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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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在当今商业发展迅猛的社会中,广告已经成为商家推广产品、服务以及树立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许多商家选择通过邀请明星代言来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

然而,随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频繁出现,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对此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势在必行的举措。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指的是商家通过邀请明星代言产品或服务,并借用其名气及形象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这类广告常常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价值,或者对其进行不实宣传,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

然而,这种虚假广告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导致购买者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和保护。

严重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买到质量低劣的产品或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却未能获得所宣传的效果,从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打击。

鉴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国家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为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广告宣传中的真实性原则和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根据该法,广告应当真实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质量等关键信息,禁止掺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而明星代言作为广告形式之一,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这意味着明星代言广告不得虚假宣传,必须确保宣传内容与产品本身真实相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并对虚假广告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将可能面临罚款、赔偿消费者损失等法律后果。

换言之,明星代言人及其所代言的品牌、企业有义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然而,当前对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实施过程中常常注重曲解事实、夸大宣传等手法,这给取证和追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还不够强劲,获得的赔偿或者处理结果相对较低,这间接导致一些商家或明星代言人对法律的威慑力较小。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制。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告法进行了修正,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比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重要变化,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变化的梳理。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第一:广告主体变化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

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代言行业变化新法规定: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第三: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未成年,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哟!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第四:惩罚力度变化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力度为1-5倍广告费。

第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人职责变化新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极限用语变化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了新广告法第55条的罚款二十万元起!以下这些词再也不能出现在营销文案中了,千万不要触雷哟!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法律经纬2016·11(中)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陈吟林婉咪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

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7一、概述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

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

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

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

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

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

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性要求的抽象描述。

名人代言的监管不足及建议

名人代言的监管不足及建议

名人代言的监管不足及建议杜天奇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023摘要:名人代言是媒体时代广告代言人的一种类型。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多的企业选择在推出新产品和商品服务时选择用名人做代言,来提升产品的宣传效果,使产品和服务在推出以后得以畅销,最终获得最大的商业经济效益。

与之名人代言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那些不法商家和名人为了纯粹经济利益,不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要通过分析名人代言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完善相应监管措施,让名人代言更好的体现其价值。

关键词:广告法;名人代言;消费者;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7-0206-02作者简介:杜天奇(1990-),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指导教师:王韶春,教授。

一、名人代言的定义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新《广告法》“广告代言人”的定义来看,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二是在广告中做出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广告代言人是多元化的,即涵盖各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可识别出版权人的卡通形象,如米老鼠等深受大家喜爱的卡通形象代言。

其中,那些利用高知名度的演员、歌星、运动员等知名人士进行商品广告代言宣传的形式,就是名人代言。

这种广告策略主要借助名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推广商品的宣传和营销,最终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广告业的成熟,名人代言早已深入到我们的生活,在报纸、书刊、荧幕等大众媒体上随处可见。

名人代言的发展是广告业成熟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名人代言的监管现状在现有的名人代言广告中,主要存在三点不规范现象:一是,有的名人代言广告内容夸大、失真。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汇报人:2023-12-2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目录•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在广告中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但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定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通常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广泛传播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征定义与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名人的代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虚假广告的传播将误导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影响社会公信力虚假广告的传播将破坏社会公众对广告行业的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审查,甚至主动参与制作虚假广告。

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名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代言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监管不力02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虚假广告,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名人必须证明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是真实的,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欧盟出台了《透明度指令》,要求代言人必须公开声明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代言人必须确保所代言的食品是安全的,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明星代言广告的利与弊

明星代言广告的利与弊

明星代言广告的利与弊内容摘要:在崇尚明星、讲究fans的明星时代,明星的号召力得到了极大地释放,消费者对明星行为的追风、模仿有时显得近乎痴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业扩大产品影响力,争取市场份额的首选手段。

明星代言的产品非常广泛,从日用品到耐消费品,从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药品等等几乎涵盖了老百姓消费的所有商品。

明星代言也已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广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个人行为,俨然已成一个产业。

所以明星代言便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那么明星代言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呢?给人们留下了深思……关键字:明星代言商家消费者名人效应品牌一.明星代言广告的利第一,明星代言广告使广告产品引人注目.明星发出的光亮总是能夺人眼球,明星也将自身的能量传递到了被代言的产品上,使产品也散发出耀眼的光和热.可口可乐代言人之一的刘翔,一个在全世界都叫得响的名字,一个创造记录的英雄在可口可乐的广告中也是一展他跨栏的风采.所告诉人们的是.可口可乐也会象刘翔一样,跨过每一个砍,创造奇迹.第二,明星代言广告可加深人们对品牌的认知.明星可将自身头顶上的光环照亮在所代言的产品上.使产品也如同星星一般,带着灿烂走进了千家万户,在消费者心中熠熠生辉.台湾品牌休闲服”美特斯.邦威”请周杰伦代言后,把他歌声的魅力移植到”美特斯.邦威”的品牌上,在周杰伦的带领下,成功进军大江南北.第三,利用明星提升销售量.大家都喜欢的明星在代言的产品广告中表示赞同会使消费者更加认同该产品.其销量也随着明星的人气而上升.之前蒙牛酸酸乳的形象代言人张含韵,以她纯洁,清新,自然的风格形象征服了无数的消费者,给人们留下了过目不忘的形象,也成为了蒙牛的主题,走进消费者的心里,从而创造蒙牛酸酸乳销量史上的神话.当然这些都是明星代言的好处,都是有利的一面,都是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效益的一面!明星代言同样也有弊的一面。

