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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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前几期解析了企业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问题,本期就来看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主要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死亡待遇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

本期目录索引一、一次性抚恤金(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二、丧葬费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补助对象(二)特殊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待遇标准是一致的;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对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机关执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因此包含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摘要:
1.引言
2.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4.结论
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权益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其中,关于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讨论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2023 年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二、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死亡丧葬费:本公司职工的平均两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供养一个直系亲属,为本人6 个月的工资;供养两个直系亲属,为本人9 个月工资;供养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为本人一年工资。

3.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三、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结论
总的来说,2023 年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死亡丧葬费、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和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保障职工因非工伤原因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3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3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3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内的情况下,因疾病、意外事故等非劳动关系因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赔偿金额。

它是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方面,旨在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应的经济安抚。

根据劳动法以及事故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规定了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并在2023年进行了调整。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涉及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因素致使劳动者死亡时,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赔偿额度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2023年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丧葬费、丧失赡养费、丧失抚育费以及丧失扶养费。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 丧葬费非因工死亡时,由于丧葬仪式需要一定的费用,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的30倍来计算,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丧失赡养费根据被害人死亡前年度的平均工资,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为30%至50%不等。

3. 丧失抚育费非因工死亡时,若被害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育,则其家属可以获得丧失抚育费。

具体数额依据被害人死亡前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至30%之间。

4. 丧失扶养费如果死者家庭中有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亲属需要扶养,则其家属可以获得丧失扶养费。

计算方法是根据被害人死亡前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5%至20%之间。

需要说明的是,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因此以上的百分比仅为一般参考值,具体金额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及当地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害人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单位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支付合理赔偿。

总结而言,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2023年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丧失赡养费、丧失抚育费以及丧失扶养费。

具体的金额计算根据被害人死亡前年度的平均工资和一定比例来确定。

同时,需要注意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具体金额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当地规定进行调整。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人或者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明确了工亡赔偿标准,以保障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部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个月。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月。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充分照顾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人和其家属的生活保障需求。

其次,对于工人因工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山东省还规定了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工人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工亡事故中受伤的工人的医疗费用补偿。

工人因工死亡前曾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为受伤工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工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的出台,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合理的补偿,也在精神上给予了必要的关怀。

同时,这也督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内容?赔偿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背景介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问题二、解决方案1.丧葬补助金- 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抚恤金- 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实施细节1.申请流程- 遗属提供相关材料,向企业申请- 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 社保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2.资金发放-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月发放四、注意事项1.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2.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正文:在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发布了相关规定,对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次,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具体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抚恤金资金同样来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遗属可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将发放给遗属。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其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

同时,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如果就“⼭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1、⼭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

(2)⼭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条第(⼆)款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凡是执⾏《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3)⼭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条规定:“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4)⼭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根据⼭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主要有:(1)项⽬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每⼈1000元;⼀次性救济费: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山东省教师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2021

山东省教师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2021

山东省教师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2021 首先,根据山东省的通知,山东省企业职工丧葬费的补贴标准为:包干制的1000元。

这个费用与职称无关,不论你职称高低,一视同仁,统一都是发放1000元,并且丧葬费是一次性的,如果在办理丧礼之后、补助还有剩余,也会直接留给家人。

其次是抚恤金。

在山东省,抚恤金又称作救济费,按照山东省的救济费有两个标准,第一个因病或非工事死亡,是按照死者生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发放10个月。

第二个是因工死亡,按照死者生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发放20个月。

而根据山东省最近的数据,如果是在今年去世的因病或非工事死亡的老人,抚恤金以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6242元,死者家属可以领取62420元的救济费。

如果是因工去世的死者家属可以领取124840元救济费。

另外对于山东省的退休老人来说,如果退休老人去世后,造成家里严重生活困难,大家可以去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现行的山东省规定,生活困难补助的帮扶对象是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补助的档次分为460元、410元和360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生活困难补助不包括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也就是说,只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才可以申请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三,如果死者生前、还有没有发放完毕的个人养老金,死者亲属也是可以按法律继承的。

大家可以在为死者办理注销社保手续的时候,一并将死者养老金账户余额一起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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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2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2〕141号—————————————————————————————转发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总工会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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