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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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带法律分析(3篇)

交通案例带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1年8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

当晚,司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城市主干道行驶。

在行驶至一处十字路口时,由于酒后驾车操作不当,李某的车辆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经调查,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约束至酒醒。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因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应赔偿摩托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本案提醒我们,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驾驶人员应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提高自身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2.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酒驾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应。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酒驾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酒驾案例分析(3篇)

法律酒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逐年增加,酒驾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酒驾不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酒驾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酒驾的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

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三、案例分析(一)酒驾的法律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中酒驾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具体情节,李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司法实践1.行政处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对其进行了约束至酒醒,吊销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篇一:危险驾驶罪案例】【案情概要】2011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然后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等五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

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入选理由】本案是浙江省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后,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等媒体纷纷以浙江醉驾入刑第一人为题进行了报道。

胡某危险驾驶——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案情概要】2011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

凌晨零时32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入选理由】本案被告人胡某系高速公路交警副大队长,身为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发生后,各大媒体也纷纷以“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执法者犯法”等为题进行了报道。

黄某危险驾驶——人大代表危险驾驶【案情概要】2011年6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女性)与其朋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一夜市摊上吃夜宵。

期间,被告人黄某喝了酒。

当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吃好夜宵后,黄某驾驶轿车欲驶往状元镇耐宝路口处。

车辆刚启动不久,便在龙飞路上与行人王跃林发生刮擦。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耐宝路口处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因黄某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抽血酒精浓度测试。

危险驾驭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些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了剖析。

案例一:某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该男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

该男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剖析:醉酒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该男子被查获后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也提醒了大家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要酒后驾车。

案例二:某男子因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该男子不但不配合交警的检查,还暴力抗法,导致交警受伤。

该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剖析:超速行驶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该男子在被查处后不但不配合,还暴力抗法,对交警造成了伤害。

这种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男子因不满交警的执法,故意制造事端,阻碍交通,被依法拘留。

剖析: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交通秩序,还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该男子被依法拘留,这也提醒了大家要尊重交警的执法权,不要以任何理由阻碍交通。

这些反面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尊重交警的执法权,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危险驾驶案例:驾驶车辆时触犯交通法规的犯罪案

危险驾驶案例:驾驶车辆时触犯交通法规的犯罪案

危险驾驶案例:驾驶车辆时触犯交通法规的犯罪案危险驾驶案例:驾驶车辆时触犯交通法规的犯罪案案例名称:张某危险驾驶案案例时间:2010年10月17日案例背景:2010年10月17日,张某与朋友一起出游,驾驶一辆小型轿车。

这天下午,张某跟朋友去某旅游景点游玩,当时正值周末,道路上车流量较大。

案发过程:当天下午2点钟,张某和朋友驱车前往某旅游景点。

张某一直以来都有追求速度的倾向,喜欢在道路上超速。

该路段是城市主干道,限速为60公里/小时。

准备出发时,张某就壮着胆子,决定以超过允许速度的方式到达目的地,以便早日开始游玩。

由于路上堵车,张某心急如焚,为了尽快到达目的地,他将车辆的速度提高到每小时90公里。

行驶过程中,张某不断超车,危险地频繁变换车道,并大声鸣喇叭。

这种危险的驾驶行为引起了其他车辆司机的不满和警觉。

路上有不少行人,一些人被张某的危险驾驶惊吓得连忙避让,但更不幸的是,有一位老人未能及时躲避,被撞倒在地。

案件详情:当张某驾车飞驰至一处路口时,正值红灯,他没有减速却加速通过,将即将过马路的绿灯亮起的行人撞倒。

该老人丧失了对张某车辆的反应能力,被撞倒在地痛苦哀号。

事发时,一位路人目睹了整个过程,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协助老人及时送往医院。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并要求张某现场停车接受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交通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调查取证显示,张某的驾驶行为不仅包括超速驾驶和闯红灯,还涉及频繁变换车道、大声鸣喇叭,这些行为严重危及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基于调查取证,当地警方对张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驾驶证进行暂扣,并随后将其移交给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庭审判时,法官曾问及张某对他的行为是否深感忏悔,但张某只字未提。

法官在宣判时强调,张某的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交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危险驾驶罪审讯事件2010年4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某市区重要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一人死亡。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李某在加塞插队的过程中高速行驶,在迅速切入左侧道时与行驶中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出租车失控撞上了人行道,造成多人受伤。

一名行人不幸被撞倒,并在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案发后,警方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对李某的血液化验发现其体内含有大量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警方将李某移交给法院,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起诉。

2010年6月18日,该案在某市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

他们通过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加塞插队,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法庭上,目击证人们逐一作证,证明了李某的危险驾驶行为。

一位行人表示,当时他看见李某的轿车加速并试图插队,结果导致与出租车发生碰撞。

出租车司机证实了当时他行驶正常且没有超速,而李某突然冒然插队,使他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最终导致了事故。

而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试图辩解称,事故很可能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的操作引起的,因为他在驾驶时不停变道。

但通过目击证人的证言与事故现场勘查,法庭认定李某的驾驶行为明显不当,并且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更加加重了他对交通安全的威胁。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决他有期徒刑五年,并吊销其驾驶证五年。

此外,李某还需向事故受害者及家属共赔偿损失1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涉及到醉酒驾驶、超速行驶以及违规插队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在公共道路上具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酒后驾驶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行驶速度过快并插队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明显危险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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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

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

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

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

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

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十、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

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案例一: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

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

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

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

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

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

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

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

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

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意义:
“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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