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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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8.27
•【字号】建科[2008]174号
•【施行日期】200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2008〕174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将列入本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

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民用建筑施工、销售环节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未按《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随着全球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节能减排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推动建筑节能,减少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安徽省制定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24年实施。

一、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所有环节,包括新建住宅、住宅小区改造、既有住宅改造等。

二、设计要求1.热工性能要求:建筑外围结构热阻需满足相应的要求,墙体、屋面和地面的保温材料要满足相关标准。

2.空调及照明设计要求:空调系统需符合设计规范,采用高效节能空调设备,且应考虑建筑的朝向、外部影响等因素。

照明系统应选用节能灯具、高效光源,并设计合理的照明方案。

3.能源供应要求:建筑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或其他高效供热设备,并遵循设计规范。

对于集中供冷系统,应优先考虑使用地下水源或地源热泵等节能方式。

4.建筑节能材料要求:建筑主要部位的节能材料应遵循特定的标准,包括保温材料、节能窗户等。

三、建筑能效指标要求1.热工性能指标:建筑外墙热阻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即传热系数不大于一些数值。

2.全年建筑能耗限定值:以单位面积建筑能耗计算,应满足一定的数值限制。

3.温湿度指标:建筑内外温差、室内相对湿度和不适指数等指标都有相应的要求。

四、节能设计与施工措施1.采用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2.设计合理的建筑朝向及窗户、遮阳装置布置3.合理选择建筑保温材料4.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系统5.合理安排布局和设计室内通风、采光、照明系统6.合理设计建筑隔热、防水、防潮等措施7.实施节能监测和管理五、节能审查和验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需要进行节能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过程需要进行节能施工方案审查。

建筑竣工后进行节能验收。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将大大促进该省居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通过落实相关标准和措施,可以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质量,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和废弃物产生。

并且,通过节能设计和施工,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减轻居民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建市[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建市〔201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供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参照应用。

2014年5月4日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前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绿色建筑监理要点;绿色施工监理要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检查记录;设计阶段监理内容;运营阶段监理内容。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701室;邮编:230061;传真:*************),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参编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鲁长权张行远朱力杨金来王章虎宋执新郑文法忻鸣和梁德江鹿中山黄先庭朱仁芳叶长青何秀娟罗芳李璐主要审查人:张启兵刘兰戴伟力李善志丰建国何利廖绍峰颜志仁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理工作内容5 绿色建筑监理要点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5 室内环境6 绿色施工监理要点6.1 施工管理6.2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6.3 节能与能源利用6.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6 环境保护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本导则引用标准名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一设计阶段监理内容附件二运营阶段监理内容1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导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建稽[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稽〔2011〕18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市规划局、房地产局、招(投)标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现将《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安徽省建设稽查局)目录第一章“十一五”发展状况回顾一、抓好基础工作,完善程序和制度二、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三、规划督察取得突破,省派规划督察员正式开展四、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举,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五、坚持行业指导,带动全面发展第二章建设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第三章“十二五”建设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第四章“十二五”建设稽查工作任务一、着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稽查二、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三、依法开展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四、积极探索实施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五、大力推进建设稽查体系建设第五章“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保障一、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二、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三、开展稽查执法课题研究四、积极做好宣传协调五、完善惩戒机制建设稽查执法,是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此检查、督察,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调结构促转变的关键时期,建设稽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城镇化、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市场规范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做出更大的贡献,十分必要而迫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号】建科函[2013]1177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建科函〔2013〕11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行业深入发展,保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广泛征集、申报和评选,现将第二批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专委会专家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安徽省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绿色生态城区评审工作;经我厅推荐,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评价标识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协助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聘任期为三年。

我厅将适时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项培训工作,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充分
发挥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第二批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2013年9月18日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建市[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2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十一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回顾(一)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日益显著(二)建筑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四)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五)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六)“徽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文化建设空前繁荣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三、“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四、“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行业领导,营造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面临的发展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 建筑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建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1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皖政[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开展节约能源工作,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为4、4%;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完善清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组织开展全省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

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重点监督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2、加强规划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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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建科[2006]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3.04
【实施日期】200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6〕76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43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省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推进水平还比较低,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墙改等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充分联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

各地务必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人员设置情况报省建设厅科教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省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

三、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地应以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突破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达到节能50%要求,同时要加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产品与设备。

二年内,全省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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