音排放等信息。

第十条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夜间作业计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期间,应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噪音污染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夜间作业计划进行施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噪音污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噪音控制工作,保障周边居民的安宁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城市居民区内进行建筑、土木工程、市政设施等施工作业,产生噪音污染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夜间作业时间:夜间作业时间为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

第四条夜间施工噪音标准:夜间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周边居民区环境噪声标准的60分贝(A)。

第五条夜间施工噪音计量方法:夜间施工噪音的测量应采用A计权、快速响应计量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噪音标准均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噪音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章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方案,并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噪音不超过规定标准,如采用吸声材料、加装隔音设备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作业时间,避免在夜间施工时段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噪音扰民等问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做好噪音监测、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应当得到城市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一、总则工地夜间作业噪音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和生活质量,减少夜间施工所带来的噪音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市区、城镇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夜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夜间施工时间夜间施工时间指在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之间进行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作业。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需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工地夜间噪音控制标准1.建筑工地夜间噪音标准:不超过55分贝。

2.市政工程夜间噪音标准:不超过60分贝。

五、噪音控制措施1.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和工具,尽量减少机械设备和人工作业时产生的噪音。

2.施工现场应设置噪音监测设备,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施工单位应尽量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周边设置告示牌,告知周边居民夜间施工时间和噪音控制标准,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5.如发现夜间施工噪音超标,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责任与处罚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扣除保证金等处罚。

2.如因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3.如有居民对施工环境噪声影响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与检查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夜间施工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居民和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发布部门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同时,对于其他未涉及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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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夏季5月—9月(23:00—次日6:00)、冬季10月—次年4月(22:00—次日6:30)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五条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
(一)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
(二)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
(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夜间施工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

(四)监理方出具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须有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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