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消毒制度法规
餐用具洗消管理制度

餐用具洗消管理制度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二、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餐饮具、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
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
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易于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饮具、用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设有带盖的废弃物盛放桶。
五、餐饮具、用具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六、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餐饮具感官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等热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八、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
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
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九、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食(饮)具、用具应分开存放。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消毒餐具规章制度

消毒餐具规章制度1. 背景和目的在餐饮行业中,餐具消毒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
消毒餐具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餐具消毒流程,提高餐具消毒的效果和质量,保障顾客的健康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食堂、餐馆、快餐店等。
3. 消毒餐具的定义消毒餐具指经过专门处理,可用于堂食或外卖服务等环节的食品接触用具,如餐叉、餐刀、盘子、碗、筷子等。
4. 消毒餐具的分类消毒餐具按用途可分为单次消毒餐具和多次消毒餐具。
单次消毒餐具指在使用一次后需立即处理的餐具,如餐纸、餐巾纸等。
多次消毒餐具指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如餐叉、餐刀、盘子、碗、筷子等。
5. 消毒餐具的采购5.1 采购消毒餐具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且有相关机构的消毒餐具合格证明。
5.2 消毒餐具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洗和消毒。
6. 消毒餐具的清洗与消毒6.1 清洗前,应先将餐具上的食物残渣清除干净。
6.2 使用洗碗机清洗餐具时,应设置合适的清洗程序和温度。
6.3 不可使用破损的餐具,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6.4 清洗后的餐具应进行消毒处理。
6.5 消毒餐具的消毒方式可采用以下方法: - 高温消毒:将餐具放入蒸锅或热水中进行高温消毒,温度应达到80℃以上,持续15分钟以上。
- 化学消毒:可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进行消毒,消毒剂的浓度和使用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 紫外线消毒:使用紫外线消毒设备进行消毒,消毒时间和距离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
7. 消毒餐具的储存与保管7.1 消毒餐具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场所,防止潮湿和污染。
7.2 消毒餐具应与未消毒餐具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7.3 储存区域应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整洁。
8. 消毒餐具的检查与监测8.1 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立专门的餐具消毒检查岗位,负责监督餐具消毒工作的执行情况。
8.2 定期进行消毒餐具的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消毒效果、细菌指标等,确保消毒餐具符合卫生标准。
学校食堂餐具消毒制度

学校食堂餐具消毒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交叉感染,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餐具、饮具和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责任分工1. 食堂负责人是餐具消毒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餐具消毒工作。
2.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执行餐具消毒操作规程,保证餐具消毒质量。
四、消毒方法及要求1. 物理消毒法:(1)煮沸消毒:将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5-10分钟,捞出沥干水分。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汽锅中,蒸汽压力保持100℃,消毒时间10-15分钟。
(3)红外线消毒:将餐具放置在红外线消毒柜中,设置适当的温度和时间进行消毒。
2. 化学消毒法:(1)浸泡消毒:将餐具浸泡在含有适量消毒剂(如氯离子、过氧化氢等)的溶液中,浸泡时间需达到消毒剂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有效时间。
(2)擦拭消毒:使用含有消毒剂的布巾对餐具表面进行擦拭,擦拭时间需达到消毒剂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有效时间。
3. 消毒要求:(1)餐具必须经过彻底清洗后方可进行消毒。
(2)消毒后的餐具应保持干燥,避免潮湿存放。
(3)餐具消毒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剂量使用消毒剂,不得随意更改消毒剂的浓度和消毒时间。
(4)餐具消毒过程中,应保持消毒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五、消毒记录1. 食堂工作人员应做好餐具消毒记录,记录应包括消毒日期、时间、消毒方式、消毒剂名称、浓度、消毒数量等信息。
2. 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以便追溯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1. 食堂负责人应定期对餐具消毒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餐具消毒质量。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鼓励师生积极参与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七、培训与宣传1. 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餐具消毒知识的培训,提高餐具消毒操作技能。
学校食堂餐具炊具消毒制度

学校食堂餐具炊具消毒制度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食堂餐具炊具消毒制度。
一、消毒原则1. 餐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应当遵循“分类清洗、分区消毒、分时操作”的原则。
2. 餐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应当做到彻底、严密、安全、有效。
3. 餐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消毒范围1. 食堂内所有用于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餐具、炊具。
2. 食堂内所有用于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工作台、案板、刀具、容器、设施设备等。
三、消毒方法1. 物理消毒法:采用高温蒸汽、煮沸、紫外线照射等方式进行消毒。
2. 化学消毒法:采用消毒剂(如消毒液、消毒粉)进行消毒。
3. 生物消毒法:采用生物酶、臭氧等生物消毒剂进行消毒。
四、消毒流程1. 分类清洗:将餐具、炊具按照材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清洗。
2. 清洁剂清洗:使用适量的清洁剂,对餐具、炊具进行刷洗,去除表面的油污、食物残渣等。
3. 清水冲洗:用清水将餐具、炊具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清洁剂。
4. 消毒: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将餐具、炊具进行消毒。
5. 清水冲洗:用清水将餐具、炊具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6. 晾干:将清洗干净、消毒合格的餐具、炊具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晾干。
7. 储存:将清洗干净、消毒合格、晾干的餐具、炊具放入指定的储存柜或储存架上,分类、分区、分时进行储存。
五、消毒频次1. 餐具、炊具应当每餐次进行清洗、消毒。
2. 食堂内的工作台、案板、刀具、容器、设施设备等应当每餐次进行清洗、消毒。
3. 食堂内的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深度清洗、消毒。
六、消毒人员管理1. 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毒人员,负责餐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2. 消毒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3. 消毒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4. 消毒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餐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餐具消毒规章制度

