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号)
闫瑞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闫瑞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内02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茹任晓莉谷天华【审理法官】孙茹任晓莉谷天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瑞;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武青霞【当事人】闫瑞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武青霞【当事人-个人】闫瑞武青霞【当事人-公司】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闫瑞【被告】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武青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物证证人证言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很轻微的,行为人过失违反治安管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本案中被上诉人武青霞与上诉人闫瑞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上诉人闫瑞轻微伤的后果,属“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作出的包公昆(市)行罚决字〔20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与李鹏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与李鹏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内02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茹张磊夏经坤【审理法官】孙茹张磊夏经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李鹏【当事人】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李鹏【当事人-个人】李鹏【当事人-公司】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代理律师/律所】单佳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佳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佳【代理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被告】李鹏【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0:45:08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与李鹏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内02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
负责人王存礼。
委托代理人秦波。
委托代理人单佳,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鹏,男,1989年3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李同新,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黄捍东【当事人-公司】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捍东【被告】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019年8月17日,上诉人倒车造成案外人的车辆受损后驶离现场。
根据上诉人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在事故当日被上诉人电话告知其倒车的时候撞到其他车辆时,上诉人仍回答称其没有撞到车子,直至事故发生数日后才至被上诉人处接受调查。
上诉人该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配合。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给予上诉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酒驾法律案件分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酒后驾车现象也日益严重。
酒驾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酒驾者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以一起酒驾案件为例,对酒驾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10月某日晚,某市交警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市某路段发生一起涉嫌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于次日将涉嫌酒驾的驾驶员陈某抓获。
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陈某对其酒驾行为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1. 酒驾行为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其酒驾行为成立。
2. 酒驾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陈某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3. 酒驾案件的辩护与抗辩在本案中,陈某的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和抗辩:(1)自首情节:陈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酒驾行为,可视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总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总目录1.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2 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3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4 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5 贩卖****物品牟利如何适用法律6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7 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上第一辑)8 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9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10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1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12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13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4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如何定罪15 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16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第二辑)17 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18 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19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20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1 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保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22 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23 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使用法律(以上第三辑)24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25 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2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27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28 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地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29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30 具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授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31 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2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以上第四辑)33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34 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35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36 对在抢劫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37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38 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以上第五辑)39 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40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41 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诉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42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诉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43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44 被告人再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45 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卷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46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以上第六辑)47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4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49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50 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51 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52 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53 利用欺骗的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54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55 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以上第七辑)56 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58 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它酌定情节的如何量刑59 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60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6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62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63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64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八辑)6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66 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应否认定为自首67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68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69.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以上第九辑)70 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71 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72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73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74 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75 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上第十辑)76 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77 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78 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79 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第十一辑)80 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投案自首的区别应如何把握81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82 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83 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拒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以上第十二辑)84 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8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86 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87 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盗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以上第十三辑)88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89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90 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至人伤害应如何定性91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92 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如何定性93 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以上第十四辑)94 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95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96 骗取货款后以空头支票的行为如何定罪97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98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9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100 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十五辑)101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2 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103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104 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5 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6 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7 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108 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上第十六辑)109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110 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1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12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3 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授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十七辑)114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115 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116 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117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上第十八辑)118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1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120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121 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122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重的“刑罚执行完毕”123 在互联网上刊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124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125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以上第十九辑)126 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127 假象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128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129 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上第二十辑)130 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13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132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133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134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135 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136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第二十一辑)137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138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139 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140 如何认定事前同谋的盗窃共犯141 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1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以上第二十二辑)143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44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145 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146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147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148 抢劫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149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以上第二十三辑)150 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151 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152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153 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154 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155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156 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157 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158 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159 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160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161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1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163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164 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以上第二十四辑)165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166 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67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168 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169 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170 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171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172 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173 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174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上第二十五辑)175 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176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177 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如何审查采信178 行为人即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179 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80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181 为逼人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182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183 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如何定罪量刑184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185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讯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186 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以上第二十六辑)18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188 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89 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190 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191 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192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193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行为的定性194 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195 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授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196 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以上第二十七辑)197 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198 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199 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200 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201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202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致刑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203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如何定罪204 