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新版】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促进农产品流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准入
1. 经营主体资格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2. 市场准入条件
•具有固定场地,场地符合相关消防、卫生等要求;
•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追溯体系;
•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具备经营农产品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市场经营
1. 价格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依法自主确定商品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虚构价格欺骗消费者。
2. 资金管理
经营者应合法纳税,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虚假交易等手段逃避监管。
四、质量安全
1. 商品检验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店铺卫生
各经营者应保持店铺环境整洁,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卫生安全。
五、市场监管
1.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罚款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希望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农副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四条经贸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国土、建设、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管、农业、动物防疫、检验检疫、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市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上述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市场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专业或批发市场应积极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二)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与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一、前言该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是农商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定义1、农贸市场:指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镇内,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散地。
2、市场管理:指协调各方资源、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卫生的流程和制度。
三、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市场设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场的规划、选址、建设及后期管理。
2、市场招商通过宣传、推广、招商等手段,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市场。
3、租赁管理对市场内各商户进行租赁管理,明确市场租赁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收费工作。
4、市场卫生管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对市场卫生问题进行排查并做好整改措施。
5、市场安全管理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场服务管理加强市场服务管理,提高经营主体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商户基本经营规定1、商户准入规定确认商户的身份资格和经营范围,由市场管理部门对商户进行审核,并确定商户入驻市场的资格。
2、商户经营行为规定商户应遵守市场的相关规定,包括经营品种、标价、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3、商户管理规定市场管理部门应对商户进行管理,包括收费、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市场综合执法规定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和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共同处理。
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通报,保护消费者和商户合法权益。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农贸市场:指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镇内,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散地。
- 市场管理:指协调各方资源、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卫生的流程和制度。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应急处理措施的计划。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2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2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
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
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
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第4条:调配(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
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
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
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
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
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
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篇: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合同农贸市场管理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对太原乡农贸市场进行管理,特订立以下合同。
工作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的清洁管理、日常安全、市场秩序整顿、开关门。
期限及待遇:合同期限: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止。
如乙方不履职尽责,甲方可以终止此合同。
工资待遇:每月xxx元,大写xxxx整。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期间新增加的服务事项,其费用另行协商。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注意节水节电。
必须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对此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此合同的解释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诚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一份,双方签字效。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合同新版Xxxxxxx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XXXXXXXXXXX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农贸市场,并保证合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
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
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
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
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
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
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
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