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价款调价因素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任何工程合同都应包含几个基本部分: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合同总金额;工期要求;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
这些是构成合同框架的基础,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我们重点探讨在建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
在建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原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情况较为常见,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计算方法。
以某在建工程合同范本为例,价款调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价格调整:合同应注明主要建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以及单价。
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钢材价格上涨5%,则合同总价相应增加。
2. 变更订单管理:因设计变更或客户需求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应通过变更订单的形式确认。
变更订单需详细列出变更内容、影响成本及完成时间等,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3. 索赔与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或损坏,应根据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这包括工期延误的补偿标准、损坏修复的责任分配等。
4. 结算方式:合同应明确结算的具体流程,包括中期付款、竣工付款及最终结算的比例和时间节点。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交相应的进度报告和费用清单供甲方审核。
5.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预设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然,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建工程合同的价款调整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
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施工合同调价规定

施工合同调价规定一、调价原则1.1 公平合理:合同调价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价格调整的因素应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合同价款的调整符合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需求。
1.2 客观公正:合同调价应基于客观公正的事实和数据进行,各项调整因素应具有可量化、可核实性,确保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3 预测性原则:合同调价应充分考虑未来市场变化和工程进展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价格调整做出合理预测,以确保合同价款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二、调价范围2.1 材料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比例,合同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进行价格调整。
2.2 人工费用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人工费用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比例,合同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进行价格调整。
2.3 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比例,合同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进行价格调整。
2.4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遇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政策变化、汇率变动等,合同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进行价格调整。
三、调价程序3.1 提出调价申请: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调价因素时,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
3.2 协商调价:合同双方就调价申请进行协商,如达成一致,则按照约定的调价条款进行价格调整。
3.3 调价确认:调价完成后,合同双方应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四、调价计算方法4.1 材料价格调整: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基准,按照实际发生的价格与基准价格的涨幅比例进行调整。
4.2 人工费用调整: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为基准,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与基准人工费的涨幅比例进行调整。
4.3 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以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按照实际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与基准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涨幅比例进行调整。
4.4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价格调整。
工程合同价能否调整

工程合同价能否调整我们要明确的是,工程合同价款并非一成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材料价格波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波动的条款,当市场价格发生显著变化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 工程量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需求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3. 法律法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的基础发生变化,此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 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如果业主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导致成本增加,可以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5.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假设某建筑工程合同规定,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则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钢材价格上涨了8%。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调价公式或机制,计算出合理的调整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并非随意进行。
它必须基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且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例如,材料价格上涨应有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依据;工程量的变更应有双方认可的变更单据等。
合同价款的调整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调整后的价款应当能够反映出实际的成本变化,既不能过高损害业主利益,也不能过低导致承包商亏损。
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和预估,并在合同中设定合理的调整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谈判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调价活动。
第二条施工合同调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质量等因素进行。
第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调价条款,明确调价的方式、范围、时间等事项。
二、调价方式第五条施工合同调价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变动单价、固定总价等方式。
第六条固定单价方式下,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第七条变动单价方式下,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固定总价方式下,合同价款不变,但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承包人价款调整的差额。
三、调价范围第九条施工合同调价范围包括材料价格变动、人工工资变动、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等。
第十条材料价格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基准,根据实际采购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人工工资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为基准,根据实际工资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根据实际使用费的变动进行调整。
四、调价时间第十三条施工合同调价时间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每个调价周期结束时,共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每个工程节点完成后,共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五、调价程序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调价程序。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提供调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材料价格变动、人工工资变动、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等。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编制合同价款的调整报告,并提交给发包人。
工程合同价款调价规定

工程合同价款调价规定第一条:调价原则1. 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2. 调价应当基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条:调价条件1. 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的范围时,可提出调价申请。
2. 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导致的成本变化,可作为调价的依据。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本增加,可提出调价。
4. 其他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出现时,可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调价程序1. 甲方或乙方发现存在调价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调价建议。
2. 接到调价建议后,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确定是否进行调价及调价的具体金额。
3. 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调价协议,明确调价的金额、生效时间等内容。
4. 若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条:调价计算1. 调价金额的计算应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
2. 调价计算公式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3. 调价金额应经过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纳入最终结算。
第五条:调价的限制1. 调价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不得作为降低工程质量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 调价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约定百分比,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 调价后的合同价款不得低于成本价,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其他条款1. 本调价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调价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补充。
3. 本调价规定作为工程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金额变动

