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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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大全5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大全5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大全5篇]第一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新)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新)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告今年我公司已发生了两起员工因疾病而死亡(非因工死亡)的事件,在处理员工非因工死亡过程中,我们在集团的所有规定里没有找到一个清晰和明确的说法。

最近,死亡员工家属向我们提出了员工死亡后的福利待遇问题,引起了我们关注。

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其直系亲属是否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进行探讨。

1、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1.1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说明是:依法是指法律、法规。

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文件,民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

1.2案例2004年5月,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的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私企未给予其父母任何丧葬抚恤待遇。

阳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企业给予丧葬费10500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

该私企辩称,阳某的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之时,也不在上下班途中,且阳某父母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再行申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阳某虽为私营企业职工,尽管《劳动保险条例》未把私营企业列入调整范围,但是《劳动法》把私营企业列为调整范围,阳某非因工死亡也应享受相关待遇。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大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财政部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财政部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职工保险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且足够的经济补偿。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强参保意识,促进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保险,以提高职工权益保障的水平。

此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赔偿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提供经济援助。

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企业职工的遗属生活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向遗属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助,从而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遗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财政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遗属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真正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最后,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合理维权的能力。

财政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向企业职工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财政部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背景介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问题二、解决方案1.丧葬补助金- 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抚恤金- 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实施细节1.申请流程- 遗属提供相关材料,向企业申请- 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 社保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2.资金发放-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月发放四、注意事项1.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2.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正文:在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发布了相关规定,对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次,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具体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抚恤金资金同样来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遗属可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将发放给遗属。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其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

同时,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职员工因疾病或其他非工伤原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这一标准的设定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应当依法支付在职员工的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在12个月以下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0倍支付;连续工龄在12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5倍支付;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0倍支付。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员工工作年限的重视,也充分考虑到了员工对于企业的贡献。

其次,对于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考虑到员工的工资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

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确保赔偿金的及时发放,避免给家属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此外,对于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也需要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情况各有不同,因此在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非工伤死亡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总之,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关系到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制定和执行这一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员工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非工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为在职员工的权益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离退休后,因非工作相关原因导致死亡而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进行汇总。

一、劳动法及其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安排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职工退休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疾病、非因工外伤或者其他原因突发重大疾病危险的,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在停止工作时间内,视同工伤待遇支付。

在职工因上述原因死亡时,将视为因工死亡,享受工伤待遇。

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1.《国家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三、福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妻子可以享受丧假和丧葬费等相关待遇。

2.《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根据《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第二百五十二条,如果军人在扣发休假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遗属将享受相关待遇。

四、退休金法律法规1.《国家工资法》:根据《国家工资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包括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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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 343 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济南市平阴县目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执行标准是410元/月。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3、目前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办法和渠道(1)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2)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第二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3)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原所在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适用范围、供养亲属范围和适用期间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范围山东省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该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范围限于国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适用范围较小。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山东省于2003年对该问题作出了调整,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扩大适用至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直系亲属范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2004年6月23日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期间随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

2012年8月7日施行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1、协商。

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仲裁。

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诉讼。

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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