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黄金首饰、K 黄 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两个单耗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30【实施日期】1998.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上报的《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
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
贵金属首饰国家标准简介

贵金属首饰标准简介国家标准体系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如贵金属首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GB11887-2002、推荐性标准有GB/T18043-2000等。
贵金属首饰标准及主要内容介绍:GB11887-2002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首饰中贵金属的纯度范围(不包括焊药成分,但成品含量不得低于规定的纯度范围)、印记、测定方法和贵金属首饰的命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首饰行业和国内生产及销售的首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288 首饰含金量分析方法(neq ISO 11426:1993)GB/T 11886 首饰含银量化学分析方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3 珠宝玉石鉴定GB/T 16554 钻石分级QB/T 1656 铂首饰化学分析方法钯、铑、铂量的测定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纯度贵金属元素的最低含量,以贵金属的含量千分数计量。
4 纯度范围纯度以最低值表示,不得有负公差。
4.1 贵金属及其合金的纯度范围见表1。
表14.2 足金首饰因使用需要,其配件含金量不得低于750‰。
4.3 贵金属及其合金首饰中所含元素不得对人体健康有害。
含镍首饰(包括非贵金属首饰)应符合以下规定。
4.3.1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摘除或保留的制品,其镍在总体质量中的含量必须小于0.5‰;4.3.2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链,戒指;——手表表壳,表链,表扣;——按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
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6]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3.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制定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2015年3月4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署监二字第10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署监二字第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f029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63.png)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署监二字第109号1989年2月3日)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与我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关执行上述《通知》并使广大旅客自觉遵守,请各关将本文所附“公告”于文到之日对外公布,并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带进货物性捐赠或加工贸易的金银及其制品的,如旅客无法向进境地海关提供必要的单证,不予放行,联系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保管手续。
三、“公告”第一条所指“自用、合理数量”,请各关根据旅客身份等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超量不多,仍属自用的,从宽放行或予以退运;未作申报的,依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可酌情处以罚款。
四、具有“公告”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分别依照《海关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以上按走私定性),以及《海关法》第十八条、《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以上按无证到货定性)的规定处理。
五、三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在照顾旅客合理需要的同时,加强对进口金银及制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
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4.16
【实施日期】202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2020〕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
202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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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22
•【文号】国税函[2006]814号
•【施行日期】2006.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
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份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铂金首饰和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1.任务来源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特制定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委托深圳海关负责制定,由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司组织中国黄金协会、黄金行业和企业的专家以及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应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行业加工贸易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制定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3.单耗标准的执行幅度本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在单耗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审批和核定加工企业生产成品的单耗。
4.商品和加工工艺知识4.1原料和主要成品的商品知识铂金是一种稀有贵金属,其色泽呈银白色,熔点高约1773℃,铂金具有良好的加工性能,可以拉成φ..001mm的细丝,并可锤打成厚度为0.127mm的铂片;此外铂金还具有高度的催化活性、良好的高温抗腐蚀、抗氧化作用及延展性好等优良性能。
铂金的主要产地是南非,约占世界产量的60%,其次为俄罗斯,约占世界产量的30%。
铂金按纯度分类有:纯度99.99%、95%、90%、85%。
铂金首饰是以铂金为原料制作的贵金属首饰,铂金镶嵌首饰是以铂金为主要原料与用于珠宝首饰加工的各类珍珠、钻石、宝石、半宝石等镶嵌材料为辅制作的贵金属首饰。
铂金首饰和铂金镶嵌首饰是近几年流行的首饰,品种多样,包括不规则的戒指、耳环、吊坠、手镯、项链、手链及衫针等。
行业标准对铂金首饰和铂金镶嵌首饰的质量要求主要有:首饰外观无变形且表面光滑、花纹线条清晰、电镀均匀,首饰表面亮白;镶嵌首饰的镶嵌爪要对称、镶嵌钉要圆滑,镶嵌石(指钻石、宝石、珍珠等)应镶嵌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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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金首饰、K 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
耗标准》等两个单耗
2007-08-01 | 【大中小】
2005年6月21日中国黄金协会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HJ001-2005)和《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HJ002-2005)印发你们,自2005年8月1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商务
主管部门应在本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审批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
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
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在本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进行备
案、核销。
2005年8月1日前备案的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和K(黄)金镶嵌首饰
加工贸易合同,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合同,按各地海关已核定的单耗
核销。
特此通知。
附件:1、相关附件下载: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
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HJ001-2005)
2、相关附件下载: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
标准(HDB/HJ002-2005)
HDB/HJ001-2005 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及K(黄)金镶嵌首饰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码71131919.90、71131911.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未锻造黄金(商品编号:71081200)加工生产黄金首饰(商品编码71131919.90)、K(黄)金首饰(商品编号:71131919.90)及K(黄)金镶嵌首饰(商品编号:71131911.00、71131919.90)耗用黄金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以未锻造黄金加工生产黄金首饰、K (黄)金首饰及K(黄)金镶嵌首饰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净耗: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黄金部分中的未锻造黄金的质量,单位:克/克。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生产过程中所必需耗用的、且不能物化在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黄金部分的未锻造黄金的质量。
损耗率(%):指工艺损耗占进口保税料件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3.1原料品种规格
未锻造黄金为足金或千足金;含金量有99.99%、99.95%、99.90%、99%。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成品品质要求其成色符合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对成品品质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及K(黄)金镶嵌首饰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HJ002-2005
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 71131999.90、71131991.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Pt990、Pt950、Pt900和Pt850等铂元素为主要成分的未锻造铂(以下简称铂金,商品编号:71101100)为原料加工生产铂金首饰(商品编号:71131999.90)以及铂金镶嵌首饰(商品编号:71131991.00、71131999.90)耗用铂金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以铂金为原料加工生产铂金首饰和铂金镶嵌首饰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净耗: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克)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铂金部分的铂金原料的质量,单位:克/克。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生产过程中所必需耗用的、且不能物化在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铂金部分中的铂金原料的质量。
损耗率:指工艺损耗占进口保税料件投入量的百分比。
3.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原料(铂金)应符合相关的国际、国家标准及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铂金原料的常见纯度有:铂金99.99%、95%、90%、85%。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成品品质要求其成色须符合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对成品品质的认定。
行业标准对质量要求主要是;首饰外观无变形且表面光滑、花纹线条清晰,电镀均匀,首饰表面亮白;镶嵌首饰的镶嵌爪要对称、镶嵌钉要圆滑,而镶嵌石(指钻石、宝石、珍珠等)要镶嵌平整。
3.3 单耗标准
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