施工合同金额变动一、背景及原因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法律文件,对工程建设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金额的变动,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合同金额的变动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益,因此,对施工合同金额变动进行合理控制和规范管理,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
施工合同金额变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缺陷、业主需求变更、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工程内容的增减、工程规模的变化、施工进度的调整等,从而引起合同金额的变动。
2. 材料价格波动:建筑材料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国内政策、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会产生波动。
合同签订时,难以准确预测未来材料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合同金额变动。
3. 人工费用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工成本不断上升。
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人工费用可能因劳动单价调整、工种结构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
4. 工程量增减:由于设计深度、现场条件、施工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合同签订时对工程量的预测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合同金额的变动。
5. 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约定了一些特殊的合同条款,如物价波动条款、工程变更条款等,这些条款为合同金额的变动提供了依据。
二、施工合同金额变动的程序及规定为了确保施工合同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同双方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合同金额的调整。
主要程序如下:1. 提出变更申请:合同金额变动的发起方(一般是施工方)应向合同另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说明合同金额变动的原因、依据、金额及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等。
2. 审核变更申请:合同另一方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变更原因、依据、金额等是否合理,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一、调价原则1. 调价应基于合同约定的条款,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调价事项应当是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或其他情况。
3. 调价请求应由承包方提出,经过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4. 调价应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不得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调价情形1. 材料价格波动:当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发生显著变动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2. 人工成本变化:由于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人工成本发生变化,可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3. 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或施工难度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4. 法律法规调整: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导致成本增加,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调价程序1. 承包方应在发现调价情形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调价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与承包方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调整的具体金额。
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的调价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
4.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四、调价计算1. 材料价格波动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计算。
2. 人工成本变化的计算:根据政府发布的最新工资标准或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3. 设计变更的成本计算: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和施工难度重新评估成本,并进行合理调整。
4. 法律法规调整的成本计算: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计算增加的成本部分。
五、其他事项1. 调价不应影响工程进度,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调价协议一旦签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
3. 本调价范本仅供参考,具体调价事宜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
调整施工合同金额

