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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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案例背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经济法学的框架下,合同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公司的产品1000台,总价为1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希望能够与公司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公司认为小明应当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三、分析与解答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履行的交易性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合同。

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合同未生效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抗辩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履行,违反法定的意思表示形式、程序或者有违背事实情况隐瞒的。

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撤销请求的合理性。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学中关于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手机,并由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供应链问题,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双方商议后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延长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交货时间延长一个月。

然而,在延长交货时间后,乙公司却发现了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重新谈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并需重新谈判价格,否则将取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延长交货时间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不应该影响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经济法学分析: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公司供货延迟,双方商议决定变更合同。

然而,乙公司却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根据经济法学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

乙公司要求重新谈判价格,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因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合同。

因为合同的重要性在于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并拒绝重新谈判价格,乙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合同。

结论: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进行变更。

(精品)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非常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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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法学基础理论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

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

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

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

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

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

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1991年甲不幸去世。

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

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

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

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 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

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

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

经营不到 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甲厂是一个经济实力较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乙厂却濒临倒闭。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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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在案例背景中,要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涉及的主体、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二、问题陈述
在问题陈述部分,要明确列出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确保问题清晰明了。

三、法律分析
在法律分析部分,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解释相关条款,引用相关判例和解释,阐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四、案例分析
在案例分析部分,具体分析案例中的事实,结合法律分析部分的观点,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和分析,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观点。

五、解决方案
在解决方案部分,根据前面的案例分析,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以包括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要求具体、详细、可操作。

六、结论
在结论部分,根据前面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总结出最终的结论,回答问题陈述部分的问题。

七、参考文献
在参考文献部分,列出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判例、解释等参考文献,以便读者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以上是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模板的基本内容,如根据具体案例的要求,可以在模板中相应部分添加其他需要的内容。

通过使用该模板,可以更加有条理和系统地进行经济法学案例分析,提供具体详细的论述和解决方案,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学知识。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经济学案例及其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近年来,甲公司生产的服装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口碑和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存在部分重叠。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乙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假冒甲公司注册商标、虚假宣传、诋毁甲公司商誉等。

二、案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以下几种:(1)假冒甲公司注册商标: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2)虚假宣传:乙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夸大其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3)诋毁甲公司商誉:乙公司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甲公司的商誉,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案例启示(1)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注重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提高警惕,辨别真伪,避免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三、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经济学案例,通过分析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揭示了法律经济学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企业应充分认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加强自身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XX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 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导致废气超标排放;3.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无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XX市环保局依法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 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4. 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XX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XX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 关于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1)关于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XX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XX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因此,罚款人民币50万元是对XX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2)关于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XX市环保局要求XX公司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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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案情介绍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

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

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评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案情介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评析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使用的美容仪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朋友私自从公司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若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某公司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

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现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因此不承担产品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案情介绍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

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

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评析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情介绍某日,宋某向某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打字机,当即付清货款后提走货物。

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其认为机器出现问题,要求公司修理,而公司检测人员检查后认为无异常,又让他把机器拉走。

一个月后,宋某又将机器拉至公司要求修理,经检测是机器电源板烧坏。

公司要求宋某出示保修卡,他称已丢失。

后公司与供货商联系为机器更换了电源板,因与宋某联系不上机器一直存放在公司。

两个月后,宋某起诉请求判令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1.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退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2.宋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评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看出,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但是,消费者并不能随心所欲要求经营者承担其一责任,尤其是退货责任。

对于退货责任,只有两种情况: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2.在本案中,宋某购买的打字机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宋某不能证明在保修期内机器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证明此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他不能要求公司退货。

从本案中我们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是有度的限制的,那就是“合法”。

即: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时,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恰当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恰当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这样才能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之间做到相对公平,这样才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干洗店的约定有效吗?案情介绍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

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

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

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

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

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试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答:(1)产品缺陷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

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

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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