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合集下载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_ QingHaTs --------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 Bimonthly丨多杰卓玛才仁太,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 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人人心。

但伴随着 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州部分地区醉驾 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经对黄南州检察机关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危 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 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 发的交通事故,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理念。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我州检察机关共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6件56人,其中2017年12 件12人,2018年14件14人,2019年30件30人,平 均每年18件。

其中尖扎县为33件33人,占全州的 59%;泽库县为15件15人,占全州的27%;同仁县为 4件4人,占全州的7%;河南县为4件4人,占全州 的7%。

由此可见,我州辖区内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逐 年上升趋势,酒驾绝对数仍然在高位运转。

危险驾驶 罪案件数量仅次于盗窃罪案件数量。

(如下图所示)*12 ...............•••• •.......... .......-86 -------------------------一:-1] 11II ■t 1_同仁尖扎泽库河南I 同仁尖扎泽库河南丨同仁失扎泽库河南丨2017 (12件 12 人)2018(14件 14 人)2019 (30件 30人)_案件数_人数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主体1. 56件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

2.农、牧民成犯罪“主角”。

从56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牧民47人,占84%,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 业人员9人,占16%。

上述人员中没有国家公职人员。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20至40周岁。

从56名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20至30周岁21人,占38%; 31至40周岁17人,占30%;41至50周岁13人,占*作者单位:青海省黄南州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含5篇)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含5篇)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含5篇)第一篇: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

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的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如下: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及特点(一)犯罪主体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

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

2、从年龄上看,中年人居多。

在统计的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60岁以上0人,涉案主体年龄在30-50岁共15人,占62.5%。

3、文化程度较低。

24起案件中,小学、初中及以下文化的15人,占62.5%;高中文化3人,占12.5%;大学文化4人,占16.7%;大学以上文化2人,占8.3%。

4、无业者较多。

24起案件中,无职业者12人,占50%;个体4人,占16.7%;有工作单位的7人,占29.2%;学生1人,占4.1%。

(二)涉案的机动车根据涉案工具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轿车的有23人,占95.8%;驾驶摩托车的仅1人,占4.2%。

可见,轿车为主要犯罪工具。

(三)案发地点案发地点集中在城区中心。

根据统计结果,案发地点通常在城区中心商业街、酒店宾馆附近以及交通干道。

(四)案发时间午饭、晚饭后为发案高峰期。

24起案件中,发案时间在下午13-15时的有9起,占37.5%;15-18时的2起,占8.3%;18-20时的3起,占12.5%;20-22时8起,占33.3%;另发生在早上8时和晚上0时40分各1起,各占4.2%。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分为四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给行人、乘车人和其他车辆带来巨大风险。

2.超速驾驶:
超速驾驶是指驾驶人员超过道路所规定的最高时速驾驶车辆。

超速驾驶可能导致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减弱,对车辆的刹车距离和行车安全距离的判断不准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逆行驾驶:
逆行驾驶是指驾驶人员在规定的车道和方向上逆向行驶。

逆行驾
驶可能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也会给其他车辆带来意外的安全风险。

逆行驾驶还可能对正常的交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4.非法竞速驾驶:
非法竞速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组织或参与非法的车辆竞赛行为。


法竞速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仅给参与竞赛的驾驶者和乘
车人带来巨大风险,还会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对于以上四种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
的刑罚。

一旦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不仅会面临刑事责任,还可能
被吊销驾驶证,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

因此,严守交通法规,安全驾
驶至关重要,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


驾车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和集中注意力,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
身和他人的安全。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综合治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

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半年来(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态势。

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

从案发情况看(不含未起诉案件):5月份30件、6月份20件、7月份9件、8月份10件、9月份1件;从审理判决情况看:6月份3件、7月份19件、8月份19件、9月份12件、10月份14件、11月份1件(见图表一)。

(二)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

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8件,占68.5%;被告人自行摔倒而案发的有9件,占12.9%;被告人被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有11件,占15.7%;醉驾滋事的2件,占2.9%。

