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一、食品加工摊位和经营食品人员应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售货人员《健康证》,并悬挂在摊位明显处;方可上岗管理。
二、市场内经营的所有食品均为正当渠道进货,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值期内;并保留进货票据。
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三、生熟食品加工要分开并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卫生的加工设备;肉禽产品、水产品、冷冻食品、熟肉制品、保鲜食品必须放在冷藏保鲜展示柜内。
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统一穿着白大褂、白帽子、白套袖,并用工具售货。
四、市场内如被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乘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
六、出售肉类及相关必须又卫生检查部门的合格证。
七、菜市场管理方要每天检查经营方是否按规定出售食品,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2)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菜市场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4年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变革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
首先,菜市场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4 年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将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职能,强化对菜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商户进行处罚和整改。
此外,菜市场将引入更先进的监控技术,包括智能监控摄像头、智能称重设备等,以实现对菜市场的全天候监控和数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菜市场的经营者将更加专业化。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未来,菜市场的经营者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他们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菜市场的经营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一、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 市场守则- 所有市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市场守则。
- 不得在市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卫生管理- 市场每日开市前,所有摊位经营者应清洁自己的摊位并保持卫生。
- 摊位经营者要遵守有关卫生要求,保持商品和操作的卫生健康。
3. 整洁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清理自己的摊位,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 摊位经营者要保持市场内外环境的整洁,不得随地乱扔垃圾。
4. 声音管理- 摊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降低噪音,不得产生过大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
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1. 商品标价- 摊位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商品的价格,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2. 商品质量- 摊位经营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 摊位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或劣质商品。
3. 纳税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营业时间- 摊位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的营业时间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安全管理规定1. 消防安全- 摊位经营者应设置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 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2. 安全出口- 保障市场内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3. 疏散演练- 定期组织市场内的商户和从业人员参与疏散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4. 安全警示- 在市场内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市场从业人员注意安全。
四、市场环境管理规定1. 绿化管理- 市场内外应进行绿化,并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和养护,保持良好的环境景观。
2. 排放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合理处理和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
3. 地面清洁- 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清洁市场地面,保持地面的整洁干净。
4. 环境污染- 摊位经营者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
五、市场监督管理规定1. 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篇)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加强扶锡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扶锡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
上述资产属村____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
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
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规章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
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市场基本规范1. 农贸市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及卫生安全。
2. 农贸市场每日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9点,市场开放期间不得借机涨价,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定价要求。
3. 农贸市场内不得进行乱排废弃物品和垃圾,严禁在市场内乱涂乱画。
4. 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所售产品的卫生与质量。
二、市场管理机构1. 设置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解决市场内的纠纷。
2. 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执法能力,确保对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品种。
2. 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出售过期食品及不合法的农产品。
3. 经营者应设置合理的商品陈列和标示,提供充足环保的包装袋,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四、市场秩序维护1.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严禁乱竞争、损坏他人货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市场内的纠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五、卫生与安全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市场卫生检查,确保市场的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
2. 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的清洁和消毒,并定期更换或修理设施。
3.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置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摘要:农贸市场是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供应农产品、生鲜食品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的特殊性质,卫生问题一直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围绕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内容包括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主体与责任、监督与执法等方面,旨在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为提高农贸市场的卫生状况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执法一、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由于农产品和食品的特殊性质,农贸市场的卫生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围绕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展开讨论,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为提高农贸市场的卫生状况做出贡献。
二、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农贸市场卫生达到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的要求,从而保障市民的健康与安全。
2. 意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农贸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市民购买农产品和生鲜食品的信心。
其次,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最后,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可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
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主体与责任1. 主体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主体包括市场管理方、经营者和监管部门。
市场管理方应当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整体卫生管理和维护,包括市场的基础设施、卫生设施等方面。
经营者是直接经营农贸市场的主体,他们应当负责自己经营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和维护。
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卫生管理的监督者和执法者,负责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市场的卫生状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责任市场管理方应当对市场的卫生状况负主要责任,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市场的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解决卫生问题。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与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城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农民进城售卖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顺利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将从市场管理机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规划建设、市场环境卫生等方面详细介绍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市场管理的核心,要确保市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有一套健全的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商贸协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市场整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2.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办公室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
3.市场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市场决策咨询机构,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为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决策咨询。
二、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秩序维护要坚持依法经营、公正监管、约束自律。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核和执照注册,确保经营户合法经营。
2.建立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顿。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禁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
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
4.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经营户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档案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市场规划建设为了优化农贸市场的布局和环境,提高市场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必须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1.制定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统筹安排市场的规模、功能和布局。
2.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建设绿色市场。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质量,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农贸市场及其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人员,涉及农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等的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来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市场内的秩序和环境良好。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享受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真实的身份和经营信息,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食品、日用品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模参加市场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或者违规停业。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诉讼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不得以暴力、威胁、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随意摆放、投放垃圾,不得破坏市场的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对于发现农贸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合格产品,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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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
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
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
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
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XX工商所篇二:农贸市场管理条例19XX年 11 月 27 日 ***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 年 11 月 30 日 ***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XX年 6 月 26 日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 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XX 年 6 月 29 日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一)走私物品:(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