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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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在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账务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账务处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举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举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举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以会计准则为基础,逐一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未果加工或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方面,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确认当期损益或利得。

对于将资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确认损益。

为了方便对比,我们假设自产的货物耗用原材料100元,对外销售价200元,下面左右的例子均按照此金额进行分析。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八种视同销售类型中,前三种属于常规的情形,在此不做分析。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增值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17%=34元。

借:在建工程 134.00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用于集体福利。

分析:由于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17%=34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34.00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又如用于个人消费: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其他应收款(或相关科目) 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贷:库存商品 100.00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比如用于对投资。

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精修订

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精修订

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精修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项目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这是因为这些
项目是长期资产,其使用期限一般较长,所以税务部门不能通过抵扣进项
税额来降低其成本。

因此,当企业购买这些项目时,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
项税额转出。

情况一:按照比例进行转出
假设企业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共计100,000元,税率为13%。

此时,根据税务要求,企业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进项税额按照固定
资产的比例进行转出。

假设固定资产的比例为70%。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70,000元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元
情况二:按照项目进行转出
假设企业购买了2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共计100,000元,税率为13%。

其中一个固定资产的金额为70,000元,另一个固定资产的金额为30,000元。

根据税务要求,企业需要将进项税额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金
额进行转出。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A70,000元
借:固定资产B30,000元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按照比例还是按照项目进行转出,转出的进项
税额都属于应纳税额,是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之一、因此,在会计分录中,增加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的借方金额。

总结:。

【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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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
问:固定资产未超过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果需要,如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损失能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范围的,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内容,如符合条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114660贷:原材料——钢材 9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一、所得税中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非常损失主要是不可抗力造成,侧重于“天灾”,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经济利益的减损。

非常损失的判断标准,强调“人类无法抗拒因素”。

非常损失在最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填报。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这些规定并未将损失明确区分为非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据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在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非正常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比如,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被相关机关没收,并因此产生罚款。

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该部分非正常损失,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有所不同,需要企业予以关注。

以存货为例,结合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来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相关规定,非常损失扣除相应的保险赔款后,系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最终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

非正常损失扣除相应责任人赔偿后,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企业所得税填报口径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会计科目的差异,也导致两者填报栏次的不同。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准确进行账务处理,才能在后续税务处理时合规、准确。

二、增值税中非正常损失(1)增值税对损失的区分:非正常损失,多归因于“人祸”,主要是与正常损失相对,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耗损之外的损失,通常源于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在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中,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常见但又需要谨慎处理的事项。

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特定原因不能再抵扣,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

那么,如何正确地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

常见的情况包括: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会计分录的编制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来进行。

假设企业将购进的一批原材料用于建造职工食堂,这批原材料的进价为 10,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300 元。

由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设施,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进行转出。

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11,300贷: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再比如,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库存商品发生毁损,这批商品的成本为 5,000 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 650 元。

此时,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会计分录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650贷:库存商品 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经过批准处理后,如果由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借:管理费用 5,65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650又假设企业将购进的一批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货物的进价为8,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40 元。

由于这种赠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但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 9,040贷:库存商品 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也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多种用途并存的,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将进项税额在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之间进行分摊。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损失,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需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的一种税收政策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非正常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但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的定义及分类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济行为造成的无法继续使用或无法在短期内转化为销售产生收益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分为两类:1.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指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2.重大事故损失进项税额:指企业由于重大事故如爆炸、抢劫、重大人员伤亡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和程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必须已经完成对该资产的报废、销毁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2.企业必须及时申报非正常损失,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程序如下:1.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非正常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损失资产的报废证明、销毁证明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证明等。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进行审核,核实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将相应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不再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权益。

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影响和作用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和作用: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非正常损失是企业无法避免的,但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缓解损失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及时申报并转出进项税额,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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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
谈】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是增值税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

小会计甲这两天在为这个事头疼。

原来,某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购入了一台生产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购买的当期就按照17%的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

该机器按规定应当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

2016年12月设备出了故障,尚未到使用期限界满就报废了。

小会计甲按规定进行报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设备账面反映截止16年末净值为原值的30%。

小会计甲在计算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时,一下子难住了。

究竟是按企业购入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全额转出?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率计算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实在是拿不定主意。

一、一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

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印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文中规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其计算公式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同时,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按照这个规定,某公司该项非正常损失的设备,应当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30%×17%=51万元
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
“营改增”新政后,除一般固定资产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也纳入到进项税抵扣范围。

如果上述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折旧年限20年,且企业2016年5月1日后购入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按简易方式计税),当期已按进项税额的60%
抵扣了30万元。

2016年12月该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损失时,账面记载其不动产净值为975万元,其应转出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2016年“营改增”新政后,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要依法转出,不得抵扣。

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因此,案例中某公司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20)×(975÷1000)=48.75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0万元,应先将其已抵扣的30万元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再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8.75万元与已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的差额(48.75-30=18.75)万元,余下“待抵扣进项税额”1.25万元予以抵扣。

三、企业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以上述两个案例为例:
1.一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2.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8.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8.75万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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