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以下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第一条第一款载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醉酒后驾驶;(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三)吸食毒品后驾驶;(四)疲劳驾驶;(五)有违章记分记录,驾驶公共汽电车、营业性机动三轮及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运物品车以外的其他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载货汽车,肇事后逃逸;(六)有违章记录,驾驶营运客车、中型载货汽车,违反交通行驶规定肇事后逃逸;(七)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八)因犯罪被收回、扣押机、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机动车行驶环境、道路条件不适应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九)由于超速、超载、疲劳、不服从指挥或者技术不全面等违章肇事后逃逸。
第三条第一款追逐竞驶,或者有追逐竞驶可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同情况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如果只是简单的醉酒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等违章行为,处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并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如果追逐竞驶或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则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补充。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被告人犯罪前已因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再犯危险驾驶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来确定。
2023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23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多少)

醉驾2023年新规定怎么判刑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到80毫克以上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5号)第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开除公职或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丛模15号)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中宴郑槐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晌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然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不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低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判处拘役、没收或者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管理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可以判处拘役、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其次,根据危险驾驶罪犯是否具备自首、得益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可以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起到积极作用。
得益是指犯罪后能够通过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方式,能够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真诚悔过态度,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改正的情节。
同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加重。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轻伤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多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或者在飙车、逆行、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驾车时使用手机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中进行危险驾驶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情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危险驾驶罪量刑相关的因素,比如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方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最新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最新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拘役被判多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处半年的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醉驾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导读: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从轻及免于处罚的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当然,这并不是说醉驾以后就不入刑,法院从轻处罚是有严格标准的。
一、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二、最新刑诉法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措施是什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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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
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从上文的内容中知道驾驶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
驾驶罪做出了修改,新增了两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要是你想了解的,可以关注网站后期推出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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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辩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