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和社
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减少这些损失,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有相关的法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规定了相关内容。
1. 法规定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
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隐患的识别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
包
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老化、工艺流程的不合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
2.2 隐患的评估
对识别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程度,以确定隐患
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性,为隐患的整改提供依据。
2.3 隐患的整改
对评估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
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及时进行整改。
2.4 隐患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整改后的隐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
有效实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
按照规定整改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结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履行排查义务,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形
1.涉及重大燃烧、爆炸、中毒、坍塌等危险因素,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2.设备、装置、管线等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作业场所容纳人数超过核定上限50%以上,且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爆破、吊装等高危作业的;
5.其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程序
1.单位自查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线索;
2.成立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3.对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4.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实施查处。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1.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2.立即消除或控制已发现的重大隐患;
3.全面排查同类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依据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内容,旨在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准确理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准确理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项文件,旨在促进安全生产,严格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工作,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
根据文件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活动中,由于设施、设备或管理有缺陷、技术不健全、操作不当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状况较差,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三是管理措施不足,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隐患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二级隐患有一定的危害性,可能导致较大安全事故;三级隐患危害性较弱,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事故。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应从生产经营活动、防范措施、设施设备状况、操作过程、安全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的精准发现。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
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改善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全部内容,通过本文的解读,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把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对设前备款予规以定淘以汰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50160-2009)第 6.3.16条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 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 不应低于 2.0MPa,其垫片应 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 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 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
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 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SIS)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 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 水措施。
检查内容
六、全压力式液化 烃储罐未按国家标 准设置注水措施。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43号令)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如何区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源理上的缺陷。
百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度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的定义是什么?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介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之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隐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场所的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类第四条安全隐患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以下四类:一般隐患:指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小,整改难度不大,不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较大隐患:指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或投入,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特别重大隐患:指对安全生产影响极大,整改难度极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第五条安全隐患的分类应综合考虑隐患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整改难度等因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章安全隐患分级第六条安全隐患按照其整改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分为以下四级:一级隐患:指需要立即整改,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级隐患:指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整改,否则可能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级隐患:指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整改,但长期存在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
四级隐患:指需要长期关注和持续改进,但对当前安全生产影响较小的隐患。
第七条安全隐患的分级应综合考虑隐患的严重程度、整改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
第四章安全隐患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记录隐患。
第九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分类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计划。
第十条对一级、二级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三级、四级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整改。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威胁员工和设备安全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解决方案。
1. 电气设备安全隐患:老化设备、电线老化或临时接线、过载、短路等,容易引发火灾。
解决方案:定期检查设备和电线的状态,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和电线,将电线敷设整齐并合理布线,确保电气设备的可靠性。
2. 危险品泄漏隐患:如化学品、危险气体等泄漏,可能导致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解决方案:加强危险品储存管理,建立专门的危险品储运区域,采取密封、装置报警等措施,定期进行泄漏和泄压装置的维护和检查。
3. 高空坠落隐患:高处作业中没有安全网、护栏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等,容易导致坠落事故。
解决方案:制定严格的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设置安全网和安全护栏,明确使用安全带的要求,并进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4. 机械设备运行隐患:机械设备没有定期维护和保养,缺乏安全防护装置,容易导致设备故障和人身伤害。
解决方案:制定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加强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进行员工培训,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操作安全。
5. 消防安全隐患:缺乏合格的消防设备、疏散通道被堵塞、员工对火灾逃生安全知识了解不足等,容易导致火灾事故。
解决方案:配备合格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的状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认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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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辅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大纲要求: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一、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
二、熟悉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熟悉停产整顿的规定;
四、了解关闭煤矿的要求;
五、了解违反本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安全隐患的范围
2、煤矿行政许可
3、停产整顿的规定
内容讲解:
2005年9月3 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如果这些隐患和行为得不到及时排除和纠正,必将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过去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对其作出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煤矿安全管理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
“隐患险于明火”。
要从根本上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因此,《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总结大量煤矿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这就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
《特别规定》列举的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是: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