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针对危害社会安全的两个罪名。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们在构成要件、危害对象和刑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主要在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利用危险的手段,对公共安全进行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是无意中造成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故意纵火、投毒、破坏公共设施等。
相较而言,危险驾驶罪更加侧重于交通安全领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构成要件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通过交通方式来危害公共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没有这个限制,行为人可以通过非交通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
此外,危险驾驶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主要表现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更加广泛,涵盖了对公共环境、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的危害。
再者,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要高于危险驾驶罪,这也反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更高一些。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条款。
两者在危害形式、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而设立的。
通过加强对这两个罪名的研究和应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的两个常见罪名,均属于危害行为罪。
本文将从罪名定义、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与刑罚量刑等方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进行浅析。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中规定:“大肆散布谣言,惊扰公共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危险情报,扰乱公共秩序;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针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大肆散布谣言、编造虚假危险情报、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应根据不同行为的特点进行判断。
对于大肆散布谣言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散布的信息为谣言,并且故意散布,并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对于编造虚假危险情报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编造的情报为虚假,且故意传播,并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对于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危险方法,并且实施危险方法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未必具有直接意图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但是行为本身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可以针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机关建筑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场所和设施,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罪行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中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不构成其他罪的,杜撰、故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或者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有哪些危险驾驶罪是我国法律明⽂规定的犯罪之⼀,那么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判处罚⾦,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时,对查获经过、呼⽓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或者录像;有证⼈的,应当收集证⼈证⾔。
六、⾎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是否醉酒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而且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危险驾驶罪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当时,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由于酒后驾车,他的驾驶技术受到了严重影响,频繁变道、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
最终,他的车辆在一处交叉口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这起案件中,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等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表现,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首先,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其次,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最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举报,让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总之,危险驾驶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警惕,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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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
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
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
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
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
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
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
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
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
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13、配备执法装备。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
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附件: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一、查获经过2011年5月12日20时许,周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浙江省富阳市港汇装饰有限公司采购员,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浙AKN27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浙江省富阳市秦望路222号门前道路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拦截检查,交通民警首先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周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92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通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
测试单由民警金某和张某分别签名后交周某签名确认。
期间,交通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还拍摄了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案件办理过程鉴于周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执勤的交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一款规定,在现场依法扣留了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机动车,制作了《扣押清单》,并现场对周某进行口头传唤。
5月12日20时20分,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将周某带至富阳市人民医院抽血。
医务人员对周某提取了两份血样,交通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周某、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
期间,交通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20时45分,交通民警将周某带至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约束醒酒室民警对周某采取看管方法进行约束醒酒,并将带回的血样交给交警大队物证保管室低温冷藏保存。
期间,民警及时制作了《查获经过》。
5月13日8时40分交通民警将周某血样送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9时许,周某被约束至酒醒。
9时10分办案民警张某和袁某在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周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12时,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百毫升。
13时20分,办案民警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周某。
16时,经报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送至富阳市看守所羁押。
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张某和屠某对周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
5月14日,办案民警收集了赵某(浙江省诸暨市人,系周某朋友,案发当晚与嫌疑人一起喝酒)的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5月16日8时,因案件侦查需要,办案单位报经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延长刑事拘留4日。
5月16日,案件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周某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同日,富阳市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