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借款保证合同但没收到钱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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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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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杨恩龙与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杨恩龙与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巩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恩龙,男。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飞,**年**月**日出生。

原告杨恩龙诉被告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恩龙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斌,被告陈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恩龙诉称:2008年7月,被告姐夫与景xx合伙在山西开办铝矿时,因资金流动,由被告为其借款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被告姐夫与景xx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晓飞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

被告不是真正的担保人,被告不应偿还借款。

该款应由景利超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景xx以和他人在山西开铝石矿为由,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当时景xx没给原告出具手续。

2009年7月24日,景xx给原告补证明条一份,内容为:“取杨恩龙现金贰拾万元整(用于投资和张xx在山西铝石矿,其中有陈晓飞担保壹拾万元整),铝矿赔钱有我承担拾万”。

双方未约定担保的性质和期限。

后原告向景xx讨要借款,景xx无力给付,被告陈晓飞对其中的借款100000元,没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100000元,引起诉讼。

同时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出具的2009年7月24日由景xx出具的证明条,经法庭调查、被告质证,被告对该证明内容无异议。

被告称:原告杨恩龙与景xx及他人系合伙关系,原告杨恩龙给付的款系投资款,且原告私自将景xx的铝石卖出已抵帐,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足够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被套路签了合同的网贷怎么办没有下款

被套路签了合同的网贷怎么办没有下款

被套路签了合同的网贷怎么办没有下款在互联网时代,网贷一度成为了许多人快速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即虽然签订了网贷合同,但并未收到贷款款项。

这种情况很可能是被套路了,所以需要合理的应对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当你发现自己被套路签了合同并未收到款项时,不要惊慌失措。

首先,仔细研读合同内容,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规定的条款。

如果发现有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并探讨是否可以取消合同。

其次,尽快与贷款平台取得联系。

有些情况可能是由于疏忽或技术故障造成的,所以及早地与他们沟通并说明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据,并要求他们解决问题或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如果与贷款平台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无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还是消费保护组织,都可以为你提供帮助并解决问题。

在投诉时,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相关合同文件将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与其他被套路的借款人取得联系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社交媒体、论坛或在线群组都是交流的好地方。

通过分享经验和故事,你可以获得其他人的支持和建议,并有机会组织集体行动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不要放弃追求自己的权益。

尽管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坚持下去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你确信自己是被骗了,可以选择与律师合作,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被套路签了合同并没有下款的情况在网贷行业并不鲜见。

然而,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你仍然有机会解决问题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住要冷静、详细记录证据并尽早采取行动,相信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

借款收不回,口头担保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借款收不回,口头担保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款收不回,口头担保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在进行借款的时候一般都会找担保人,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之后要是借款收不回,口头担保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合同要怎么写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按照担保方式承担法律责任: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一、等额偿还法: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本息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二、递减偿还法:贷款本金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

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1.题目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

2.起诉原告的被告的个人信息。

3.诉讼请求是什么。

5.说明事实与理由是什么。

6.总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写上法院名字,然后签名。

发生保证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审理解决问题。

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写一份起诉状,所以,小编为大家推荐一篇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民事起诉状原告:张XX 男汉族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被告:李XX 男汉族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被告:王XX 女汉族地址:电话:案由: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由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10962元(违约金按每日0.005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止。

),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XX与原告李XX系朋友,2010年初王XX因生意缺少资金,通过被告和中间人陈XX介绍向原告提出借款。

原告提出与王XX并不熟悉,被告表示愿意为其承担担保责任。

碍于朋友情面及被告多次请求,原告与2010年3月30日与王X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期从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

并有被告作担保人,同日支付1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王XX并未兑现诺言。

原告只得向被告催讨并要求协助实现债权,且被告有还款能力,但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原告只得向借款人和原告继续催讨,但仍无济于事。

