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与适用逻辑

第42卷第11 2020年11月宜春学院学报Journal of Yichun UniversityVol.42)No.11Noe2020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与适用逻辑钱日形,陈正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d%%%%)摘要:理论上关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历来存在诸多聚讼,实务界虽然已经广泛认同适用但书予以出罪的做法,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理论支撑,对但书的适用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出罪标准说与可罚违法性说无法妥当处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亦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环境格格不入。
但书应当被理解为注意性规定,司法的能动性要求将但书的精神融入到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中,并从罪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保护法益等角度充分说明并论证出罪事由,从而强化司法判决的说理性。
关键词:但书;出罪功能;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8%X(2%2%)11-%%42-1%Decriminalization Function and Application Logic of Provision of Article13of Criminal LawQIAN Ri-tong,CHEN Zheng-yur(school of law,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1%%%%,China)Abstract:Theoretically,their is a lot of litigaion about the decriminalization function of the Article13of Criminal Law.Although practicaliy there have been widely dgeed appiy it to the decriminalization,bu due to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implementation code and theoaticai support,the Application is stilt lacking uniform standards and meihodi6Theiheoryofiiandard ofdearomonaoaaioon and iheiheoryofpunoihabHeoegaoiyaannoiproperyhandHe tlie relationshio between the concept of carne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came,and it is also incompatible wit tlie current leeislative and judicial environment in China.However,the Provision shoult be interrted as a attentive pra-vision.Judicial initiative requires that the spirit of the provision be intgrated into W s inirpretation of W s elments of,and that the couss of came should be Sully explained and demonstr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mount of came,the purposs of nomi,and the lega inWrests.,Consequenhy to strengthen the rationality of tudicial deci-soons.Key words:Provision;decaminalization function;came concept;came Constitution—、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承袭于苏联刑事立法,1979年刑法第1%条在犯罪概念中增加了后来在学理上被称为“但书”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立法表述,①1997年新刑法主要对行为侵害客体的表述做了几处修改,与原刑法没有原则上的改动,仍沿用其规定丿10(P3%7)该条款自存在以来就饱受争议,刑法学界对于其是否具有出罪功能引发激烈争论,两极分化的观点蔓延至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违法性本质等各领域,至今仍各执一端,莫衷一是。
醉驾判刑及交通法规定醉驾处罚最新标准

2020醉驾要判刑吗?交通法规定醉驾如何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是否会判刑需要根据醉驾情节来进行确定。
2020醉驾要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交通法规定醉驾是如何处罚?(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醉驾入刑的法理困境及其完善

