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上年度税款时,做无票收入的完整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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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一、查补税款处理。

新的申报办法在申报表主表各部分均单独列举有关查补税款的栏目,专门反映整个查补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人入库查补税款的过程。

相比于旧办法,申报表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缴纳全部税款的情况。

具体的:1.纳税人被检查部门检查发生查补税款情况的处理。

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月作帐务处理,并填写在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

(1)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通过附列资料的《本期销售明细》(表一)的第6、13栏"纳税检查调整"作调整反映,在《本期进项明细》(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作调整反映,并自动生成主表的有关栏目。

主表的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6栏+表二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等于本月纳税人收到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主表的第22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13栏。

(2)纳税人仅发生被查进项税额需作转出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处理决定书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栏和16栏本月数,并对应表二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2.纳税人自查查补税款的处理。

(1)纳税人自己检查发现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和作帐务处理,并按正常的业务处理一样填写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

即,如纳税人2003年11月发现2002年12月少报销售收入10万元,应在税款所属时期为2003年11月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纳税额"等栏目的本月数作调增反映。

查账要求补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

查账要求补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

查账要求补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是本年利润。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在于本年利润,本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上期“未分配利润”= 本期利润表“净利润”,利润表就是资产负债表中本年利润部分的扩展。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两张报表之间的关系如下:1、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数- "未分配利润"科目期初数= 利润表"净利润" 科目累计数。

2、利润表"净利润"科目+ "年初未分配利润" - 本期分配利润- 计提公积金、公益金= 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期末数3、至于现金流量表与另外两张报表的勾稽关系比较复杂,从另外角度说,单独从报表上并没有一定的勾稽关系,做现金流量表要有明细账作为支持。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不要求出具现金流量表。

调整以前年度的账,说起来就让人头疼!什么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何调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今天会计哥带你们研究下,看完记得收藏起来!01什么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重大错误的更正。

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或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

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大白话就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

•释义有点难理解,但其实这个科目就是两个关键词:是否涉及损益科目和是否有重大影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就用此科目核算。

•是否涉及损益类科目企业发现以前错账,首先判断是否涉及以下损益类科目:如果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则不通过此科目核算。

•是否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重要且能够切实可行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的前期差错,进行调账。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随着税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逐渐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核稽查,从而建立起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在实施纳税稽查过程中,查补税款的入库,是纳税稽查的关健环节,而这又往往要涉及对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如何及时、正确地做好税务检查后的调账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直接影响到税务检查职能的发挥。

本文拟结合实例,对此作具体介绍。

一、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办法解析《办法》规定,接受增值税稽查的企业如需补缴税款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该账户属于调整类账户,主要用途是对在税务稽查当中涉及的应交税金等有关账户的金额进行调整。

该账户的贷方,记录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账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该账户的借方,记录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账面销项税额、进项税转出的数额。

因此,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账面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对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按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即结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余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余额在贷方)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余额在借方),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企业月末已将应交未交或多交的税款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反映,因此,查账完成并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时应进行如下调账处理:1、若本账户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查补税款账务调整

查补税款账务调整

: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

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

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

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

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

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1、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但是要所得税后列支,也就是说要多交所缺发票总额25%的企业所得税。

2、2、如果你不担心查帐的人会查出来,那么你可以用其他发票代替(但也要符合入账的标准)。

一般是以发票的内容入账。

3、3、进货没有发票,参考第1条。

按规定销售不论是否开票均视同开票入账,与开票一样缴纳销项税金。

4、4、如果你是按规范做帐的,不论是否开票都交了税,那么是否打款就不是问题了。

5、5、以后这种情况无论如何要取得发票,开发票要承担5%-17%左右的税金,但不开票要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哪个划算自己算。

"白条"入账蕴含巨大风险,税务局教你如何处理作者:韩毅李世轩来源:中国税网发布时间:2016-07-27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

在对经销商费用核实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方数量多、单笔款项小、合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而用作原始凭证入账的仅是经销商开具的收据。

大量“白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推广渠道以经销商为主。

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在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年度销售工作结束后对经销商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经销商年度完成销售量的一定比例。

但是,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金,大量使用“白条”入账,非常不合规。

对此,A 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了保证金条款,经销商购买商品,并根据认购数量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

随着认购数量的增加,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合同终止时A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

经销商若满足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会要求A公司通过冲减保证金的方式兑现奖励,并开具收据。

查补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查补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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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查补收入是国家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年每季每月时有发生,关于查补收入的财税处理,是税企双方均需了解的问题,本文结合实务分析。

查补收入的会计处理
1.本年度发生的查补收入,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会计准则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缴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专门核算税务机关稽查应补(退)的增值税。

2.以前年度查补收入。

对于以前年度查补收入,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前期差错。

当企业要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时,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查补的前期收入,如果影响较大,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只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

查补收入的税务处理
1.查补收入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

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文)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纳税人根据税务稽查的结果,对每一项纳税事项进行逐一调整,将涉及到的多纳或少纳增值税的事项记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科目,同时对应记有关科目,然后得出“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

此外,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用于对应反映“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结转数。

现以商业企业(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须进行逐期账务调整)为例,将常见的增值税检查调整方法列举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

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应付款账等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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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中小企业因税赋未达到税局要求,查补税款情况比较常见。

做无票收入是税局比较认可的方式,但具体账务处理时,因会计水平的差异,会造成一定困难,现将完成账务处理流程分享给正在受困扰的会计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属于少确认收入,要补记收入和成本。

1、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处理:
补记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补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补交以前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补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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