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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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

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落实。

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同时,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性。

二是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工程质量是企业建立声誉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要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

加强设计评审和工程施工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质量的稳定。

建立健全质量验收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三是推行现代化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装备,提高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可推行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现场监测、报警系统等,及时获取和处理安全生产信息,提高应急和处理能力。

同时,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手段,如建立质量管控模型、使用质量管理软件等,提高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

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

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员工的工作执行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建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台账,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应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推行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政策,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制定施工规范和工艺标准,明确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和措施,并进行严格执行。

3. 设立质量检查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4. 加强施工监督,建立巡查、抽查和复查机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5. 开展质量培训,提升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 建立质量档案,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证和纠纷处理。

7. 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与其签订合同并明确质量要求,监督其施工过程和质量控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3. 加强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4. 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 设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对关键区域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6. 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措施。

7. 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危险事件,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质量目标和责任:确立工程质量目标,并明确各级岗位的责任和职责。

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和评审等。

3. 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符合规范要求,设计方案经过评审和审查,并制定相关设计管理控制要求。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2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该包括质量目标的设定、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质量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

2. 质量管理责任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应该由各级管理人员承担。

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定工程质量的目标和方针,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分配质量管理资源。

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落实质量管理计划,负责实施质量检查和评估。

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 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施工质量标准的制定、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质量检测设备的购置等。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按照程序执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和可靠。

4. 质量管理培训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

质量管理培训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理论知识、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等。

工程质量管理培训应当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培训效果。

5. 质量评估和整改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质量评估包括实施现场检查、开展质量调查、评估质量控制措施等。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问题不断发生。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

工程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客户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工程质量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工程施工合同等。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文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文件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贯标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贯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目标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章管理责任制第五章基础工作第六章贯标工作第七章工程创优第八章质量管理(QC)小组的管理第九章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第十章外部劳务安全质量管理第十一章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章附则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贯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安全质量管理和贯标工作,规范安全质量和贯标工作程序,提高安全质量和贯标整体水平,结合我公司现场施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质量”、“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质量一票否决权”,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各级安全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多创优质工程,把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引向深入,推动安全质量管理上新台阶。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长是项目安全质量工作的第一管理者。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公司三标一体化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三标一体化方针:质量、环保、安全并重,方针、目标、措施预控,遵章守法,文明创新:保护生态环境,关爱员工健康,铸造品牌工程.第五条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目标1、安全生产目标:⑴项目部全年要杜绝员工因工死亡事故;⑵杜绝劳务队伍人员因工死亡事故;⑶杜绝列车颠覆和影响铁路行车大事故;⑷杜绝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⑸杜绝机械设备大事故和重大事故;⑹杜绝食物中毒、火灾、触电、溺水等非因工亡人事故;⑺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0.4‰以下,年员工负伤率控制在2‰以下;⑻年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控制在10000元以内;⑼施工现场(文明工地)达标率100%;⑽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网络;⑾依据国家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和劳保用品,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减少员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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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二0一0年生产管理办法一一一总则一一一为了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全面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秩序,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保证顺利完成煤业(矿务局)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结合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一一合阳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部、安检科,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实行24 小时领导值班(包括各生产单位)、每个生产班要有一名矿级领导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和安全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制度。

一一一单项工程开工生产技术科必须下发施工通知单;零星工程开工计划科先做预算,并经生产矿长签发后方可施工;井下生产单位任何人无权随意停工,因存在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等问题需停工,必须向调度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接到调度停工通知后,方可下达停工命令,同时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200 元。

一一一各单位都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特别是因大巷运输、工作面设备管理、顶板漏顶及排水不到位等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并予处罚,每次处罚本单位负责人200 元,由调度室落实执行。

一一一生产计划任务没有完成,次日在调度会上由本单位队干必须说明原因,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一一一公司各单位实行内部市场化管理,采用收购价格进行内部结算;每月产量、进尺及工程质量验收,以生产部为主,计划科、财务科,劳资科、安检科协助执行。