发生碰撞事故或自行摔倒的醉驾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或车辆损坏,其中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3人。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

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70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54件,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数达17件,占31.5%。

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16件,占22.9%。

危险驾驶罪开题报告

危险驾驶罪开题报告

危险驾驶罪开题报告一、背景介绍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因违反交通法规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违法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近年来,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法律规定、危害以及预防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因违反交通法规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行的特点是违法后果严重,不仅危及驾驶人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危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驾驶人,客观要件包括违反交通法规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标准也做了详细的说明,如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人身伤害:危险驾驶罪行常常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这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会对社会治安和道路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2.社会安全: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给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危险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导致交通秩序的混乱,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也会对公共道路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为了预防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行动:1.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2.强化交通执法力度: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查处率和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上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3.完善交通管理体系: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驾驶人提供更好的交通环境。

危险驾驶听证会发言稿范文

危险驾驶听证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次危险驾驶案件听证会的发言代表。

首先,我代表全体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召开此次听证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一些陈述和看法。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中,我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对我进行了审查起诉。

在此,我承认我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

二、我对犯罪行为的认识首先,我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操作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对家庭、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其次,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无尽的痛苦。

我对此深感愧疚,对受害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我对不起诉决定的看法对于检察机关拟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表示充分理解和接受。

我深知,这是检察机关对我悔罪表现的一种宽容,也是对我教育、挽救的一次机会。

以下是我对不起诉决定的几点看法:1. 我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悔罪。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为社会做出贡献。

2. 我将珍惜这次机会,努力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3. 我将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警示他人,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我对今后的承诺为了表示我对改过自新的决心,我作出以下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2. 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

3. 关心、关爱家人,引导他们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最后,我再次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谢谢大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

据官方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

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

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2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并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

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21年受理1件,2021年受理19件,2021年受理47件,2021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

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

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

从2021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
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
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

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

自2021年1月份以来,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严重超员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
第三种情况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不清醒状态,极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因为该种情况导致的犯罪案件高达28件,占73.7%。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

**市作为一座五线城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选择使用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

另外,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为喝点酒没事,交警也不会去管,从而导致因骑摩托车酒驾的情况大量发生。

从受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驾轿车的有9件,占23.6%。

(四)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加罚金,是《刑法》分则唯一不能适用逮捕的罪名。

自2021年1月份以来,**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38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案件有31件,占总数的81.6%。

另外7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妨害公务等行为;
二是因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有逃跑的行为,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至于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解释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罪司法认定存在困难。

根据2021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讨论通过)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二条规定,中关于醉驾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凡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关于醉驾的规定将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量刑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其他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规定有冲突。

2、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上存在两难。

自2021年以来**市院公诉部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多数适用了缓刑。

在办案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无法确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而检察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法官作出免于刑事处罚裁判犯难的局面。

检察官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也在诉与不诉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今年从**市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
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1年5月1日起试行)的规定,仅有6件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近年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也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特别是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判处刑罚,有的却可以不起诉,这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理解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醉驾行为在危险驾驶罪入罪量刑的建议
1、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最大程度消除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建议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一并解决量刑实施细则上明确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以案发时间、地点、醉驾原因、有无事故等因素为辅的量刑裁判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检察官不予起诉的权力。

笔者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和“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中“有关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应予以废止或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定罪处罚和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采取措施适时引导社会舆论。

司法裁判之所以会与民意发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与普通群众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和部分媒体在功利的驱使下会选择性地放大这种认识差距而导致了对案件的不同认识。

因此,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在各类主流媒体广为宣传规范的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醉驾入罪与出罪的典型情节,以此回应和平复社会公众的担忧和疑虑。

四、关于危险驾驶罪,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

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
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

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

2、加大醉驾危害的宣传力度。

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

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要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

我国摩托车保有量非常庞大,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

要通过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郊地区和乡村进行宣传。

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要坚决予以打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