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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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3月17日),为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推动产业(企业)调整和升级,现就我省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是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承办部门。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工作职责,做到领导、科室、人员三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严格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细化和完善符合省情的鼓励类产业认定标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健全部门协商、联席会议、信息传递、争议处理、年度总结等工作机制。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文件。

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在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难以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相关文书后,接收其确认申请材料。

XXXX年度税务政策整理

XXXX年度税务政策整理

2015年度税务政策整理目录第一章增值税 (3)第二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8)第三章消费税 (9)第四章营业税 (12)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4)第六章资源税 (15)第七章车辆购置税 (16)第八章关税 (17)第九章企业所得税 (19)第十章个人所得税 (33)第十一章土地增值税 (37)第十二章印花税 (39)第十三章房产税 (40)第十四章车船税 (41)第十五章契税 (42)第十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44)第十七章耕地占用税 (45)第十八章补贴等其他 (46)第一章增值税1.1、财税[20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5.01.26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1.2、财税[2015]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2015.01.21通知规定,对由中方境内进入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在中心封关验收后,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3、财税[2015]2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01.26通知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渝发改合﹝2015﹞379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规定,为贯彻落实好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确实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出具证明文件。

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内,以及其他市级及以上开发区行政辖区内,其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享有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同等出具证明文件权限。

“收入总额”具体包含哪些?应作为哪些指标的计算基数?

“收入总额”具体包含哪些?应作为哪些指标的计算基数?

“收入总额”具体包含哪些?应作为哪些指标的计算基数?一、“收入总额”名出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二、“收入总额”包括哪些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收入总额”应作为哪些指标的计算基数?(一)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收入达标的计算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二)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比率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5年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5年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5年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8-20执行日期:2014-10-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8月20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19、公路旅客运输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28、医疗机构经营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二)四川省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 A)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7、钛材深加工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10、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11、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13、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14、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15、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16、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17、大型游乐设施制造18、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19、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组装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1、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22、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3、公路旅客运输24、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5、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8、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29、金融外包服务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1、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32、医疗机构经营33、飞行员培训34、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5、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36、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三)贵州省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4、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6、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7、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8、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9、“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11、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12、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13、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1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5、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16、4MW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及制造17、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18、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19、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20、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4、公路旅客运输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8、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29、金融外包服务30、医疗机构经营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四)云南省1、花卉和观赏苗木培育2、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4、强度大于500MPa的抗震钢筋(HRB500E)生产5、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6、铅基合金、锌基合金新产品的开发及深加工7、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8、海绵钛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深加工9、钛材、钛合金新产品开发及生产10、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4、新型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蒸汽蓄热技术、蓄热式调温空气燃烧技术、微纳米高温远红外节能涂料、供热管网保温等)开发及生产15、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16、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17、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18、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9、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2、公路旅客运输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4、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珠宝玉石鉴定和传统手工艺)29、医疗机构经营30、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32、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五)西藏自治区1、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及加工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7、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8、公路旅客运输9、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10、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1、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12、医疗机构经营1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六)陕西省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2、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3、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4、钛材深加工5、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7、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8、新型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废橡胶粉混凝土)的开发及生产9、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生物制品开发及生产10、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11、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12、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13、液力缓速器研发及制造14、透平机械装置转子用叶片辊模锻技术和叶轮真空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15、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16、工业流程节能环保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系统服务:大型等温型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硝酸装置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高效轴流压缩机成套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工业驱动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高效节能能量回收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17、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制造(优于国家标准)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9、专为农村市场研制、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2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21、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及来件组装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3、清水模板、塑钢模板、复合式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开发及生产24、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25、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6、公路旅客运输27、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8、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31、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32、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3、医疗机构经营34、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3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37、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七)甘肃省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5、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6、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7、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8、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9、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10、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11、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12、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13、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15、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23、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4、清真食品加工2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26、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7、公路旅客运输28、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1、医疗机构经营32、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33、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34、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3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八)青海省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5、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7、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8、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10、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11、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12、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13、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14、城镇地下大口径管道(共同沟)清淤设备研发及制造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6、清真食品加工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19、公路旅客运输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2、医疗机构经营23、飞行员培训24、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2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九)宁夏回族自治区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3、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4、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6、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7、微合金钢炉料和特殊硅合金等新产品开发及生产8、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9、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10、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高性能靶材开发及生产11、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1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4、30/52(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15、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制造16、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7、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8、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19、清真食品加工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1、牛乳蛋白、干酪素等高端乳制品深加工22、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开发及生产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4、公路旅客运输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28、医疗机构经营29、针对穆斯林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软件外包及文化创意产业30、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6、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9、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16、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27、教具教学仪器研发生产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字体:【大】【中】【小】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

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

具体备案方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将备案方法报总局备案。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二、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三、明确了五大产业项目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相关审核条件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满为止。

《公告》第四条对上述企业在2010底前因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而没有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完成税务机关审核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陕西省内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及相关依据

关于陕西省内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及相关依据

关于陕西省内光伏发电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分析及支持依据在资产优化过程中, 因交易双方对陕西省内光伏发电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同且分歧较大,对交易报价及谈判进度影响较大。

为明确我公司陕西省内光伏发电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特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先后向国家发改委、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发改委等主管部委及机关进行了网上咨询,现已得到前述部委及省级主管机关的回复意见。

根据梳理政策文件及政府部门的回复意见,现已就陕西省光伏发电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条,具体如下: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及适用条件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网址链接:http: ///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9164/con tent.html。

),主要内容为: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3.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综上可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企业设在西部地区(陕西属于西部地区);②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3)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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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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