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合集下载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主题词:劳动企业遗属待遇通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伤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费,企业职⼯平均⼯资为2个⽉;2、⼀次性救助基⾦,⼀⼈供养直系亲属的,死者⼯资为6个⽉;⼆⼈的,死者⼯资为9个⽉;三⼈以上的,死者⼯资为9个⽉12个⽉;3、对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幸存家庭成员⽣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的赡养补助。

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费,企业职⼯平均⼯资为2个⽉;2、⼀次性救助基⾦,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死者⼯资为6个⽉;⼆⼈的,死者⼯资为9个⽉;三⼈以上的,死者⼯资为9个⽉12个⽉;3、对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幸存家庭成员⽣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的赡养补助。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与职员因⼯死亡时,由该企业⾏政⽅⾯或资⽅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三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两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与职员因⼯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的⼆分之⼀;⼀周岁⾄⼗周岁者,为平均⼯资⼀个⽉的三分之⼀;不满⼀周岁者不给。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

(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

3.户口首页。

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

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

(还是公务员好啊)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

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

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伤死亡赔偿金。

西安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也对工伤死亡赔偿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根据西安市的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为基数的。

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因工伤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职工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西安市,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来计算的,具体比例取决于职工的工龄和工伤等级。

此外,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职工,其家属还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其次,西安市对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申领流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家属需要在职工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伤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给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认定结果,向家属发放工伤死亡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补助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家属在申领工伤死亡赔偿金时,应当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的身份证、工伤事故的证明材料、医疗鉴定意见书等。

此外,家属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西安市对工伤死亡赔偿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家属在申领赔偿金时应当了解相关流程和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及时发放和合理计算。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非工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

非工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

⾮⼯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般来说,发⽣⼯伤死亡,职⼯的家属会得到相应的⼯伤死亡赔偿,那么⾮⼯伤造成的死亡,职⼯的家属能否获得⼀点赔偿呢?⾮⼯伤死亡社保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伤死亡的社保赔偿标准⼯⼈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企业职⼯⼯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陕西退休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退休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退休死亡补助标准陕西省实行的退休死亡补助标准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应有的经济支持。

本文将围绕陕西省的退休死亡补助标准展开讨论,以便更加详细地了解该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根据陕西省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陕西退休人员的死亡补助标准如下:1. 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一旦过世,其家属有权享受丧葬补助金。

陕西省针对不同级别的退休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补助额度。

一般而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2. 丧葬费用报销:除了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属还可享受丧葬费用报销。

在接受丧葬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及发票等证明文件。

根据具体情况,陕西省将对合理的丧葬费用进行报销,以减轻退休人员家属的经济负担。

二、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申请流程退休人员家属在退休人员离世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退休人员死亡补助:1.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须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包括退休人员的有关资料、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便加速申请过程。

2. 补助金申请:申请人需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单位或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提交给经办人员进行审核核实。

申请被批准后,退休人员家属将获得对应的补助金。

3. 丧葬费用报销:退休人员家属在办理丧葬费用报销时,需要准备丧葬费用明细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所在单位或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核报销。

三、保障退休人员福利的意义陕西省实行的退休死亡补助标准,对于保障退休人员权益及其家属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退休人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

他们在退休后,享有依法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而一旦退休人员过世,家属将面临丧葬等一系列开支,因此需要通过退休死亡补助来缓解这一经济压力。

其次,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五、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