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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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帝王条款”和典型的道德性法律原 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 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 欺诈。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 言,履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 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2、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 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视野,遂决定将现有 的楼房出卖给乙,但是,甲没有告诉乙该 楼房旁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 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 A 公平原则 B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D
思考题

简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 事司法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 法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 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 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其 他原则的基础,是区别其他法律的重要标 志。 二、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F0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F0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公平原则
♠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民事活动的价 值判断标准,并用其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利 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条。 ♠ 二、公平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 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均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在 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 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 利益。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基本 原则予以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 · · · · 诚 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 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 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或前提。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物权法》是否有规定?如何体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三、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 ♠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注意: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 不是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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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研讨二
甲、乙是邻居,甲疾病住院急需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并说:“先用着, 以后再说。”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 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但乙称 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
案例 研讨三:打井工程款拖欠案
1996春,甲某与乙村委会口头约定由甲某 为乙村委会打农用机井9眼,井深每米乙村 委会支付工程款70元。甲某在机井完工后, 与乙村委会结算,双方确定了工程款。在支 付工程款时,根据县、乡会议精神,每打一 眼农用机井,县财政部门拨发补助款500元, 双方约定等上级补助款下发时再付,但未约 定利息。乙村委会在2000年7月7日给甲某 出具证明夕证明了上述事实经过。此后,因 县财政部门一直未下拨农用补助款,原告多 -次向乙村委会催要余下的工程款4 500元, 乙村委会都以补助款未到位为由拒付。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 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 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 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 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 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 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 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 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 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 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 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案例研讨一: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 业管理处擅自改变供水收费方式案
2002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 未与居 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 几年的“抄表到户、计 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 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 否则就停 止供水。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 为不 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 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 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对此 置之不理。2002年8月,在收取水费过程中,物业 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 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同月,当地居民为了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 房建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 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 费。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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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2
第六十条 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 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 漏洞的功效。 •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 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这项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 (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遵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 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 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 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 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 要标志。 •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 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含义有三: (一)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 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 权利能力的平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 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事 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正当竞争;要 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 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即当事人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 义务的 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公平原则相关法律条文1
《民法通则》第4条: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 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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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教学时数:2学时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

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

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立法准则的功能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和依据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为后者体现了整个民事基本法的理念、价值趋向,它是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和来源。

2.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特别法的立法准则。

e.g.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不仅仅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保险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1.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事立法确定了基本思想和框架结构,它实际上也为学习、实施、遵循民法确立了规则。

学习民法,应先学习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从学习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基本体系,能达到降低成本,事倍功半的效果,因为具体的民法规范都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首先应该把具体的民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若缺乏具体的民事规范,当事人应自觉地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被遵循时,它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审判准则。

当民法就当事人所讼争的具体社会关系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该具体规定;当民法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或者显得自相矛盾时,可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补充法律的漏洞,直接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规则。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采取演绎法,也就是说法官无须造法。

但法律是不可能穷尽现实的,而且与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相比较,法律始终是原则的、僵硬的、带有普遍性的,成文法的这一局限性尤其突出。

(三农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办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正好能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的作用。

允许法官有一定程度的“造法”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必须,法官可以依据义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太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e.g.欠款事件、泊车丢失车辆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的概念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在民事关系中,无领导与被领导者之分,行政关系中的上级单位不能因为其享有的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

2.平等原则的意义:(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关系根本不同。

(2)平等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法、德、日、瑞)(3)鉴于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背离平等原则,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过强迫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签定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3.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1)身份平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着差异。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位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3)参与经营或竞争的法律机会均等: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同样地遵守共同的竞赛规则,在竞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活动中经营或竞争的法律上的机会人人享有,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之外,任何人不得独占市场、独享经营机会,更不能欺行霸市,巧取豪夺。

现代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比如,继承法用分配遗产的方式去瓦解大额财产,使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较小,不使继承人得到超出社会平均水平太多的财产。

同时,用课征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起跑线的不平等缩小,因为程序的平等观应尽量做到使人人处在基本相同的起跑线上。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法律同等程度的保护,不应存在其权利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民事主体。

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所谓自愿,是指主体的意志自由,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就是意思自治。

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概念: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其实质是对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使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①当事人依法享有是否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

②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相对人、行为方式、内容的自由。

③当事人有权约定解决纠纷的条款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表现在合同领域,便是合同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当事人被假定为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任何他人的判断都不能取代当事人自己的判断。

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知识、能力进行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的行为带来的福利,承担自己的行为的风险。

保障当事人意志自由,能使各种资源的配置趋向优化。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的表现e.g. 物权法——————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遗嘱自由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现代法治由个人利益原则本位向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转变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趋势 私法中纯粹的意思自治原则早已不复存在了。

3.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体现(1)任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都要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例如:某甲有一栋可以眺望海的房屋,某乙希望购买。

甲明知乙买房主要是因为风景,也明知附近将有另一栋房屋建起,建成后自己的房屋将看不到大海,可是仍然将房屋卖给乙。

无效合同。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那些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毁约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究其实质,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并因此被确立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和最终上升为一项民事法律原则,这是典型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合同自由原则曾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奇迹,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的绝对化又违背了其初衷,对社会公共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因而合同自由受到了修正和限制。

到了19世纪末,毫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已经造成了种种弊端,以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社会经济生活动荡不堪。

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小结:经济伦理 道德规范 民法原则(债的履行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诚信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其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2)诚信原则也作为民法的一般方法发挥功能。

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司法审判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下,依此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以及解释和补充法律。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1.公平原则(1)公平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去进行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地位下降 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上升民法的“帝王条款”民事活动,并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去分享从事民事活动之所得。

(2)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A.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

法律保障民事主体均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

B.当事人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不能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文明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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