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_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

转让行收到单据后 ’ 提出 单据存在不符点 ’ 认为提单的副本上没有盖章证实 ’ 并通知寄单行按照 《 01/%$$ 》的相关规定已将全套 单据寄往开证行。 , 公司请寄单行立即反驳转让行 第 #$ 条 2 款规定 3 副 提出的不符点’ 根据 《 01/%$$ 》 本单据毋须签署。 转让行没有再说什么 ’ 只是说单据 已经寄到开证行去了。 三个多月后 , 公司仍未收到货款 ’ 经与中间商 加拿大公司联系 ’ 中间商说他们也没有收到货款 ’ 没 有办法付钱给 , 公司。于是再请寄单行与转让行联 系 ’ 转让行就将与开证行之间的往来电文转发给寄 单行。 从这些文件了解到转让行也向开证行催过款’ 但是由于第一受益人 ( 中间商加拿大公司 * 没有按照 他和最终买主之间的合同及时通知货物装船情况 ’ 此装船通知又是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单据之一 ’ 所以 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整票单据被开 证行拒付了。 在本案例中 ’ , 公司 ( 第二受益人 * 严格按照贸 易合同装运货物 ’ 并且提交了严格符合转让证要求 的全部单据 ’ 义务履行没有任何瑕疵 ’ 为什么没有得 到转证行或开证行的付款 4 在信用证业务中 ’ 银行承 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保证作用对可转让信用证第二 受益人为什么失效呢4 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 二 *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另页图二的可转让信用证各当事人法律关系 可以看出,第二受益人除了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 贸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 ’ 与其他当事人均不存在直 接的法律关系。但第二受益人与银行信用相关的开 证行和转证行之间存在间接的法律关系’ 这种间接 法律关系随着第一受益人的行为将产生不同的结 果 ’ 具体分析如下 3 !& 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分析。第一 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是简单明确的货物买卖合同关 系’ 并采用可转让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这 种结算方式使得第一受益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信 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第
信用证一般涉及几方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信⽤证⼀般涉及⼏⽅当事⼈信⽤证当事⼈之间具有怎
样的法律关系
信⽤证的关系是如何的,以及信⽤证⼀般⼜是涉及⼏⽅⽅式⼈,以及对于信⽤证⼜是什么样的概念,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信⽤证的相关知识有所⼀定的了解,以下就来进⾏相关知识的分享。
1、信⽤证当事⼈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与受益⼈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对通知⾏是委托关系。
(4)通知⾏对卖⽅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是买⼊卖⽅的单据,买⼊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
(6)议付⾏付款后再由开证⾏对其付款,开证⾏付完款最后再找买⽅赎单。
(7)保兑⾏的作⽤在于承担第⼀付款责任。
2、信⽤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证和不可撤销的信⽤证
(2)保兑的信⽤证和不保兑的信⽤证
(3)即期信⽤证和远期信⽤证
(4)可转让的信⽤证、不可转让的信⽤证和可分割的信⽤证
(5)跟单信⽤证和光票信⽤证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信⽤证的相关知识的分享,那么对于信⽤证的也是有⼀定当事⼈以及有⼀定的关系,如果对于这⽅⾯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顾问,我们会进⾏积极解答的。
最后祝福⼤家⼯作顺利。
银行对特定资金的监管责任分析

银行对特定资金的监管责任分析摘要: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的涉及到银行责任的经典合同纠纷案例,本文首先对案例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概念信用证和汇票进行了一定叙述,最后对本案中的义务和责任问题全面分析,认为华夏银行对第一次被支取300万不负赔偿责任,在符合监管条件且能够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违反三方协议约定,致华东公司以”木材开证”名义擅自支取350万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信用证合同纠纷银行责任监管不利一、案件简介2004年3月16日,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华东公司承担国外进口风险,国内销售风险由柴里煤矿和华东公司共同负担;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2004年3月18日前按华东公司的要求将该笔资金汇往华夏银行,由华东公司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
在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时须同时有柴里煤矿负责人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华夏银行见到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按照华东公司和柴里煤矿共同申请的条款办理信用证开证事宜;木材到港后,华夏银行按相关信用证条款付款,木材销售款统一汇往华东公司和柴里煤矿在华夏银行新设立的共同账户上,由华夏银行负责监管;经营资金交易周期为90天;木材销售后的营利由华东公司与柴里煤矿各分成50%,华东公司于木材销售完成后七日内向柴里煤矿一次性返还1000万元资金及应得的营利分成;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柴里煤矿于2004年3月 18日派其工作人员李洪亮给华东公司送去两张银行汇票(付款人李洪亮,收款人华东公司),共计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3月 19日,华东公司给柴里煤矿写下收据,注明”今收到柴里煤矿(李洪亮)投资款项,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
”同日,华东公司将上述两张汇票承兑1000万元后存入其2004年1月16日在华夏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上。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对于信用证的各个主要当事人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内容。
信用证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会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减,但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流转会涉及下列主要当事人:1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2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4指定行,指信用证中指定的、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
如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指定行一般为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银行。
5议付行,指对相符交单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指定行。
议付行通过购买汇票或单据,使自己成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享用信用证利益。
6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与开证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议付行或保兑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使用议付信用证或保兑信用证时才存在。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之外的第三人替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情形。
这时申请人是该第三人,而非买方。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一般需向开证行提供押金或其他担保。
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的调整。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国际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理论及真题)

在这种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
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
。
(二)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通常卖方先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买方则通过银行将应付款汇给卖方,因而产生了汇付
汇款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收款人
汇出行
汇入行
(二)当事人
• 1、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通常是国 际贸易的买方。 • 2、收款人(Payee),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国际 贸易的卖方。 •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 ,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银行 。 • 4、汇入行(Paying Bank),接受汇出行的委托, 对收款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银行。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 3、开证行与通知行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还可以 是保兑行、议付行。
• 4、a、通知行与受益人间无任何合同关系。
b、议付行与受益人。议付前没有关系,议付后按 UCP600是买卖(单据与汇票)关系。
交给买方的一种托收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at sight),指卖方开出即期汇票,经过银行 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 款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指卖方开出远期汇票, 经过银行向买方做承兑提示,买方见票后先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再付款,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单据。 后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fter date, D/P after date),指买方在卖方出票之后的 约定日期付款,然后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单据。
第6章信用证cpwo

电开信用证分简电通知、全电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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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电通知(Brief Cable) 通常只用于预先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开证行应尽
快寄送证实书。 电文有时注明:
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that we issue an Irrevocable Credit No. xxx … Details to follow. (2)全电开证(Full Cable)
(三角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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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申请人 合同
受益人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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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 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 箱一捆,外套麻袋”;
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 10公斤,3箱一捆”。问: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 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 能否付款?
开证行按申请书缮制完整的信用证,邮寄给通知 行,请它通知受益人。
适合于装运日期较长,金额较小的信用证.
通知行凭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上开证行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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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电开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开立的信用证。通过 电传(by telex)、海缆电报(by cable)、普 通电报(by telegram)、或SWIFT将信用证 发致通知行,请它通知受益人。
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 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 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 银行)及/或单据。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
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主要是银行为了向他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2.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
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
3.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货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阴阳鱼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二章 信用证

第十二章信用证一、思考题1.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答:(1)信用证的含义《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一般的收付程序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如图12-1所示。
图12-1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2.试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答:信用证的内容视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和信用证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一般地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本身方面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兑付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
(3)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可否转让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单据,例如装箱单、重量单,以及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10)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选取某条航线;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