二、明星代言广告的弊第一,明星的负面信息影响品牌.在明星绚烂夺目的身后也有狗仔队钟情的鲜为人知的生活,媒体的追踪,一旦不良信息暴光.反面信息不断传播于街头巷尾.明星在大众心中的地位下降,影响到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第二,部分明星做广告出于名利.做广告收取广告费也是理所应当,但如果把名利看成是代言广告的唯一标准,那么广告的性质就变了.在许多的欧洲国家,法律上规定,明星只可代言用过并有效果的产品.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刑质斌代言某品牌的减肥药时,将该减肥药的效果说得天花乱坠,功效十足.但是不久顾客服用后因无效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类欺骗消费者的广告比比皆是.不负责任的明星也是不胜枚举,在赚钱的同时也出卖了人格.出于名利而代言产品,最后只能是两败俱伤.第三,明星代言一些广告误导了消费者.明星受到万众瞩目,是大众的焦点.而人们的潜意识里对明星都有较常人更多的信任.但往往是这个信任,让在消费者在挑选时迷失了方向,失去了明确理智的判断能力.”番茄胶囊”没有效果,刘晓庆代言被告上了法庭并且做出了惨重的经济赔偿.因为明星代言一些无用的产品而使众多的消费者盲目地购买.可到头来还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已成为商业竞争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进产品的销售,许多企业选择请明星代言广告。

明星代言不仅能吸引眼球,还能赋予产品更高的声誉和信任度。

然而,一些企业却利用明星代言的影响力发布虚假广告来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了法律规制。

首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告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安全性等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通常会夸大产品的功效,美化产品的质量,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获取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一旦被揭穿,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

其次,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明星作为代言人,其言行往往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他们参与虚假广告行为,那么消费者在受到欺骗后受到的经济损失,明星代言人和广告发布者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赋予他们追究责任人的权利。

除此之外,我国还设立了相关机构来加强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和惩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并进行严格的执法。

一旦发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些机构会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可以处以行政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明星代言人和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成龙——“霸王洗发水”广告曾经由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因为广告里成龙介绍他是首次接拍洗发水广告并说:“我证实它们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

”后经多方证实表明:成龙代言的洗发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乌、人参等,单是皂角就含有黄酮甙等多种化学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龙所说的“不含有任何化学成分”。

不管这种化学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龙作为形象代言人,他的广告语与产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该广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消费者是事实,随即被有关部门叫停。

案例二刘晓庆——“番茄胶囊”广告: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杰伦——“可比克薯片”广告:由周杰伦代言的“可比克薯片”,根据目前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场上的可比克薯片有4个品种的铝含量超标。

被查出的薯片包括“薯我脆”、“薯我辣”、“薯我香”和“薯我鲜”等4 个品种。

周杰伦代言的这个品牌的薯片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害食品,因为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导致早老性痴呆症。

该广告为非法广告被勒令停播。

[2]案例四刘嘉玲——“SK- Ⅱ”化妆品广告:曾经由刘嘉玲代言的(SK- Ⅱ)化妆品广告语:“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 岁。

”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购买一支SK- 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28 天后反而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该消费者为此起诉SK- Ⅱ,并要求将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SK- Ⅱ的广告由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保证药品疗效的相关规定而涉嫌非法广告,也被叫停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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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

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

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

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

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八位数的代言费,四处蠕动的都是利益。

前述各方参与者在相应劳动中获取合法利益,这当然没有错。

笔者要指出的是,在各方参与的某个广告行为或活动中,如何平衡或规范其中利益,是需要广告参与者们思考的问题,这点,在广告行业显得极为重要。

那些噱头十足的广告文案设计;那些重要的传播媒体或平台;那些带头站台或参与证明的明星;面对虚假宣传或违法广告,都不约而同选择了“不知道”。

出事后还一副同是受害者模样,的确经不起推敲与追问,因为很多违背常识的虚假宣传与推广,恰恰是这些广告参与者缺乏或故意缺乏常识。

是的,修订后的《广告法》规定更严格了,但是,智慧的广告参与者们总有办法巧妙规避禁止性条文,又或者相对巨额的广告效益与期许,那些关于罚款的禁止性条款带去的违法成本对他们而言,可能微不足道。

作为广大消费者,还得继续擦亮双眼,不能太信广告,还得看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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