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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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7.23•【字号】京政发[1985]109号•【施行日期】198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京政发〔1985〕109号文件发布)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

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

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章建设论处。

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

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

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

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

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如下:一、施工作业的时间限制:1. 白天施工时间:白天施工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10:00。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白天的施工时间为白天施工时间的整长。

在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可适当调整白天的施工时间,但不得超过12小时。

2. 夜间施工时间:夜间施工时间为晚上10:00至次日早上7:00。

夜间施工时间仅限于必要情况下的施工,须遵守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噪声控制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工程的时间规定:1. 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应遵循城市交通运行和市民生活秩序的需要,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最小化。

2. 对于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的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所在地区、相关部门和居民,征求意见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

3. 对于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提前通知居民和相关部门,采取合理的交通管制和噪声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的畅通。

三、违规施工的处罚:对于违反施工时间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违规施工行为包括未经批准的夜间施工、白天施工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未经批准延长夜间施工时间等。

处罚可包括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可依据实际情况暂扣违章施工机具和设备。

总结起来,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的核心原则是保障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合理控制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过大的影响。

同时,对于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的施工时间,应提前征求意见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违规施工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京建施[2006]68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施〔2006〕681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环保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随着北京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2008年奥运会筹办进程的加快,我市建设施工规模逐年加大,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特别是夜间施工扰民的问题成为投诉的热点,群众的反映尤为强烈。

为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施工扰民和妨碍正常施工秩序问题,以确保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建委和市环保局将于8月份在全市施工现场开展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活动。

具体要求如下:一、企业自查1.各施工企业要成立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自查,检查重点是施工现场噪声治理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的降噪措施达标情况。

2.各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的有关规定,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降噪、隔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确保施工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标准。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到属地区、县建委申请《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对施工的具体时间和部位进行公示,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施工,并落实降噪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噪声扰民。

夜施审批依据

夜施审批依据

一、夜间施工的审批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年8号。

二、夜间施工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1、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许可暂行规定即将颁布。

2、需要审批的夜间施工范围为除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工程。

3、夜间施工的噪音补偿标准和超限界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

4、夜间施工的噪音补偿标准依据京政发[1996]年8号文规定的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

同时建设单位要和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共同在施工现场设立居民来访接待室,负责做好居民来访工作,并公布夜间施工的期限。

5、未获得批准的夜间施工由当地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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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

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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