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文创园管理制度

文创园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文创园的管理,提高文创园的运营效率,保障文创园内各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创园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文创园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创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各入驻企业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文创园的管理进行决策。
2.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文创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入驻企业管理1.文创园内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文创园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文创园内的企业应积极参与文创园的各项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园区内各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3.文创园内的企业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保证自己的经营场地和设施的完好无损。
四、物业及设施管理1.文创园内的物业及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
2.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擅自改动、损坏公共设施。
如有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安全管理1.文创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园区内的安全稳定。
2.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入园区。
3.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及财产安全。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环保及卫生管理1.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园区内的环境质量达标。
2.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保持自身经营场地的卫生整洁,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3.文创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共同营造绿色环保的文创园。
七、服务与支持1.文创园管理办公室应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融资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2014年4月16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
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 市 副 市 长 苟 仲 文 讲话 指 出 ,
《 法 指 出 ,所 称 园 区是 指进 行 流转和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要 抓 住 三 网 融 合 契 机 ,加 强 相 关 产 业 办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开 发 、文 化 企 业 和 行 业 集 联合下发 了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 布 局 。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试 点 区 域 的 指 导 ,
市三 网融合工 作协调小 组 3 8家成 员单
位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据 了 解 , 试 点 方 案 由 北 京 市 三 网融合 试点总 体方案 ( 案 ) 及 8 草 》 个 实 施 方 案 组 成 ,下 一 步 还 将 报 请 市 委 、
定资金支持 。
m【 文化 产 业 】
管理办法( 行) 试 为 规 范 国 家 级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开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上 ,市 三 网融 合 工 作 源总 量 、生 态 服务 价值 、碳 汇量 的 增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了三 网 融 合 工 作 长情况和 全市国 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 进 展 情 况 和 北 京 市 三 网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合理核定 生态效益促 进资金增 加额度 ,
我 国将 组 织 实 施 -  ̄ 重 大 项 目。 成 立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名 、 管 理 和 可 等 方 式 实 现 专 利 商 用 化 的 突 出 项 目 l : t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统 考 核 。 省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进 行 资助 。 申请 资 助 的 专 利 转让 、专 利 筹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 动 态 辖 区 省 级 的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许 可 应 当依 法 签 署 合 同 ,并在 专 利 合 同 调 整 的 原 则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名、管 理 和考 核 ,并 负 责对 国家 级 文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等 。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文化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

文化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以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体,以文化传统和文化创新为支撑,以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链为依托,实现文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产业。
而文化产业示范区的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创新。
二、建设目标1. 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2. 打造文化产业集聚区,促进文化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3. 建设文化产业生态圈,促进文化产业链条的完善和产业升级;4. 提升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
三、实施方案1. 制定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示范区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包括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在文化产业示范区投资兴业。
2.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文化产业示范区内企业注册、审批、融资等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吸引更多优质文化企业入驻。
3. 建设基础设施:加大对文化产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文化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4. 促进产业融合:鼓励文化产业示范区内文化企业与科技、金融、教育等行业开展合作,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5.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示范区内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和服务,保障文化产业示范区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文化产业示范区内的激励机制,对引进的优质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3. 强化宣传推广:加大对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示范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园管理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园区各方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文化产业园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是指为文化产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交流等功能的园区。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部门第四条文化产业园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布局、建设管理、产业招商、文化活动、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各个方面。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整个园区的日常运行,包括对企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化产业企业管理第七条文化产业企业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遵守园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园区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保持园区环境卫生,不得乱倒垃圾,破坏园区景观。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文化产业园内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园区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园区内的工作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个人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安全保卫工作是园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文化产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园区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做好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注重环境美化工作,保持园区环境整洁优美。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条文化产业企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将按照园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

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1. 引言文化产业园是指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办公、生产和展示等服务的特定区域。
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文化产业园的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文化产业园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根据文化产业园规模和需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门、项目开发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等。
2.2 管理机构职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整个文化产业园进行全面监督和领导,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行政部门:负责人事、财务、法务等行政工作,确保项目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开发部门:负责策划和推进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等。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文化产业园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租赁管理、设备维护等。
3. 入驻企业管理3.1 入驻条件文化产业园应设立明确的入驻条件,包括企业注册时间、经营范围、资金实力等要求,以确保入驻企业的品质和发展潜力。
3.2 入驻程序入驻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审核通过后,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3.3 入驻权益与义务入驻企业享有使用文化产业园提供的办公设施、网络资源等权益,同时也有遵守规章制度、维护环境卫生等义务。
4. 设施设备管理4.1 设施设备维护文化产业园应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办公楼、会议室、公共区域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4.2 安全管理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文化产业园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措施。
4.3 环境卫生管理文化产业园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5. 活动组织与推广5.1 活动策划为了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和行业发展,文化产业园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展览、论坛、培训等,并制定相应的活动策划方案。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加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规范园区运营,保障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机构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文化产业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管理工作。
2. 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园区主任:负责园区全面工作,主持管委会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向主任汇报。
三、管理制度1. 运营管理(1)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2. 安全管理(1)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规定。
(2)园区内禁止违规操作、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
(3)园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环境管理(1)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
(2)园区内应保持整洁,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
(3)园区内应定期进行绿化、美化工作。
4. 服务管理(1)园区应设立服务窗口,为入驻企业提供咨询、登记、审批等服务。
(2)园区应定期举办各类活动,促进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园区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园区内的问题。
四、监督与考核1.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
2. 管理委员会对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园区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为文化产业园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运营环境,促进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发展,为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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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
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以上。
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部可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第九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 对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天。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园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
第十七条 园区每年四月须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
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