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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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为利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的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第二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经济补偿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惠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生活中发生的非劳动力导致的死亡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四川制定了一套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合理性和意义。

一、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丧葬费补助标准:依据死者家庭的人口情况和地区经济水平进行测算,包括搬运、入殓、安葬等费用。

2. 生活费补助标准:根据死者在生前的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合理补偿家庭的经济损失。

3. 抚养亲属费标准:针对死者家庭的抚养权利人进行补偿,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

4. 支付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四川省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款项的支付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在非劳动力的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例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故意自杀、参与非法活动导致死亡等,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计算。

二、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意义1. 保障家庭利益: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出台,可以保障死者家庭的正当权益,尽量减轻其经济负担。

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可以帮助家庭渡过短期经济困难,维护家庭的生活稳定。

2. 落实社会责任: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设立,是社会对每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通过赔偿标准的合理设定,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弥补非因工死亡所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死者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

3. 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层面上看,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存在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面对意外事件时,赔偿标准可以让受害者家庭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减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三、结语综上所述,四川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在保障家庭利益、落实社会责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可以减少家庭因意外死亡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四川一、引言在我国,劳动者非因工死亡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非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时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及申请赔偿的流程。

二、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概述1.定义非因工死亡赔偿是指劳动者在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由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责任方按照法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

2.赔偿项目非因工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丧葬补助金:按照死者生前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者生前10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比例发放,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四川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丧葬补助金在四川省,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死者生前3个月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川省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者生前15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四川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死者生前的工资比例,最长不超过20年。

四、申请赔偿的流程1.申请主体非因工死亡赔偿的申请主体为死者家属。

2.申请材料申请非因工死亡赔偿需提交以下材料: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用人单位证明、死者家属身份证明等。

3.申请时限死者家属应在死者死亡之日起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

4.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赔偿金发放给死者家属。

五、注意事项1.赔偿金的计算和发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和发放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各项目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如死者家属存在争议或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等,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需要进行相应的医疗治疗,包括住院、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根据四川省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劳动者所在单位预付,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报销。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度补贴。

四川省根据工伤程度和工龄等因素,制定了工伤津贴的标准。

丧失一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50%发放;丧失二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40%发放;丧失三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30%发放;丧失四级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工资的20%发放。

3. 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致使劳动者发生伤残,需要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川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工龄,对伤残补助金进行了分类标准。

伤残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九级,补助金标准从1万元到20万元不等。

4. 误工费: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间无法从事原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川省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误工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标准为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为月度工资额的70%;伤残等级五级至九级的为月度工资额的60%。

二、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对工伤事故责任方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支付的金额的规定。

四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支出等。

其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供养亲属的数量不同而有所差异。

抚恤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家属的一次性补偿金,也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进行了分类规定。

供养亲属支出是指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支出,根据家属人数等因素进行了分类标准。

此外,四川省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申请和救济程序,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劳动者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若劳动者未能获得合法的赔偿,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请救济。

综上所述,四川省工伤(未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赔偿保障。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对非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并无规定。

现对非因公死亡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

1、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3〕54号】具体规定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3〕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篇一: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第一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供养亲属抚恤金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一次性工亡补助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金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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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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