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官方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2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21年受理1件,2021年受理19件,2021年受理47件,2021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从2021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

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

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自2021年1月份以来,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严重超员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

第三种情况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不清醒状态,极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因为该种情况导致的犯罪案件高达28件,占73.7%。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市作为一座五线城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选择使用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另外,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为喝点酒没事,交警也不会去管,从而导致因骑摩托车酒驾的情况大量发生。从受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驾轿车的有9件,占23.6%。

(四)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加罚金,是《刑法》分则唯一不能适用逮捕的罪名。自2021年1月份以来,**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38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案件有31件,占总数的81.6%。另外7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妨害公务等行为;

二是因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有逃跑的行为,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至于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解释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罪司法认定存在困难。根据2021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讨论通过)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二条规定,中关于醉驾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凡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关于醉驾的规定将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量刑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其他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规定有冲突。

2、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上存在两难。自2021年以来**市院公诉部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多数适用了缓刑。在办案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无法确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而检察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法官作出免于刑事处罚裁判犯难的局面。检察官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也在诉与不诉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今年从**市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

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1年5月1日起试行)的规定,仅有6件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从近年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也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特别是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判处刑罚,有的却可以不起诉,这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理解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醉驾行为在危险驾驶罪入罪量刑的建议

1、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最大程度消除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建议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一并解决量刑实施细则上明确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以案发时间、地点、醉驾原因、有无事故等因素为辅的量刑裁判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检察官不予起诉的权力。笔者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和“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中“有关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应予以废止或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定罪处罚和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采取措施适时引导社会舆论。司法裁判之所以会与民意发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与普通群众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和部分媒体在功利的驱使下会选择性地放大这种认识差距而导致了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因此,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在各类主流媒体广为宣传规范的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醉驾入罪与出罪的典型情节,以此回应和平复社会公众的担忧和疑虑。

四、关于危险驾驶罪,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

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

2、加大醉驾危害的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要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我国摩托车保有量非常庞大,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要通过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郊地区和乡村进行宣传。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要坚决予以打击。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刑法施行现状调查 《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已审结125件125人次。从每月收案情况瞧,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与9月的收案数分别就是8件、1件与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与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与9件。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与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

案事件危险驾驶案内容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查获的是一百零七条 呈请聘请鉴定人员 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聘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XXX血液中酒精成分进行鉴定。 1、呈请立案 呈请事项: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XXX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 2、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三个月。(人保)。 2、提请批准逮捕书 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犯罪嫌疑人XXX危险驾驶一案我局经过审查,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简要案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等,犯罪嫌疑人X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X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XX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 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随后陈某与代理律师表示要提出二审上诉。 庭审阶段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1、案发形式单一。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而每100ml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 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_0.doc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

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自2015年1月份以来,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严重超员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第三种情况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不清醒状态,极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因为该种情况导致的犯罪案件高达28件,占73.7%。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市作为一座五线城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选择使用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另外,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为喝点酒没事,交警也不会去管,从而导致因骑摩托车酒驾的情况大量发生。从受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驾轿车的有9件,占23.6%。 (四)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一、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以来,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0件,结案202件,无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八种情节的应当从重,但从重处罚的标准如何掌握,上级院应当予以指导。同时,原酒精含量标准已经不符合该《意见》的酒精含量标准,上级法院应当结合该《意见》变更量刑指导意见。 2、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中对于酒精含量所适用的酒精含量幅度标准不一,拘役一个月的是80到120,二个月是120到180,三个月是180到240,四个月是240到300,五个月是300到400,六个月的是400以上,可以看出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的刑期均是以增加60毫克为一个参考值,而拘役五个月也应当以60毫克为参考,超过360毫克的应当判处拘役六个月。 3、目前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酒精含量高的量刑轻的情况,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酒精含量高且又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法院会将上述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实际量刑中会与酒精含量低而没有发生事故的被告人的刑期相同,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犯,只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起刑标准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把危险驾驶罪作为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所以在具体量刑时关于量刑幅度是否应用百分比进行调节。 4、中院指导意见中对于罚金的适用幅度较大,实践中各基层院均进行上限处罚,即适用缓刑的处罚金2万元,实刑的处罚金1万元,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较轻的罪名的附加刑已经超过了一些侵犯财产罪的罚金数额,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轻罪重罚的影响,同时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

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之十九-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警示案例】 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中铁某集团某公司下属项目部原安全总监庄某醉驾判刑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纵使你有千万种理由。有时你的一念之差,却需要付出更多的时光和代价。 庄某,山东省枣庄市人,中共党员。1998年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中铁某集团公司某公司工作,历任工人、材料员、安全员、项目分部安质部长、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总监。正是由于庄某十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与努力,使他逐步走上了项目部的领导岗位。 2016年3月19日,是庄某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庄某受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5月13日,经中铁某集团某公司、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一念之间,一念之差 2015年1月6日晚,庄某驾驶其私家车外出参加应酬。22时许应酬结束,由于时间较晚,回项目部也太远,庄某在应酬期间亦饮酒不少,考虑到酒后不能驾车,庄某决定找代驾送其回家。当代驾司机驾车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附近时,代驾司机

