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商事主体法及其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1
2
被代理人的义务
3
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 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
肆
未披露的代理
叁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
贰
公开的本人
英美法系
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
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01
02
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
条件:
事先照管他人财产
情况紧急,但无法及时取得授权
为了他人利益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4、客观必须的代理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法

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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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权限和职责而非受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可视为概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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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与承运人如何收取运费无关。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FOB价格条款仅约束买卖双方,不能约束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有权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或无此约定按照航运惯例收取运费。
索赔
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 承运人依照保函要求货代赔付有关损失。
货代抗辩理由
承运人明知货物包装不牢,但却未在提单上注明,这说明承运人对所接受的货物表面状况无异议,因此他必须对所承运的货物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接受了保函。 自己并非货物托运人,而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应对保函负责。 自己出具保函,事先未经托运人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因此,保函无法律效力。
货代在上海港A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有轻微破损,A港务拒装,货代遂向A港务出具保函,称如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货代负责。
基本案情
A港务在保函上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货代负责,与港方无关。并与货代一起将保函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 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4日,船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
争议
上海外运于同年8月4日开具收费帐单向海湾公司托收,遭拒付;又于1992年6月和7月向江南公司托收,亦被拒绝。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填写空白的货运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造成运费无着,对此上海外运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请求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回运费。
国际商法课件二之国际商事主体编

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 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高效。
国际商事主体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 管理机制,以识别、评估和管理潜在的风 险。
外部监管
政府监管机构
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国际商事主 体进行外部监管,包括对公司的 设立、运营、退出等环节进行审
批、监督和检查。
行业协会监管
通过合同设立 程序
申请与核准
设立方式与程序
登记与公告 资本筹集与公司成立
设立条件与要求
条件
有公司章程和求
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条件与要求
要求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条件与要求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国际商事主体应加入相应的行业协 会,并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包括制定行业规范、进行行业检查 和处罚等。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国际商事主体进 行监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 谴责,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 道德。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刑事责任
国际商事主体及其员工违反法律法规构成 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设立的法律效力
公司成立
01
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享有公 司名称权和商标权
03
02
公司成立后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4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取得 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05
06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
国际商法课件二之国际商事主体编
最新国际商法之代理法ppt课件

3、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大陆法:
⊙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因本 人的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 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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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以本人名义行事 2、是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 权的情事 4、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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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必要的代理
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 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 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 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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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认追代认理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 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 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 叫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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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TION:
独家代理
(一)涵义:是指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 内对指定商品享有惟一的、专有的代理权的代 理。 (二)特别义务 1、独家代理人义务:竭力推销、禁止同业竞争、 承担费用、提供市场报告 2、本人的义务:禁止直销、最优交易 3、独家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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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TION: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特殊的代理 各国根据法律、协议或惯例,承认某些代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已被披露的被代理人
2、英美法系
部分披露的被代理人 未被披露的被代理人
3、中国法
介入权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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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 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讲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国际商事主体法(三):商法人(公司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四):代理法(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国际商事主体法(五):破产法概述(破产与破产法)题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个人企业法)一、个人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由一人出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和管理,同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特征(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出资者对企业享有控制支配权。
(3)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企业依附于出资者的人格。
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区别1.个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者皆由个人投资,皆承担无限责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质的区别。
小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2)规模大小不同:个人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一些。
2.个人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公司法》。
(2)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
(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
(4)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3.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区别(1)投资人数不同:1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1人所有←→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1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二者区别如下:(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则具有。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后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个人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
5.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的区别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者的区别如下:(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我国境外;后者来自我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及国际商事主体法律制度PPT课件

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案例 分析
廖某为A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2006年6月廖某与两个朋友赵某和钱某合伙
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产品与其所在公司生
产的产品相同。2007年3月2日,某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发现此事之后立即召开股东大会,经大会
表决公司决定罢免廖某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廖
公司的分类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以公司信用为标准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 和依附关系为标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董事会—股东会议执行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主持公司日 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以会议的方式议事,由董事长主持 除公司法规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外, 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成员为5-19 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任期、董事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5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股东出资转让公司债券制度中国公司法其他法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作为董事或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作为法人代表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虽然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但这并不表示国家公务员就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美国
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各州公司法,1984年《美国示 范公司法》。
德国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1897年《德国商法典》,1965年 《股份公司法》。
中国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
Chart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有限合伙 企业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包括以下前三条。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决策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限制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特别规定
Chart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别
(一)合伙企业的涵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伙企业的分类差异较大。 大陆法系一般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 典和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伙的规定则有所不同。美国对合伙的规定较为 宽泛。英国限定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强调其仅限于商事合伙,突出了 合伙的团体性。
Chart
第二节 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涵义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权、支配权。 3.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