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合集下载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提起公诉401件401人,己判决343件34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特点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301人,占了75%男性共385人,占了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占了76.8 % 。

(三)犯罪车辆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占了总人数的41.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

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案件来源特点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案件处理情况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

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其中缓刑144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

酒精测试结果120mg/ 100ml以下有150人,占审结案件的37.4%,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近年来,酒驾醉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安全,也威胁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为了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科技应用、社会监督、惩罚力度、酒驾醉驾治理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以期在酒驾醉驾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加强立法。

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需要加强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严格规定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对酒驾醉驾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执法。

加强执法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关键。

应当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媒体、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促使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四、加强科技应用。

科技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能力。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科技监测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包括酒精检测仪、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效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监督,包括鼓励公众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舆论监督等,促使酒驾醉驾行为无处遁形。

六、加大惩罚力度。

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依法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

七、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基础。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论文

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论文

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如何办理涉嫌危险驾驶案件自然就成了值得探讨的热点课题。

文中论述了当前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

[关键词] 公安机关;危险驾驶案件;困境;对策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责任较重的角度来说,有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列为危险驾驶行为,但要加上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所占事故死亡总数比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可以缩小为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顺应该法,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条罪状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即新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主要犯罪行为模式是情节恶劣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常在办理涉嫌危险驾驶案件时陷入一些困境。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需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1];情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2]。

由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而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情节犯,但该修正案并没有对“情节恶劣”的涵义做出具体解释;同时对于醉酒的认定,当前是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第3.4条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但当涉嫌醉酒驾驶人员不配合甚至拒绝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却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概述酒驾和醉驾是当前社会上一直存在的严重问题,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而在对酒驾醉驾案例进行剖析时,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挑战,也是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对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全面评估。

二、问题和不足1. 证据不足在一些酒驾醉驾案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嫌疑人的定罪较为困难。

警方所获取的酒驾醉驾证据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监控摄像头的死角、呼吸测试仪器的准确性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2. 法律制裁不严对于一些酒驾醉驾案例,由于法律制裁不够严厉,使得一些肇事司机可以通过支付罚款或者其他手段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人民安全感。

3. 社会监管不力酒驾醉驾行为一直备受社会瞩目,但在实际的监管中,却存在诸多不足。

一些酒驾肇事者往往能够逃避社会监管,在一些监管不力的地区,酒驾醉驾案件甚至频频发生。

4. 宣传教育不足对于酒驾醉驾行为的宣传教育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导致一些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这也是酒驾醉驾案例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进方案1. 完善证据收集体系应加强对公路交通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和拍摄清晰度;提高呼吸测试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对肇事司机的酒驾醉驾行为有力的证据。

2. 强化法律制裁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提高罚款标准,加大监禁处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肇事司机进行严惩,遏制酒驾醉驾行为。

3. 加强社会监管通过建立更加严密的社会监管体系,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率,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有效打击和严格处罚。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醉驾”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醉驾”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醉驾”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挺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5期摘要: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入罪标准,然而由于部分地方机械执法,导致“醉驾”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给执法带来负面效果,本文试从实证角度分析,办理“醉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驾;诉讼资源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中图分类号:D925.2;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1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问题(一)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负面效果明显醉驾入罪对管控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驾驶的交通秩序虽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此类案件不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也非我国刑法打击重点。

此类案件长期高位运行,负面效果明显:1.与社会平安法治的现状不符。

以浙江省为例,受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影响,办理危险驾驶案件长期位居全国第一,刑事案件总量长期位居全国第二,这与浙江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治安环境良好、宜居宜投资创业的良好态势和形象明显不相符,与人民群众96.34%的安全感满意率不相符,也成为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司法雾霾。

2.打击成效不明显。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醉驾入罪后,浙江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虽有下降,但2015年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反而同比上升了14.5%,打击成效不显现,且从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分析,“酒驾”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主因。

3.扩大了社会对立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

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

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
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而有些非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反而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那么,如何准确地把握涉案交通工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就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首要问题,比如老年代步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等。

2、关于“道路”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那么,行为人如果在居民小区或者村庄等区域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本罪呢?行为人在这些区域内醉酒驾驶同样危害公共安全,按理也应当入罪受刑,但由于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尚存争议。

3、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结果几乎成了唯一而“充分”的依据。

问题是,单纯依靠血检结果,总能对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驾作出精确合理的判断吗?如我科办理的许升细危险驾驶一案,犯罪嫌疑人许升细不是在驾驶机动车时被抓获,而是其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前往医院探视受伤学生的时候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依法对其抽取血液及鉴定,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驾驶时就饮酒无法直接印证,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发生事故之后在饮酒的。

因此通过补充证据,排除其他可能后,才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许升细醉酒驾驶。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如何保证血液样本不挥发,如何对证据进行保全等问题需在技术上解决。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后当场逃逸,然后
过了一段时间再来投案,此时就错过了血液酒精检测的时间,已经无法补充酒精含量鉴定,也给认定醉驾带来一定困难。

4、关于共同犯罪问题。

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为驾驶员提供酒品的人、饭桌上劝酒的人,以及乘车人等等,这些人主观上明知他人要驾驶机动车,而供酒、劝酒或者明知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置危险驾驶行为带给社会公众的危险于不顾,对这些人的行为如何评价?如杨江胡醉酒驾驶一案中,修车店的老板明知杨江胡来其店内取修理好的车子回工厂,仍然劝说其饮酒,之后让其独自一人开车回工厂。

5、量刑尚无统一标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的量刑情节,目前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一致,影响力司法的权威。

如我科办理的杨江胡无证醉酒驾驶一案,何邦铨醉酒驾驶一案、林陈铃醉酒驾驶一案在量刑上就存在明显区别。

杨江胡无证醉酒驾驶,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91.14mg/100ml,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何邦铨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期间没有人员受伤情况,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

而林陈铃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150mg/100ml,发生事故后赔偿损失,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

6、免刑、缓刑率过高。

我科办理的9起醉酒驾驶案件中,其中判处免刑、缓刑的6件,占总比例的66.66%。

三、建议对策
1、规范取证。

一是及时拍照固定证据。

即将车拦下之后,立即拍照固定驾驶者(坐在驾驶位上开车者),以防止驾驶者被查处之后耍赖,拒不承认自己是驾驶者;对于面临检查而弃车逃
跑者,更要注意拍照固定证据。

二是在抽取驾驶者血样之后,一定要让其在样本上签名并当场封存,以防止其拒不承认送检样本是自己的。

三是对于呼气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好能够当场检测。

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快送检以免酒精挥发导致检测失真。

2、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订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节作出限定,实践中,血液乙醇含量的不同、醉酒驾驶路程的长短、是否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照驾驶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都会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因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以统一执法标准。

3、慎用免刑、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六个月,正因为如此,对于醉驾犯罪,更应当强化司法打击的严密性,慎用免刑、缓刑,千万不要因醉驾免刑、缓刑的逐步增多而失去将醉驾入行的立法本意,在当下来说,醉驾从严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更符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