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故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呈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XX年月日▲二、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篇一: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1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作者:唐汇锦、许东发布时间:-01-22 16:28:25 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权益如何保护成为争议审判实务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郑冰同志曾在XX年x月x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文章,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民诉法第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享有诉权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第二种意见也无法律依据另外,虽然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会行使追偿权,但若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财产不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第三种意见和理由,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债务到期后,保证人不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有抗辩事由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保证责任以及出现其它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保证人均有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若允许保证人起诉债务人,显属多余之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要减少保证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仍可通过其它途径达到目的一、保证人直接起诉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按郑冰同志的观点,若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保证人,被告是债务人,债权人由保证人列明为第三人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那么,这样列明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可行吗?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的或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他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担保人依担保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违约的事实已经发生,但在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保证人的权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或必然受到侵害,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也不存争议此时,保证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要件并不成就从请求权的角度分析,保证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被告对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是请求被告对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为保证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使的应是基于债权请求权而行使的诉权,属于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行为保证人起诉债务人,不要求债务人对自己为一定行为,而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偿付债务,不符合原告应有的诉求因此,保证人作原告将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并不成就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说,保证人只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才可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一般来说,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以何种方式,也不论保证人履行的程序,保证人均可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只有在特别情况下,保证人才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已破产,行将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可减少自己因承担保证责任的损失2、因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有过错的,丧失追偿权如保证人不正确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不及时通知债务人,造成债务人善意重复履行债务等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而使债务人归于免债的情况下,就允许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既于法无据,也可能导致保证人诉权的滥用三、保证人可以提起免责之诉或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在主债务已到期,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先行行使追偿权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保证人没有合理的途径和办法保护自己,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债务人已没有履行能力,保证人的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应该给保证人合法的保护途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保证人的保证之忧:一是保证人书面通知债权人行使债权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以债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还有其它保证人免责的情况但现有法律并没有将债权人怠于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作为免责事由笔者认为,在保证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敦促债权人行使债权在债权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有可能因债务人时过境迁丧失履行能力,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追偿而受到损失,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负担因此,在经保证人书面通知后仍不向债务人求偿,债权人存在不正确及时行使权利的过错保证人起诉债权人请求免除保证责任有利于债权人正确行使债权,也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直接以债权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履行不能当然,肯定会有人提出,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担保人以债权人名义直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合同法》规定了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通则》也有代理权被追认规定,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因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债务人出现转移财产或其它紧急、极端情况而担保人又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情况下,应允许保证人代理债权人起诉的权利然后,要求保证人在一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以七天为宜,征求债权人意见,看债权人对这一代理行为是否追认如债权人同意,则由债权人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债权人不同意或不及时予以答复,则视保证人的起诉行为为无权代理,由保证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诉前保全措施,或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由保证人承担因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不当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但应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篇二:借款合同(第三人担保) 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立合同人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元整;上述款项用于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自月日至年月日为止,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提供合同项下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种方式:1、现金交付;2、银行转账:转入借款人制定银行账户3、其他方式:第三条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款方式:转入出借人指定账户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元整; 3、其他方式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的借款由丙方做为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七条甲、乙、丙叁方同意,上述第三人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就是指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者,叁方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l、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使用、归还借款项义务,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向乙方归还借款本金,每延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还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2、乙方必须保证于月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供贷款,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无3、丙方必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为甲方借款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丙方对甲方的借款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甲乙丙叁方在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事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5日内,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上述借款延期,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如乙方不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甲方必须于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完全归还乙方借款第十三条本合同甲乙丙叁方签章后成立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叁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以条款的法律意义均由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叁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本合同条款不实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签约日期: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签约日期: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篇三:借款人与第三人保证合同合同民间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鉴于甲方作为主合同《借款协议》的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履行该主合同,乙方作为保证人与甲方兹就保证事宜达成如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昭共同信守:一、主债权本协议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2、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二、保证项下的支付一旦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没有按主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的向甲方支付本息,不论甲方向借款人追索或任何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或本保证所担保主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乙方均见索即付,即在收到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或索偿通知或任何类似的通知或者函件)后的3日内,乙方无条件地将与主债务人应付的款项相等金额的款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指定账户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三、保证责任的范围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对甲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一致,包括但不限于:1 主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还款义务;2 甲方因追究借款人及乙方的违约责任、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旅差费等);3 主合同项下全部回购价款、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四、保证期间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连续年 2如果该主合同因乙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而致甲方决定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甲方确定的提前还款之日起连续两年 3 在保证期间,一经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或索偿通知或任何类似的通知或函件,甲方的主张即已成立,有关权利义务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五、乙方的通知义务如出现以下事项,乙方应通知甲方:1 任何可能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影响保证合同强制性行为,或任何针对或可能针对乙方或主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强制行为,应提前或在事件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2 乙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情况乙方应毫不迟延的通知甲方六、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自愿作以下陈述与保证,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乙方在本合同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4乙方已经清楚地知道和理解中国法律对担保的规定,并清楚地知道和理解签署本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知晓本合同对合同双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乙方签署本合同是基于上述明知并出于完全自愿,并无受任何劝导、误导、串通、误解、胁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七、代位求偿权1乙方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即持有或拥有对主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2乙方任何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或实现,将不与甲方的权益相竞。

最合法有效的讨债方式是什么

最合法有效的讨债方式是什么

最合法有效的讨债方式是什么一、专业讨债方法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法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

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

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较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合同欠款起诉书5篇

合同欠款起诉书5篇

合同欠款起诉书5篇篇1一、原告方基本信息原告:(姓名/公司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

