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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字[1995]540号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字[1995]540号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字[1995]540号)各行署建设局、工商局,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工商局: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徽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安徽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管理,正确体现房地产的价值量,保障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从事房地产市场活动所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价格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房地产市场估价的主管部门,各地、市(不含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评估原则和估价规程。

(二)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

(三)负责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的培训、考核和岗位证书发放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房地产估价师(员)执业资格的考试、申报注册工作。

第四条设立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和估价员。

设立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批准取得估价资质后方能从事房地产专业估价业务。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地)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幕墙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综(1999)77号文件《关于公布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及省建设厅建设(1998)274号通知《安徽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统一核发《安徽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自1999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产品不得用于本省建筑工程中。

建设监理、质检部门应严格把关,凡使用无“准用证”的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产品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为做好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发证工作,现将建综(1999)77号文件及《安徽省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办法》第6章第6、8条规定“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在建设部和本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范围内,仍需申办准用证”,但鉴于第一批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系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并通过国家抽查而获得的国家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因此对于我省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企业核发“准用证”,按下列办法办理:1、第一批取得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9家企业可免于准用证审查,由市(地)建委或建管局统一将企业申请书上报省建设厅,直接领取“准用证”。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0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建市[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建市〔201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供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参照应用。

2014年5月4日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前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绿色建筑监理要点;绿色施工监理要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检查记录;设计阶段监理内容;运营阶段监理内容。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701室;邮编:230061;传真:*************),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参编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鲁长权张行远朱力杨金来王章虎宋执新郑文法忻鸣和梁德江鹿中山黄先庭朱仁芳叶长青何秀娟罗芳李璐主要审查人:张启兵刘兰戴伟力李善志丰建国何利廖绍峰颜志仁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理工作内容5 绿色建筑监理要点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5 室内环境6 绿色施工监理要点6.1 施工管理6.2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6.3 节能与能源利用6.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6 环境保护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本导则引用标准名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一设计阶段监理内容附件二运营阶段监理内容1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导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试运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4年2月11日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建稽[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稽〔2011〕18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市规划局、房地产局、招(投)标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现将《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安徽省建设稽查局)目录第一章“十一五”发展状况回顾一、抓好基础工作,完善程序和制度二、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三、规划督察取得突破,省派规划督察员正式开展四、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举,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五、坚持行业指导,带动全面发展第二章建设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第三章“十二五”建设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第四章“十二五”建设稽查工作任务一、着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稽查二、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三、依法开展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四、积极探索实施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五、大力推进建设稽查体系建设第五章“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保障一、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二、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三、开展稽查执法课题研究四、积极做好宣传协调五、完善惩戒机制建设稽查执法,是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此检查、督察,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调结构促转变的关键时期,建设稽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城镇化、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市场规范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做出更大的贡献,十分必要而迫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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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建管〔2007〕325号
关于印发“200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兴省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
根据省政府部署,为促进质量兴省工作,我厅制定了《200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200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3号)要求和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我厅制定2008年质量兴省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建设理念,以强化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有利于实现我
省跨越式发展、有利于提高工程全寿命期产出投入比、有利于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工程质量的各种需求”为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目标
为了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们不断提高的工程质量需求,力争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全省建设系统对建设工作的本质认识明显提高。

加强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关系生命安全,工程质量关系社会和谐,工程质量关系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关系经济效益,工程质量关系生活幸福,从而提高自身的工程质量意识。

2、工程质量稳步提升。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率继续降低,保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在万分之一以下;力争2008年内不因工程质量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程质量影响社会稳定。

三、活动内容
1、加大工程质量兴省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结合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活动,对质量兴省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宣传。

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增强工程建设人员的质量意识(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2、深入贯彻实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出台配套的工程质量方面的规程和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3、开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系统,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及时可靠的网络化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4、加强施工操作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进行
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再教育,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修养(由科教处、建管处、设计处、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5、倡导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把住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关,推动各类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其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由科教处、建管处、设计处和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6、狠抓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推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工作,围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开展工作,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7、探索研究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8、大力研发和推广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由科教处、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四、保证措施
1、围绕新出台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适时制定办法的有关配套文件。

2、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建议省政府列专项资金奖励优质工程。

3、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为财政供给的执法类行政机构,切实保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4、按照“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个层次的质量需求、分类抓好不同工程的质量。

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平稳上升的同时,全面提高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重点抓好市政工程建设质量。

5、大力倡导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注重环境保护)的财富
增长型建设模式,通过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促进节能减排。

6、加强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进一步完善建筑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从科研立项、经费支持到评价体系逐渐向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倾斜。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兴省△方案通知
抄报: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监站。

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印数:50份文印:占志梅校对:詹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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