餐具消毒规章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餐具消毒规章制度【篇一:餐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1、食(饮)具、用具清洗、消毒必须在专间进行,间内设有专用的洗、消设施,各类设施必须明显标示用途;设有带盖的废弃物盛放桶;设专人负责。
2、食(饮)具、用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要求。
3、食(饮)具、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食(饮)具、用具应分开存放。
4、消毒后的食(饮)具、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或保洁间内备用,保洁柜或保洁间应有明显标记。
保洁柜或保洁间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无杂物,无蟑螂、老鼠活动的痕迹。
保洁柜应带门。
保洁柜或保洁间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每天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5、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所用药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批准文号、保质期。
6、食(饮)具、用具最好是采用热力消毒,特别是湿热消毒法。
因其材料不能适应热力消毒的才使用化学消毒方法。
7、采用洗碗机进行清洗消毒的,必须严格按洗碗机出厂说明使用。
8、消毒后的食(饮)具、用具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规定。
食(饮)具感官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等热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9、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食(饮)具、用具应有足够数量周转,要求达到最高使用量的3倍以上。
10、从事食(饮)具、用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篇二:餐具消毒中心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消毒中心卫生管理制度1、食(饮)具、用具清洗,消毒必须在专间进行,间内设有专用的洗,消设施,各类设施必须明显标示用途设有带盖的废弃物盛放桶,设专人负责。
餐具消毒清洁管理制度

餐具消毒清洁管理制度一、制度依据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3.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餐具消毒清洁管理由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 各部门要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餐具清洁消毒工作;3. 餐具清洁消毒相关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餐具清洁消毒设施和设备1. 餐具清洁消毒设施应该与食品加工区隔离,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2. 餐具清洁消毒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四、餐具清洁消毒流程1. 入厨餐具清洁消毒流程:(1)收集脏餐具;(2)用清水冲洗餐具表面的污物;(3)使用专用清洁剂清洗餐具;(4)用清水冲洗干净餐具;(5)置于消毒柜中进行高温消毒;(6)晾干餐具。
2. 使用过程中餐具清洁消毒:(1)用完的餐具应尽快清洗,不得长时间放置;(2)餐具应使用专用清洁剂清洗,不得混用;(3)餐具应进行高温消毒,确保无菌。
五、餐具清洁消毒管理1. 每日对餐具清洁消毒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2. 餐具清洁消毒记录应该详实,存档备查;3. 对餐具清洁消毒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更新知识。
六、应急处置1. 发现餐具清洁消毒流程不规范时,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2. 发现餐具清洁消毒设施设备故障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处理;3. 发现餐具清洁消毒不合格时,立即处置被污染的餐具,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制度的宣传和执行1. 餐具清洁消毒相关制度应该向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员工知晓;2. 对餐具清洁消毒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餐具清洁消毒流程进行检查;2. 对餐具清洁消毒记录进行抽查,确保真实有效。
九、制度的落实和追责1. 餐具清洁消毒制度的一切落实情况及责任措施应有监督与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2. 因餐具清洁消毒疏漏导致的责任人将进行相应追责。
餐具消毒的管理制度

餐具消毒的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餐具的卫生安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提高餐饮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此餐具消毒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场所的餐具消毒工作。
三、责任部门1. 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对餐具消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2. 餐饮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餐具消毒情况。
四、消毒设施与消毒剂1. 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餐具消毒设施,并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 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合格的食品级消毒剂,且按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五、消毒流程1. 餐具收集:餐饮服务员在就餐结束后,将用过的餐具集中收集,不得让未经消毒的餐具混杂使用。
2. 餐具清洗:将收集到的餐具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要彻底清除残留食物和油脂等污垢。
3. 餐具消毒:清洗干净的餐具放入专用的消毒设施中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晾干备用。
4. 餐具存放:消毒完成的餐具要妥善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消毒周期及方法1. 餐具消毒周期: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应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2. 餐具消毒方法:常用的消毒方法有高温消毒和化学消毒两种,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
七、消毒记录与检查1. 消毒记录:餐饮服务场所应建立餐具消毒记录,记录每天的消毒次数、消毒方法和消毒剂使用量等信息。
2. 检查与监督:餐饮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员工培训餐饮服务场所应对员工进行餐具消毒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正确的消毒知识和操作技能。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或员工,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制度执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应由经营者提出,并经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一、结语餐具消毒是餐饮服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做好餐具消毒工作,才能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餐饮服务水平。
希望全体从业人员认真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共同维护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
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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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制度法规—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
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