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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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安全部)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安全部)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1 目的为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女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等方面的管理。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3 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3.2 《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3.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3.4 《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3.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4 术语4.1 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强度劳动。

4.2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5 职责5.1 总经理办公室是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女职工卫生保健用品的发放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女工劳动保护和禁忌作业预防工作。

5.2 人力资源部负责女工保护禁忌劳动的认定工作。

5.3 行政事务部负责制定女职工健康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病定期普查,普查结果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5.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和实施工作。

6 工作程序6.1 女工保护禁忌劳动的认定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结合公司的实际,对生产工作过程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认真进行识别,制定具体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览表’。

6.1.1 结合公司的实际,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6.1.2 结合公司的实际,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程序

女职工劳动保护程序

1.目的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

3.内容3.1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3.2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二)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四)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3.4 产期保健女性员工分娩,可享有薪法定产假。

公司按國家規定实施相关政策並享受休假待遇。

除正常98天产假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准生证,出生证或医生诊)断证明书)。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5 产后保健(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ISO9001-2015/ISO45001-2018)1.0目的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身体健康及婴儿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女职工。

3.0定义无4.0职责4.1 人力资源部为女职工提高辅助性的保护设施及审批工作时间,在必要时提供帮助。

4.2 各部门为女职工安排适宜岗位,在特殊时期,对工作时间及岗位进行调整。

5.0工作流程图无6.0程序6.1 禁忌保护6.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6.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6.2 经期保护6.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6.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6.3 怀孕期保护6.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3.2人力资源部接到备案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怀孕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6.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

从事较轻的工作。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2023修正版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生理和生育特征,女性可能面临着更多的职业障碍和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善的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二、目的与范围制定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并确保女性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不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此外,该制度还旨在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为她们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支持。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无论其规模和行业。

它涵盖了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健康管理、职业发展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三、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 就业平等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进行不公正的区别待遇。

招聘、录用、培训和升职等环节应当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女性。

2. 工资和福利女职工应当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不得因婚姻、怀孕或生育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权益。

3. 职业健康与安全用人单位应确保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女性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期有特殊的生理需要,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4. 职业发展和晋升用人单位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确保女职工参与评估和晋升的公正性。

不得因为女性的家庭状况或生理状态影响对她们的职业评价和晋升决策。

四、女职工的健康管理1. 健康保健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

对于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应提供必要的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

2. 心理健康工作压力、职业歧视等因素可能影响女职工的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女职工处理心理困扰和压力。

五、工作环境1. 民主参与用人单位应鼓励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为她们提供自我表达和发展的机会。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工作团队,以确保包容和平等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SA8000/ICTI/EICC/BSCI)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定本程序。

2、范围适合公司内所有女工。

3、定义无。

4、职责4.1 行政部:负责编制《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4.2 工会:负责《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实施。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员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5、程序内容5.1女工是否怀孕,主要通过员工自己申报和干部现场观察判定。

干部在生产管理中可以从员工的身形、举止、饮食、出勤状况判定,最终结果以医院的检测结果为准。

5.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5.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7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8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9女职工产假为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5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0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1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6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保护程序

女职工保护程序

侨兴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妥善解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3. 女职工劳动保护3.1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责任除外。

3.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与规定不符的工作。

3.3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4对怀孕7 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3.6女职工产假为14周,包括预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四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7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其工资照发。

休育儿假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支付工资。

4.女职工保健4.1孕期保健:怀孕后,应立即调离有毒有害岗位;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从事有物理伤害的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女工怀孕后应定期进行检查。

4.2哺乳期保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工作;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 0 分钟。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 0 分钟。

4.3更年期保健:减轻工作量。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XXX有限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护女工劳动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劳动管理。

3、定义和术语五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职责4.1 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4.2各部负责本单位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5、程序5.1 各部门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5.2 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5.3 人事行政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妇科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5.4 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5 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6 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处于“五期”的女职工采取适当的保健措施。

5.6.1对妊娠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5.6.2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5.6.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022-女职工劳动保护控制程序

022-女职工劳动保护控制程序
6.2.1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包括妇科病、乳腺炎对身体过敏不能适应工作的经医务部门鉴定后,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另安排适应工作。。
6.2.2经期保护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2 m以上,含2 m),冷水作业和人工搬运、装卸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2)对于在一线生产岗位工作以及从事长久站立、下蹲等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一天假期(此假不算病事假),其工资、奖金按全勤计发,实行定额的要减相应的定额。
5.2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地方及上级工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6、工作程序与要求
6.1组织程序
6.1.1行政部负责建立《女职工体检计划》,并做好女职工年度体检工作。
6.1.2各部门、项目部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并填写《女职工“四期”休息休假登记表》
6.2.4产期保护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系晚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2)难产时,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2.5哺乳期保护
(1)哺乳期为十二个月。
(2)在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30分钟,如路途远的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
(4)怀孕女职工特别是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和部门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待产假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处理。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分娩时,按正常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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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
程序文件
女职工保护控制程序
(依据GB/T28001—2001)
文件版号:F版
修订次数:0
发布日期:2004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
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

3 职责
公司工会主席负责对本程序的领导,公司工会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

3.1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a) 指导各二级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项目部工会女职工委员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管理工作;完善女职工的各项制度;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b)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女职工到医院进行妇科体检、治疗。

3.2 二级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a) 建立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女职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b) 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组织女职工到医院进行妇科体检;
3.3 项目部工会女职工委员工作职责
a) 建立女职工工作机构;做好施工现场女职工的思想工作;执行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若干规定,组织女职工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女职工的自我维护能力;在施工现场做好女职工的保护和特殊作业保护工作及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工作。

b) 各级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要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五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更年期)。

4 工作程序
4.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如:公司两级工会女工组织和项目部工会委员年度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
发现所在单位和所在地项目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向行政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在经期的女职工,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所在地项目部工会委员要针对女职工生理情况,建议行政每月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安排适当的工作。

4.2 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项目部工会委员要根据国家女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7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3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所在单位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期间分别向本单位行政要求,调整轻便工种、增加工间休息。

如:女职工在“五期”中发生病痛,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所在地项目部工会委员,要及时组织人员把患者送到就近有诊治妇科病经验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3 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项目部工会委员要根据国家女工特殊保护规定,监督行政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劳动。

对从事有毒有害劳动的怀孕女职工,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所在地项目部工会委员,要及时建议行政领导安排怀孕女职工远离有毒有害劳动。

确保怀孕女职工母婴安全、健康。

4.4 两级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并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5 相关文件
5.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2 《妇女权益保障法》
5.3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4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5.5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6 记录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6.1 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况记录
6.2 独生子女登记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记录
6.3 女职工妇科病查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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