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采购人的主体权责 完善流程落实采购原则

合集下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确定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合同的验收者,依法享有采购权利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预算单位要将内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凡是列入《目录》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未列入《目录》,但同一预算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暂为30万元,县级暂为2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

同一预算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市级暂为150万元,县级暂为100万元;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额标准,即工程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100万元),无论是否列入《目录》,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方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管理制度具有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1一、目的: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三、职责权限1、总经理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批;2、副总、财务总监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核;3、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

四、采购原则1、询价比价原则物品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

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

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企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枣财采[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全市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工作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内控管理主体责任。

全市各部门单位(简称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内控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含代管,下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式、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

采购人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并至少设置1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宜府办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22〕6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专项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依法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理念(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思考谋划,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任务。

(二)树牢政府采购管理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理念,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

要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履职能力(三)落实采购人第一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采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在京举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培训班

财政部在京举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培训班

财政部在京举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培训班佚名【摘要】2017年8月30日,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举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王绍双副司长出席培训班并发表讲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王文虎处长主持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龚亮副处长授课。

来自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3页(P12-14)【关键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财政部门;培训班;服务;货物;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一级预算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017年8月30日,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举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王绍双副司长出席培训班并发表讲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王文虎处长主持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龚亮副处长授课。

来自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举办培训,对87号令进行全面系统地讲解培训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87号令的推行,财政部国库司王绍双副司长在开班仪式上介绍了举办此次培训的初衷,并从87号令的出台意义、重点内容以及贯彻落实的要求三方面发表了讲话。

王绍双在谈及修订18号令的重要意义时指出,87号令是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实践调研后,对2004年颁布的18号令进行的全面修订。

18号令是政府采购领域的第一个部门规章,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亟需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

修订18号令具有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四方面重要意义。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汇报近年来,医院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医院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市政府采购办的精心指导下,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医院建设发展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健全采购机制、强化采购责任;坚持采购原则、完善采购制度;加强采购预算、控制采购成本;明确采购目标、制定采购方案;优化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档案;履行采购职责、塑造采购形象;深化采购监督、实现廉政采购等有效举措,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圆满地完成了我院各项采购任务,实现了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2012年上半年累计完成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2209.294万元,实际支付采购金额1914.8435万元,节约资金294.45万元,节支率达到15.38%。

现将我院今年上半年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健全采购机制,强化采购责任领导重视、各有关科室密切配合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

医院党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始终把采购执行情况作为我院采购工作的重要考察内容之一。

我们深刻领会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择优采购、效益明显的采购原则,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分析讨论,广泛征求科室意见,实行“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内部责任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纪检、审计、技术等人员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对大型采购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院长书记办公会研究通过,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最后确定采购项目。

实行了采购物资质量保证制度,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推行“采购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具体化”的工作方针,确保了我院采购工作有章有序的扎实开展。

通过建立并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提升了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
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 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 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 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87号令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 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修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定义,明确采购人 为主,将邀请招标中的随机邀请修改为随机抽取
(二)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 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货物、 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下限,从40%、20%下调为30%、10%。
(三)遏制暗收回扣 • 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 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
• 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 应商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 条); •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 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第五十一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立法咨询专家。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立法咨询专家,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加强采购人的主体权责完善流程落实采购原则■黄瑞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对财政部2004年8月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较大改动,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笔者结合多年项目采购法律经验,以及参与87号令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咨询的思考,从五个方面简要评析87号令的立法亮点、特点。

第一,加强采购人自主权利和责任,依循采购规律实现采购目的。

政府采购天然具有公共性采购及保障实现行政功能的性质,相应地,也具有公开透明等与民间性采购所不同的特点。

但是,就实现采购目的而言,政府采购无法脱离市场采购的一般规律,即按照风险便利承担的原则,将采购的主要权利和责任分配给采购人,是项目失败概率最小、成本最低的安排。

换言之,采购人应有权自主决定采购需求、条件和供应商,才能更好地实现采购目的。

事实上,与我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多元的立法初衷相关,18号令对采购人应有的主体定位体现了当时的立法关注,表现出对采购人采购决定权的淡化、限制乃至剥离。

其中,最突出的是评标中对采购人主要设置的是屏蔽和限制参与规定,这大大降低了采购人对采购负责的积极性。

而87号令贯穿整个办法的亮点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尽量赋予和明确采购人应有的采购决定权;同时,相应规定采购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与18号令相比,按照采购活动的顺序,87号令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权利和责任,可归纳为十个方面:一是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第七条);二是自主决定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以及委托代理招标的具体范围(第九条);三是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条);确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第三十一条);四是决定邀请招标合格供应商产生的方式,推荐备选供应商(第十四条);五是开标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第四十四条);六是评标前可以向评标委员会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第四十五条);七是核对评标结果,依法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第六十四条),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第六十七条);八是确定验收要求(第二十条),决定关于样品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组织项目验收(第七十四条);九是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及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第七十五条);十是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六条)。

上述权责对等的立法调整,既通过回归权利,调动采购人发挥采购主体地位作用的积极性;又通过明确职责,奠定了要求采购人承担失职责任的基础。

其中,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举措,是在评标中赋予采购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以及依法对评标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纠错的机制安排。

第二,弱化代理采购的立法导向,有利于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服务的专业性竞争。

87号令摒弃了18号令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的表述方式;在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义中,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第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并简化了采购人自行招标的条件(第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第八条)。