二、被告方基本信息被告:(姓名/公司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

三、案件背景及事实1. 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2. 合同内容: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欠款金额)元。

支付时间为(具体支付时间)。

3. 欠款情况: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存在欠款行为。

四、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欠款金额)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证据清单1.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2. 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3. 催款记录,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款。

4. 其他相关证据。

六、事实及法律依据分析1. 事实分析: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应按时支付款项,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已多次催款,但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七、庭审陈述及辩论要点1. 陈述事实:阐述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被告欠款的事实及原告催款的情况。

2. 辩论观点:强调被告的违约行为,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诉讼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1. 风险提示:被告可能会提出反驳意见,如合同约定不明确、欠款金额有误等。

2. 应对措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说服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结语及签名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世光单卫东王晗莉【审理法官】孙世光单卫东王晗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烨波;王小爱【当事人】徐烨波王小爱【当事人-个人】徐烨波王小爱【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仲达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仲达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梅张仲达戚平波【代理律所】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烨波【被告】王小爱【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清算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徐烨波在二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经核,案外人陈方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公安局立案侦查。

结合本案案情,以及相关机关指控陈方控制使用的279个证券账户中包含本案所涉证券账户,本案所涉配资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如最终认定本案未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诉讼结束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王小爱可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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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签了借款保证合同但没收到钱对方起诉
篇一:借款人跟我签了借款合同,在法院起诉了,还可以在刑警队告诈骗吗
篇一:借款人诈骗保证人责任是否能免除
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20XX年8月17日,还款期20XX年9月17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

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追债时带至公安部门,甲到公安以后如实交待了其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借款均用于赌博等挥霍,甲最后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6年,刑期已在实际执行中。

另:乙借给甲的款额也因甲的交待被公安列入刑案。

公安在对甲审理过程中,甲交待实借款是160万元而非165万元,经与乙核对乙也认可。

由于甲在服刑,乙仅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形成不同的
处理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因甲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199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丙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法院可以刑案为由不受理此案,受理后也可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丙、丁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丙、丁应承担担保责任(两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借款额列入刑事诈骗案件,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至多也仅是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999年起《合同法》已施行,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变化来确定,而不能适用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此有必要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1990、1994年的两个批复进行分析。

(1)无论是最高院1990年批复中“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还是1994批复中“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都因《合同法》的生效而事过境迁无现实意义。

1994年之前,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法中对无效合
同认定与现在的《合同法》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其中《经济合同法》第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无效的合同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即在《合同法》施行前,欺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所以,通过欺诈订立合同,最终构成犯罪时,合同会由于欺诈因素的存在而无效,因构成刑事犯罪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成了应有之义。

《经济合同法》在1999年10月失效,《民法通则》仍在施行。

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立法部门与社会相关人士深感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十分地不合理,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54条将合同领域的这几种情况规定为可撤销合同。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合同领域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在实践中,《借款合同》是不可能被撤销的。

因为,撤销合同的权利人实际上是仅限于出借人,当借款合同形成欺诈条件时,也就是出借人能够行使撤销权时,出借人已经将款出借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制约借款人的主要依据,一旦《借款合同》被撤销,出借人的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所以出借人不可能自己去损害自己的权益而行使撤销权。

(3)《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虽然依附于主合同《借款合同》,但其仍然有独立性,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
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即出借人和担保人。

依据《担保法》
第6条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是合同主体。

而撤销权是针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提起的,不能因为第三人(借款人)的行为而提起,案件中债权人并无欺诈行为,所以担保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

(4)追赃与诉讼的提起在民事诉讼
中没有先后顺序,尤其是当赃物为金钱时,实践中的正确操作是,不论赃款是否全部追回,均可进行民事诉讼。

只不过,民事案应以刑事案为依据时,民事案可中止审理,等待刑案判决结果后再审理。

但并没有一定要等追赃结束后才能审理,因为,诈骗案更多情况下是无赃可追的,无赃可追实质就等同追赃结束。

(5)、若无特殊情况法定事由,本案保证人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免除部分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即便是案件中保证人遭受欺诈,但只要刑事案件没有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诈骗,在保证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保证人,则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才能实现权益?
首先,在以借款合同为依据的诉讼中,本案中的担保对债权人来讲是一般担保而非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的借条中有“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的表述,此表述表明保证人偿还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还”,实质就是明确了该借款应由债务人“先还”,此表述符合一般保证的规定。

一般担保,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原告)在诉讼中应将借款人甲与丙、丁一并列为被告。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情况,其中第1款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可以暂停审理的理由,就本案而言,由于本案刑事案件已判决并开始执行,是已审结的案件,不符合“未审结”的条件,因此,不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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