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十三五”规划》和《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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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林业工作计划

下半年林业工作计划

下半年林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各项工作纪律。

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原则,按各项工作纪律的要求,分项实施各项工作任务。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下半年林业工作计划5篇,供大家参考。

下半年林业工作计划1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一)大力开展植树造林,超额完成年度造林任务。

以“一轴、三廊、三环、多点”为重点,大力推行工程化造林。

仅上半年就完成新造林14万亩,植树1740万株,绿化村庄716个,超额完成年度造林任务。

深入开展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上半年全市共有340万人履行了植树义务,其中直接以植树形式尽责的有185.2万人,尽责率达到89.8%。

进一步创新林业发展模式,启动了万亩林场建设。

五市三区申报建设万亩林场15处,符合条件的14处,规划面积21.3万亩,截止6月底已开工建设的有11处,共完成新造林5万亩,栽植各类苗木1658.5万株,其中胶州市的山洲、明山万亩林场莱西市的宫山万亩林场胶南市的长阡沟万亩林场等4个林场建设已初具规模并形成景观效果。

(二)认真抓好森林防火,未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持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促进了各级行政主体和广大市民森林防火意识的提高。

加大森林防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每200-300亩森林配备1名管护队员的要求,扩建了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责任到人、防范到点、应急到位;投资3000万元新建高标准防火通道100公里及购置部分灭火装备,及时配发到了各有关区市,提高了防扑救森林火灾能力。

高度重视火源管理,在森林火险重点区建立了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火场移动图像和通讯联网系统,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置了视频卡口和语音提示,形成了以防火检查站、动态巡逻和林内墓地综合整治为主的火源管理体系。

(三)科学防控林业有害生物,实现了“有虫不成灾”。

坚持疫情调查和监测预报制度,每周发布一次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动态报告,监测普查面积322万亩,监测覆盖率达到99.99%。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林法〔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我局2021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局2021年8月3日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涵义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或者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合政〔1994〕92号)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9.09•【字号】皖发[1989]15号•【施行日期】198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1989年9月9日皖发〔1989〕15号)近年来,我省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发展速度较慢,仍是全省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全省尚有一千八百万亩宜林地没有造林绿化。

同先进省、区相比,不仅森林覆盖率低,林业的总体效益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贯彻执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林业,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山区生产、振兴我省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必须动员全省人民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

根据我省情况,要求从一九九0年起,五年内完成现有一千八百万亩宜林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八年内,使新造林和封育林木郁闭成林,实现城市和平原县绿化达标,并实现公路、铁路、河道两旁、水库周围和城镇、村庄绿化,再经过三年补充完善,到二000年,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五千一百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森林蓄积量达到一点五亿立方米。

全省“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地、市、县要迅速将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乡村、生产单位和山场地块。

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将造林绿化事业推向全社会。

实现“五·八”绿化规划目标,是全省人民的一件大事。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逐级签订造林绿化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明奖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绿化委员会成员,都要亲自办造林绿化点,带头实干,做出榜样,对绿化任务大的地方要重点加强指导,发动全党、全民共同行动,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各行各业齐出力,形成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的造林绿化运动,把这一功在社会、利在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办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80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80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日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130600—201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6—2020年)的意见》(皖国土资〔2016〕(亳政办秘〔2016〕《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95号)、259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按照皖国土资﹝2016﹞95号要求,由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发改和农业部门承担的“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镇推进”、“分类整治”和“扶贫优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筹建设资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项目从批准立项到验收确认,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机构,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建立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林造函〔2020〕225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全面掌握2020年全省林业增绿增效和“四旁四边四创”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情况,省林业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营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验收内容(一)人工造林,主要包括2020年实施的长江防护林工程造林、中央财政造林补助等中央投资造林、石质山造林以及“四旁四边”造林绿化完成情况;(二)封山育林(包括长江防护林工程封山育林和省级封山育林)完成情况;(三)退化林修复(包括国家级退化林修复和省级退化林修复)完成情况;(四)森林抚育(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森林抚育和省级森林抚育)完成情况,2020年新增省级森林抚育经营示范片(含扩建部分)建设情况;(五)2020年“四旁四边”绿化中公路、铁路、河流绿化情况。

以上各项年度计划任务,请按照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皖绿〔2019〕3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四旁四边四创”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绿〔2018〕6号)执行。

二、自查验收标准(一)人工造林(含更新造林)1.长江防护林工程、中央财政造林补助造林。

小班起始面积、造林成活率等符合《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及各工程(项目)要求。

2.其他造林。

含石质山造林和“四旁四边”成片造林,小班起始面积、造林成活率等符合《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有关要求,造林密度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34/1267-2010)要求。

3.“四旁四边”零星造林。

村前屋后的零星造林按照每60株折合1亩。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徽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全面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规范技术措施、提高森林抚育效果,根据国家森林抚育规程及安徽省森林经营实际要求,制定《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森林抚育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森林抚育的对象、条件、措施、方法、技术指标等基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竹林、林苗两用林的森林抚育。

1.4 引用文件GB/T 15776-2016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LY/T 1646-2005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2118-2013 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导则LY/T 1774-2008 香榧栽培技术规程DB34/1267-2010 造林技术规程DB34/T1268-2010 油茶营造林技术规程DB34/T 350—2003 山核桃造林技术规范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 号)薄壳山核桃营造林技术规程(试行)安徽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1.5 森林抚育方式与确定原则1.5.1 抚育方式(1)透光伐透光伐主要解决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

所谓严重遮阴与树种的喜光性有关。

只有当上方或侧上方遮阴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才认为是严重遮阴。

通常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a) 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b) 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

(2)疏伐疏伐主要解决同龄林密度过大问题。

合理密度与树种年龄、立地质量、树种组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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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十三五”规划》和《安徽省森林经营“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造函[2017]20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7.03.23
【实施日期】201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十三五”规划》和《安徽省森林经营“十三
五”规划》的通知
(林造函〔2017〕205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安徽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造林绿化“十三五”规划》和《安徽省森林经营“十三五”规划》,并经厅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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