这些变化,既体现了恢复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弱化代理采购的导向;同时,也有利于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摆正专业服务机构的自我定位,凝心聚力于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促进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以服务的专业性开展竞争,包括熟悉产品特点、市场情况、技术标准、履约服务等商务、技术、法律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协助采购人承担87号令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增加公开透明举措,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并相互监督。

87号令增加了一系列采购人落实公开透明原则的举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合同文本(第二十条)、样品要求和评审标准等(第二十二条),告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告知未中标人本人在综合评分法下的评审得分和排序(第六十九条),以及可以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存档其关于验收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等。

事实上,在各个细分市场领域中,供应商之间最清楚相互的优劣特色。

如果投标人未能成功中标,知晓己方在竞争中的失败原因及比较劣势,或许能够减少其猜疑和对项目的负面解读。

当然,实践中,未中标人知晓其综合评分法的得分与排序,是否可能发生进一步的询问、质疑等,还有待观察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邀请未中标人参与对中标人履约验收时,在发挥竞争者相互监督作用的同时,应注意依法保护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针对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18号令实施十余年来,已经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各种各样的项目规范需要。

本着解决问题的立法导向,87号令一方面直接回应诸如规范多个投标人报价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样品等立法期待;另一方面,也不回避被社会诟病的“高价中标”“低价抢标”等问题,通过广泛、多轮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目前比较务实的制度规范。

其一,关于超低价竞标。

考虑到18号令中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限制,在实践中就如何认定成本价存在较大争议,缺乏相对客观的标准或依据,87号令经论证放弃了以成本价为参照的判断标准,而是聚焦于解决问题的目的,选择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方法,即: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条)。

该规定在两种法定评标方法中均适用。

其二,关于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评审。

被多次质疑的高价中标问题,涉及如何落实低价优先法。

结合实务中出现的多种价格评审标准问题,87号令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应得价格分的满分;评标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并取消了18号令中的价格分值比重的上限(第五十五条)。

其三,关于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一方面,考虑到相同品牌产品制造商可能存在多个经销商的商务惯例,以及促进多个投标人竞价有利于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所以,87号令不禁止多个投标人在同一合同的竞争中参加投标;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围标,妨碍其他投标人充分、公平竞争,87号令对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的中标机会做出了限制,即仅允许相同品牌产品多个投标人中最有竞争力的一个投标,进行最终的中标比选(第三十一条)。

其四,关于非单一产品采购。

为了满足日益复杂的采购需求,87号令针对非单一产品采购,明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考虑到集成采购中核心产品与单一产品相同品牌有多个投标人性质的接近性,以及为了限制采购活动当事人通过安排采购标的规避上述制度,87号令还规定只要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应按照相同品牌产品多个投标人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件是相同品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并未区分。

其五,关于样品。

因政府采购内容及需求的庞杂,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的样品纳入评审,在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时有涉及。

18号令未涉及样品的规定。

如何规范样品的作用及管理规范,在《条例》的立法调研中,就是立法机关关注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有不少以样品检测或供应商能力考察为由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况,《条例》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87号令则完善了货物招标中样品相关规范,填补了18号令的空白,提供了涉及样品采购项目的操作依据。

87号令对样品的规范有三个要点:一是采购以不要求提供样品为一般原则,提供样品限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二是要求提供样品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制作标准和要求、检测报告、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标人样品的保管和封存等相关规定;三是未中标人样品的退还或处理,中标人样品作为履约验收参考(第二十二条)。

实践中,为减少争议,招标文件还应明确投标人样品及检测报告(如需要)提交的具体规定。

第五,在完善采购流程、促进当事人合规自律的同时,创造简政放权、监管后移的条件。

全链条完善采购流程,是87号令的另一突出特色。

其亮点在于既衔接落实了上位法的规定,又将18号令实施以来采购实践中反映的流程缺陷,予以较完整的修补。

尤其是在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环节,对规定操作未如期执行时,或者发生了新的状况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奠定了监管后移的可行性基础。

具体包括:(一)明确多环节存档详细要求。

87号令规定对开标、评标现场全程进行清晰可辨的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存档(第三十九条);对开标存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采购人在评标前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材料存档(第四十五条);对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记录存档(第四十九条)等。

(二)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的具体职责。

既包括核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宣布评标纪律、维护评标秩序等程序管理内容,也包括介绍法规政策、招标文件、核对评标结果等专业工作内容。

(三)补充了评标委员会组成缺陷、工作机制及成员行为规范:包括规定成员不足及更换的机制,以及相关评标意见的效力等(第四十九条);对于需要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第六十一条);对于评标结果的纠错重评机制(第六十四条);禁止成员违规偏向、协商评分、带走评标资料等具体不当行为(第六十二条)。

评标结果无效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第六十七条)等。

(四)补充了中标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87号令落实《条例》的信息公开规定,相应增加了中标结果公告的详细内容(第六十九条)。

(五)增加了合同履行、验收及违约处理的规定。

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87号令坚持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贯彻关注采购结果的导向,增加了采购人验收(第七十四条)、及时支付、依法及时处理违约等规定(第七十五条)。

(六)在全面完善采购流程的基础上,87号令可促使采购活动当事人更有法可依地进行合规自律,进而贯彻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监管后移的改革精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