调整施工合同金额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金额作为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不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金额有时需要进行调整。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调整施工合同金额的原因、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调整施工合同金额的原因1. 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业主需求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金额的调整。
例如,原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因变更而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金额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 市场波动: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工费用等受市场供求关系、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较大波动。
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金额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3.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进而影响合同金额的调整。
4. 工程量增减:由于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可能导致合同金额的调整。
如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设计缺陷等,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
5. 合同约定:部分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金额调整的条件和范围,如物价上涨、政策调整等,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施工合同金额的程序1. 提出调整申请:合同金额调整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后的金额。
2. 协商沟通:双方就调整申请进行协商,就调整金额、调整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就调整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合同金额及相关条款。
4. 报批手续: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合同金额调整事项可能需要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 执行调整: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调整施工合同金额的注意事项1. 合同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合同金额调整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避免后期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2. 证据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金额调整相关的证据,如变更通知、市场价格波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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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中的价款调价因素分析》摘要:本文分析常见价款调整方面的争议、有关依据、一般处理原则、条款设置建议以及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期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合理签订工程造价条款,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调价因素2003 年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 年)(以下简称“03 清单规范”),标志着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根本转变: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定额成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工程计价是一个多次性计价的过程,在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随着工程实际的变化不断调整价格预期。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需要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就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而我国现行的 99 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制订的,并未随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转变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出现了不适用和不完善的情况,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进行对应的调整。
2007 年发改委牵头的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但专用条款需要各专业部委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
09 年 5 月住建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09 施工招标文件”)的意见,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具体执行时间未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组成条款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不论是 99 合同示范文本还是 09 施工招标文件,都需要合理签订价款调整条款,为今后工程施工及价款结算提供依据,通过对风险的事先控制有效防范风险。
近年来人工工资上涨、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实践中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引起了很多造价争议,特别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的常见争议建设工程的合同调价方法是与采用什么样的合同形式紧密相连的。
在定额计价时期,合同价款调整一般都昰按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及其计价办法进行调整。
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企业自主报价,定额仅为参考,合同中对价款调整的约定的效力大于定额或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
常见争议归纳如1、99 合同示范文本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应该包含哪些内容?2、如果材料价格象 2003 年和 2007 年那样发生大幅波动,在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是否调整?3、什么是国家政策性调整?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价格文件是否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4、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部分暂估价材料,结算时是按市场实际购买价格还是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调价?5、工程量清单误差或漏项,在结算时是否调整?6、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范围后,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7、如何判断新增项目在原合同中是否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8、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措施项目费如何调整?9、新增项目的价格如何确定?原合同有让利的是否要同比让利?10、变更是否涉及到价格调整?11、未及时提出变更报价书,结算时是否价款可以调整?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和调价因素的有关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因素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多为原则性规定。
具体见下表: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分类和对应价款调整原则另外可以参考的条款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年 10 月 25 日):第十六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08 清单计价规范4.7.1 条规定:基准日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3 条规定:新增项目定价同 99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工程变更。
4.7.5 条规定:工程量变化在合同幅度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调整。
4.7.6 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的,按合同规定调整价格;没有约定的,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8 条规定: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收益方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认为不涉及调整;收到一方应在规定约定时间内提出意见或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4.7.2 条规定: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按照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4.7.4 条规定: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方案变化,措施费用应调整。
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新增的,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09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1)物价波动时,可用价格指数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价格指数取原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对应的价格指数中较低值。
(2)基准日后法律变化影响造价的,应调整。
(3)单价子目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计量。
总价子目不因物价波动调整,除变更外,工程量不调整。
(4)新增项目在合同中有适用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有类似的可以参照;没有适用或类似时,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
(5)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具体金额。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 12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5、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1)《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合同中应约定主要材料、风险范围和调价方法,一般材料风险范围不应超过材料价格的 10%。
当合同无约定,可参照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材料风险幅度 5%,2%以上的材料风险幅度 10%,2%以下材料不调整的原则执行。
差价按施工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2)《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8〕67 号)规定:当合同没有约定时,对于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分析比较上述条款,有关规定的效力不同,各规定的优先顺序由高到低排列为:合同专用条款、采用施工合同范本的合同通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江苏省高院的意见、08 清单规范、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具体各规定分析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固定价合同结算时不调的规定比较生硬,未考虑工程量大小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物价波动的影响。
2、08 清单规范较 03 清单规范在工程价款调整方面做出了重大改进,考虑了物价、工程量大小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但 4.7.2 条款、4.7.4 条款仅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08 规范未提及固定总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方法。
3、09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给出了可操作的物价变化调整方法,但具体执行时仍需细化。
总价子目的调整方法与江苏省高院的意见不一致,按江苏省高院的意见,物价波动过大时可以调整。
4、江苏高院的意见允许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大时调整,但不允许固定价格合同因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调整综合单价。
5、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效力在上述规定中效力最低,但经过文件发布以来的工程实际操作情况检验,还是解决了一部分工程的调价问题。
三、合同价款调整常见争议处理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常见争议,结合我们在工程管理中的实践和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从合同的平等互利的角度出发,风险范围不应对承包人过于苛刻。
国家政策性调整、物价上涨超出一定幅度时都不应该包含在风险范围内。
1、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可以包括:(1)材料价格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涨跌,材料费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材料价格 5%内的涨跌,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 2%以上的材料价格 10%以内的涨跌,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 2%以下材料的涨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时提供图纸间的工程量偏差、漏项以及项目特征偏差。
(3)工程量变更在 10%以内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2、固定单价合同风险可以包括:(1)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同固定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更在 10%以内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3、可调价格合同:对于承包商来说,无材料价格与工程量变更风险。
(二)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在司法上,该种情况可以看作是“情势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到的,同时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意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是价款可调,因此调整的方法可以由发承包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当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参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执行。
(三)关于“什么是国家政策性调整”的定义一直比较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 99 年对合同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但长期以来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价格标准都是作为政策性调整来处理的,人工工资牵涉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材料价格不同,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应该调整。
(四)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加上运输费、运输损耗、材料保管费后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材料在结算时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的报价执行,可以是市场指导价、实际购买价或是让利后的市场指导价。
(五)对于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缺项和漏项在结算时都可以调整。
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应该在招标时提供足够的时间让投标人复核工程量,并由承包人来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这也是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合同的最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