一一一生产保障一一一生产工作程序1、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从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 元。

2、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本单位跟班干部及值班领导每次罚款100元。

3、对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员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值班公司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4、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本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 元。

一一一(一)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

生产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

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

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处罚责任人每次20 元,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每次50 元。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 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每次50 元,罚责任单位100 元/次。

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调度会议制度:1、参加调度会议人员:(1)每日碰头会(早7:00),由矿属各采、掘、机、运、通、辅助单位行政正职、职能科室正职参加。

(2)每日十六点班(15:00)、零点班(23:00)班前调度会,由采掘区队、生产辅助区队值班干部和该队工长及矿当日值班领导参加。

2、调度会议内容及程序:(1)碰头会由调度主任主持,班前会议由调度员主持。

准时点名,通报上天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做好当天生产计划、工作安排。

(2)会议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要讲实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会议宣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通报、指示、指令及矿领导指示精神,简要分析通报上班安全生产运行和作业现场进展情况。

(4)由区队干部汇报当班生产作业计划,调度室将依据日作业计划,结合作业现场及相关系统、环节的实际情况,下达其当班生产任务以及一些临时性工作安排,各队要认真组织落实。

(5)凡各区队需下料或上下设备、管子、工字钢、单体支柱、打躲避洞、打绞车基础、铺道、移装岩机等工作时,必须在碰头会或班前会上作计划,凡各单位干零星杂活未向调度室做计划私自安排,造成不良后果,均由该队长负担一切费用,并按照有关文件追究其责任。

(6)每日碰头会,由安检、生产、机电、调度、矿领导针对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安排意见,及时协调各区队和各环节急待解决问题。

3、要求和纪律:(1)所有按要求参加调度会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一次罚款20 元,旷会一次罚款50 元。

确因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矿级主管领导和调度主任请假,否则按旷会论处。

(2)当班调度员必须按时督促碰头会或班前会议,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设为振动或关机状态,响铃一次罚款50 元。

(4)各单位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必须事先沟通,确实需上会时再提出,严禁推诿扯皮。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100~500 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 元/次。

造成丢失按原价赔偿。

1、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2、各单位所需支护材料、设备、备用件等每月25 号前未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的,或未根据各区队提供的材料计划及时供应的。

3、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4、常用物资和支护材料、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5、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

6、井下材料、备用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7、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8、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

9、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10、车皮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11、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12、未按照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13、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14、各单位责任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十条调度指挥中心公司设立调度室指挥(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和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 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1、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2、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3、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4、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5、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6、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7、出现生产事故,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相关人员在20 分钟内未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7、管理干部不接调度电话或手机关机的。

8、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9、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10、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11、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的。

第十一条井下工作面移交有关规定1、采掘工作面搬家,安装移交时,由生产部牵头,安监科、供应科参加。

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五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一份,生产技术部、机电、通风,自留一份。

否则罚款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2、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 元/条,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工作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

移交其他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3、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一一一采掘工作面管理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管理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切眼、两条顺槽及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为开口位置向里至掘进头,行车路线和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运输巷,具体范围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工作面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溜子及其配件,五小件、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及竣工之前,由生产部牵头,按本《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检查同后意,方可进行初次放顶。

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

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职责范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元/处.次。

1、管线未按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2、物料设备未上材料架或未摆放整齐不符合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3、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4、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棚子变形或溜子、皮带拉水煤的。

5、所有仪表损坏不能正确显示的。

6、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7、掘进工作面岩巷未施行光面爆破或打眼前未划巷道轮廓线和标注眼位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煤巷架棚巷道掘进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支护的。

8、采煤工作面采高不够或浮煤清理不净的,煤巷掘进留底煤的。

9、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的。

10、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维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3(0.4×0.4×0.4m)、金属材料、木料、水煤进入原煤生产系统。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情况,不及时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处罚5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运输设备上不保留载荷,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处罚50 元/次。

第十九条掘进巷道工程验收(1)掘进巷道工程完工后,由生产技术部根据现场情况通知有关科室、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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