39作者简介:宋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王會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 刑法学。
醉驾入刑的法理困境及其完善宋钰 王會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要:基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同时,在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层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颁布司法解释对“醉驾入刑”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加以规定。
关键词:“醉驾入刑” 罪责刑适应原则 谦抑性原则中图分类号:C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6-0039-02《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车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该修正案实施以来,醉酒驾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从法理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合理性仍然有待商榷。
一、“醉驾入刑”在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层面上的困境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在此范畴内又会出现多个层次,例如,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大体上分两个层次:第一,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所作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刑法分则对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作的具体性规定。
所以,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概念来适用规则和原则,否则在适用法律时将导致由于界定的错误而步入歧途。
就“醉驾”而言,即使醉驾被认为是犯罪的,但在适用规则上还存在着不甚明确的地方:第一,没规定危害后果;第二,没有规定情节。
法律规则的功能就是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三者缺一不可。
其虽然有着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但是在确定性上却没有具体设置适用范围。
二、“醉驾入刑”与“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的 问题 :第 3 7条 “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对 的 . 以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及 的 是 要 否 一 律 人 刑 的 问 可 涉
题。
这两 个 问题 长 期 以来 在 刑 法 学界 没有 得 到 深 人研
究 , 般认 为 , 法 总 则 应 当 适 用 于 刑 法 分 则 . 在 具 一 刑 但 体 如 何 适 用 方 面 , 在 争 议 。 有 的 认 为 。 1 和 第 存 第 3条 3 7条可 以直 接 适用 于 分 则 的 每一 个 条 文 . 另 有 的认 … 为 , 两个 条 款 不 能 直接 适 用 于 分 则 的每 一 个 条 文 . 这 除
一
非分则的具体条文体现 了这两个条款的内容 [ 2 ]
上述 第 一 种 观 点是 目前 的 通 说 .本 文 作 者 也 持 这
种观点 。 具体到醉酒驾驶 . 我认为在法庭审判这类案件
时 , 那 些 情 节 显 著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以根 据 第 1 对 可 3 条 但 书 , 法 作 适 当 的除 罪 化 处 理 : 那 些 犯 罪 情节 轻 依 对
“ I看 节 错 醉驾 J 情 没有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 .
文◎ 刘仁 文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一 一 . ,一 一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年 2月份通 过的刑法修正 案 ( ) 八 增加 “ 危险驾 , 驶罪” 作为《 法》 13条之一 : 在道路上驾 刑 第 3 “
驶 机 动车 追 逐 竞驶 . 节 恶 劣 的 . 者 在 道 路 上 醉酒 驾 情 或 驶 机 动 车 的 , 拘役 , 处 并处 罚 金 。 ” 5月 1日《 法 修 正 刑 案 ( )生 效 后 , 高人 民法 院 副 院长 张 军 关 于 醉驾 并 八 》 最 不 一 律入 刑 、 要 结合 《 法 》 则第 1 的 但 书来 对 而 刑 总 3条 那 些 情节 显 著 轻微 危 害 不 大 的 作 除罪 化 处 理 的 说法 引 起 极 大争 议 。 文 作 者认 为 , 本 张军 副 院 长 的基 本 观 点并 没 有 错 。但 此举 引来 公 众 对 有 权有 钱 者 逃 避 制裁 的担 心 值 得 我们 深 思
刑法中醉驾条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中醉驾条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醉驾条文的具体规定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拘役的同时还要处罚金的这种附加刑,在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规定,每一百毫升的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的,在高速公路上,或者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的要从重处罚。
刑法中醉驾条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作者:王嘉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醉驾入刑十年来,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
醉驾行为大量定罪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
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处理、可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处理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强调对犯罪的防控,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会对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
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宽,可以出罪,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实体法路径。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57-03一、问题的引入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由此,醉驾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十年后,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名。
202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322041人,占全部起訴人数的17.7%。
出现大量醉驾犯罪案件和《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密切相关。
不同于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刑法》中醉驾犯罪没有要求“情节恶劣”等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使得醉驾案件的入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常态。
浅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戴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
该条实施后,引发了社会争论和学者争议,争议大多围绕着对于“醉驾入刑”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本文拟从醉驾的现状入手,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提供一些完善措施关键词醉驾醉驾入刑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戴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73-02一、醉驾入刑的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出行方便,越来越多的人购买私家车,交通事故发生率也较往年有大幅度增长,醉酒驾车导致恶性交通事故触发着人们的神经。
因醉驾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引得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抵制醉酒驾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该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现该条已实施一年多,著名艺人高晓松成为酒驾入刑“第一人”,其因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
但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入刑”也成为了社会和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学者对于“醉驾入刑”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考量,莫衷一是。
本文拟从醉驾的现状入手,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提供一些完善措施。
二、“醉驾入刑”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一)实体问题1.“醉酒”状态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术语都是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
尤其是“醉酒”状态的认定,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
至于何谓醉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如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此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的现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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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
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二、但书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
由于但书属于总则性规定,因此要讨论但书的适用范围就不能不首先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进行探讨。
对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理解直接影响着对但书适用范围的划定。
对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问题,学者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总则和分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们是普遍性和特殊性、抽象和具体的关系。
一方面,刑法总则阐述一般原理、原则,对十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的具体适用。
”但有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应将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严格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即分则的任何规定都不能与总则规定相违背。
笔者同意第二种理解。
在对但书适用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应将”适用”理解为分则对总则的不违反,而不是严格的照应。
对于那些在刑法分则中已经作出了高于但书要求的定量限制的犯罪,但书就不再发挥作用,这不代表这些犯罪就
违反但书的要求,因为但书是一个对犯罪成立的量的底线要求,只要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都不低于但书的量的限制,就是符合但书的要求。
只要所有成立犯罪的行为都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就没有违背但书的要求。
因此,但书的适用范围自然涵盖了刑法分则所有条款,但书的出罪功能可以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发挥作用。
因此,但书应当而且也必定能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醉驾犯罪”发挥限制性作用。
有学者指出,醉驾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要你有醉驾行为,不论你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你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这种将所有醉驾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做法在实践中无疑会混淆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混乱。
同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到醉驾发生的复杂性和区分个案的轻重情况,一概严厉制裁,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醉酒驾驶是作为一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要入罪如果只达到醉酒的标准仍然不够,必须是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
具体来说就是看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没有规定醉驾入罪需要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醉驾行为的定罪量刑必须考虑刑法十三条但书的规定。
当然,有学者担心,在醉驾是否入刑方面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会给执法者和违法者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违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本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单是立法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技术上的难点,这不是一个在”醉驾入刑”问题上是否使用刑法十三条
但书所能解决的。
三、刑法的谦抑精神
“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谦抑性已经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因此,刑法不应随随便便地动用,而是在其他法律规范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都无能为力时才能考虑动用刑法。
“不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是法律理性的回归。
在刑罚的作用方面,本人从来主张刑罚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功夫在诗外”,解决犯罪的根本出路不在刑罚自身而在刑罚之外。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
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
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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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文燕,杨忠民.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73~74
作者简介:王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