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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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8-09-30【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018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7. 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8.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9.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规定10. 安全生产事故登记和报告规定三、安全生产行政管理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和吊销规定14. 安全生产标志管理规定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规定17.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四、安全生产技术规程18. 煤矿安全规程19. 火电厂安全规程20. 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规章简要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则: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职责。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防护制度,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3.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实施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4. 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指预防事故、防止病害,创造一种安全有序的劳动和生产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2. 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一部法律。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规程,提高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企业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五、安全生产检查。

1.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建立检查记录和整改台账,确保安全生产问题的跟踪和解决。

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意识。

七、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企业领导层审批并重新发布。

安全生产法(2018年)

安全生产法(2018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12⽇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6⽉1⽇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8⽇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案第⼗条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织⼯程技术⼈员编制专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江苏人大网浏览次数:124(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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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遵守使用。

第三条新员工应在班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几点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操作员应严格学习、遵守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非几点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几点设备;非专业几点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几点设备。

第六条危险几点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几点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几点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八条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严禁安排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维护人员
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及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终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

安全监护责任人有失职行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的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现有产品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并作如下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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