接到手机软件提示附近有人下单,在对庄某进行简单观察后,代驾司机向庄某提出:“我看你喝的也不多,意识挺清醒的,这儿离你家也不远了,前面都是小路我也不熟,正好我也又刚接了一单,要不剩下这一小段路你自己开回去吧。”庄某听后先是犹豫,但想到这里离家确实不足几百米,而且自己虽然喝了酒,但意识还很清醒,便一口答应了下来,遂从副驾驶位换到了驾驶位。代驾走后,庄某驾驶其私家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不到100米,至花卉市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庄某主动向执勤民警交代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经检验,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庄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判决后,庄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于侥幸,未向单位、组织汇报此事。2016年5月12日山东省纪委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对全省违法犯罪党员处理情况排查统计时,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通报了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且要求限期严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官方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2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21年受理1件,2021年受理19件,2021年受理47件,2021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从2021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综合治理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半年来(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市法院审理危

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态势。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从案发情况看(不含未起诉案件):5月份30件、6月份20件、7月份9件、8月份10件、9月份1件;从审理判决情况看:6月份3件、7月份19件、8月份19件、9月份12件、10月份14件、11月份1件(见图表一)。 (二)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8件,占68.5%;被告人自行摔倒而案发的有9件,占12.9%;被告人被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有11件,占15.7%;醉驾滋事的2件,占2.9%。发生碰撞事故或自行摔倒的醉驾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或车辆损坏,其中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3人。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70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54件,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数达17件,占31.5%。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16件,占22.9%。 (四)深度醉酒者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 的有8人,占11.4%;达100mg—150mg的有27人,占38.6%;150mg—200mg的有27人,占38.6%;200mg以上的有8人,占11.4%(见图表二)。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244.5mg。 (五)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分析,从年龄看,20岁-30岁的6人,占8.6%;30岁-40岁的30人,占42.9%;40岁-50岁的29人,占41.4%;50岁以上的5人,占7.1%。从学历看,小学文化的10人,占14.3%;初中文化的44人,占62.9%;高中(中专)文化的15人,占21.4%;大学文化的1人,占1.4%。从身份看,工人31人,占44.3%;农民有32人,占45.7%;经理(厂长)有7人,占10%。

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号)

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号) ——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武伟,男,1968年1月18日生,个体经商。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包武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包武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应当对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后,对其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继续适用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包武伟在江阴市澄山路600号阿妹便民超市内与被害人苏才玉发生口角,即与苏才玉及其丈夫李建忠发生扭打,致两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包武伟赔偿两被害人人民币90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包武伟被江阴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请“为你辩护网(四川站)”不要转载《公诉人园地》所使用的文章) 2013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包武伟在前罪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时,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DM869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绮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东路叉口地段左转弯处,车辆前部追尾撞击前方由沈晓炯驾驶,同向行驶的苏BF9755小型轿车尾部,后包武伟驾驶苏BDM869的小型轿车继续向前行驶,车辆前部又与沿天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建华驾驶的苏BDB720小型轿车前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包武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ml。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包武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包武伟分别与被害人沈晓炯、杨建华就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由包武伟赔偿沈晓炯经济损失共计11931元;赔偿杨建华经济损失9086元,并补偿杨建华10000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武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与前罪的并罚问题,就实质层面而言,包武伟在缓刑确定前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明显深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时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本案情形的处罚方式,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撤销的规定及两种情形间危害性的比较,应当撤销包武伟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3)澄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包武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2.被告人包武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包武伟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教案

第三届全国“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案评选《危险驾驶罪》 执教人:徐爱军

引子 车祸猛于虎,据权威部门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37%系酒后驾驶引起,占三分之一多。 观看德州:醉酒驾车狂飙.f4v https://www.360docs.net/doc/796744437.html,/show/qhUzbxTgE1TPV1xV.html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一、教材分析 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新修订的一项重要罪名,同时也是一项与社会千家万户紧密相连的罪名,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颁布,5月1日起施行。 学习危险驾驶罪需要利用网络,利用百度搜索搜集资料。 二、学习内容分析 危险驾驶罪客观表现分为醉驾和飙车,醉驾是目前主要的客观表现形式。 通过教师引导、讲解,从而使学生了解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事处罚、严重的间接社会后果,认识到醉酒标准是司法机关认定的唯一证据,针对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执法不统一,社会上某些人恃富顶风作案,应该将醉酒驾驶记入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增加其贷款难度,加大处罚力度,以彻底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三、学习者分析 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刑法总则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

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对网络有着强烈的兴趣和向往,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引领学生学习危险驾驶罪,让学生懂得喝酒开车害人害己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四、学习目标分析 知识技能目标: ①了解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事处罚以及严重后果; ②开拓视野,分析修订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培养学生拓展性思维方式。 ③锻炼学生与人交往,与社会交往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目标: ①学生网上收集危险驾驶罪相关案例,了解危险驾驶的危害性。 ②深入校园、社区宣传危险驾驶罪,征集社会签名,撰写一份修订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稿,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情感价值目标:增强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自信心以及自豪感,加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五、教学重点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事处罚、间接社会后果。 2、醉酒驾驶的标准解释。 六、教学难点 1、学术争鸣:“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 2、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解释。 3、深入校园、社区宣传危险驾驶罪,征求社会签名,撰写一份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 因及对策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人数

的%。(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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