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205 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扣押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206 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7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208 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209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210 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上第二十八辑)211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212 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213 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214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款行为的定性215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216 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21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18 逢年过节收授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二十九辑)219 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220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21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222 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223 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224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225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26 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227 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228 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29 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230 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以上第三十辑)231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32 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233 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234 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235 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36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237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以上第三十一辑)238 撤消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239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40 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妇女241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24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243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44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245 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246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247 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248 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249 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250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以上第三十二辑)251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2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53 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254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255 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256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257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258 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上第三十三辑)259 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60 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61 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262 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263 “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264 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265 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266 盗割石窟寺内壁刻头像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以上第三十四辑)267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268 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269 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270 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271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272 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的定性273 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274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275 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五辑)276 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277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278 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279 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280 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281 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282 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83 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284 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上第三十六辑)285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286 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287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司法认定288 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289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290 吸收犯的具体认定291 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的定性292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293 如何区分集体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294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以上第三十七辑)295 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296 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297 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298 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299 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00 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301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记有的行为如何定性302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303 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304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以上第三十八辑)305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306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307 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的行为的定性308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309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310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311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312 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313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九辑)314 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315 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316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317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318 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
李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建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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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建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3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建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3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处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李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50处罚名称李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建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33号号被处罚对李傲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28日0时11分许,李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GL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城东卡口路段处,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傲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建德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陈靖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陈靖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昭武汪万荣徐琳【审理法官】吴昭武汪万荣徐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靖;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陈靖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陈靖【当事人-公司】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吴俊洋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陆娟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俊洋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陆娟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俊洋陆娟【代理律所】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靖【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靖交通事故的违法情形是否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进行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4:46:36陈靖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2行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靖,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俊洋,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娟,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郑锐,该支队支队长。
上诉人陈靖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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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号) ——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武伟,男,1968年1月18日生,个体经商。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包武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包武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应当对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后,对其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继续适用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包武伟在江阴市澄山路600号阿妹便民超市内与被害人苏才玉发生口角,即与苏才玉及其丈夫李建忠发生扭打,致两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包武伟赔偿两被害人人民币90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包武伟被江阴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请“为你辩护网(四川站)”不要转载《公诉人园地》所使用的文章)
2013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包武伟在前罪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时,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DM869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绮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东路叉口地段左转弯处,车辆前部追尾撞击前方由沈晓炯驾驶,同向行驶的苏BF9755小型轿车尾部,后包武伟驾驶苏BDM869的小型轿车继续向前行驶,车辆前部又与沿天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建华驾驶的苏BDB720小型轿车前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包武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ml。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包武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包武伟分别与被害人沈晓炯、杨建华就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由包武伟赔偿沈晓炯经济损失共计11931元;赔偿杨建华经济损失9086元,并补偿杨建华10000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武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与前罪的并罚问题,就实质层面而言,包武伟在缓刑确定前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明显深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时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本案情形的处罚方式,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撤销的规定及两种情形间危害性的比较,应当撤销包武伟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3)澄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包武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2.被告人包武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包武伟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缓刑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请“为你辩护网(四川站)”不要转载《公诉人园地》所使用的文章)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条件,结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判决确定之日始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行为人在此期间内又犯新罪抑或违反相关规定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再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时,应当被撤销缓刑。但对行为人在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生效前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却不明晰,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时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刑罚,将前后两罪一并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不应撤销原判缓刑,而应在对行为人新犯之罪量刑时适当考虑旧罪因素,酌情从重处罚,并适用实刑;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缓刑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个运作机制之成败,其中关键在于是否正确把握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缓刑适用的标准,是指据以判断对行为人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或再犯罪的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是考量其行为社会危险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决定缓刑适用与否。司法实践中,悔罪表现的判断不仅要看行为人对于其所犯罪行有无痛心与追悔,更要看其有无改过自新的意愿与行动,如主动采取减少、弥补或者挽回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措施,在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真诚的自我谴责、反省等。本案行为人在前案中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两人轻伤,本应深刻反省犯罪行为,却在被判处缓刑后的第五天就醉酒驾驶,并在先撞击一辆小轿车尾部后继续行驶,又撞击另一辆小轿车前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足见行为人毫无悔过之意。
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宗旨。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再犯预测问题,即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动机或可能性。再犯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即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和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作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评价。行为人在原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又犯危险驾驶罪,说明其并未从前罪的刑罚中汲取教训,对法律心存藐视,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当然具有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缓刑虽然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行为人已经被实际追诉和被宣告了刑罚,被宣告的刑罚是否能够免除执行并不能当即最终确定。缓刑的适用如同给行为人带上一个“紧箍咒”,促使其自我约束和良好改造,避免收监执行成为现实。然而本案行为人在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时又犯新罪,足以说明初判缓刑已失去威慑和教育功能,应予以撤销以资补救。 (二)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时,不能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缓刑判决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换言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或者裁判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又犯新罪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撤销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情形有:(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5)认定罪名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的;(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即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情形只有上述所列9项,没有扩大解释的空间。
综合分析上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各种情形,其适用要件必须是判决已经生效,且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事实不清或者法律适用不当,才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与立法原意也是相契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2006年第3版)虽曾认为对行为人在上诉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再版时(2011年第5版)却删除了该段论述,其中含义不言自明。
本案中,被告人包武伟危险驾驶的行为发生于原审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因此不符合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要件。(请“为你辩护网(四川站)”不要转载《公诉人园地》所使用的文章) (三)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的,应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
刑法第七十七条是撤销缓刑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两个要件:一是时间要件,即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判决宣告之前;二是事实要件,即新罪、漏罪或者有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对于缓刑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又犯新罪的,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在刑法上找不到直接依据。因为本案的情况虽然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实要件,但与时间要件并不吻合。我们认为,应当参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撤销缓刑的判决。理由主要是:本案情形符合撤销缓刑的实质要件。事实要件和时间要件相比较,事实要件是实质要件,是撤销缓刑的根本理由。如果没有事实要件,那么,撤销缓刑就没有了事实根据。而时间要件的意义在于,它只是事实要件必要的补充要件,即事实要件必须发生在时间要件的范围内。立法者在精心设计法条时所考虑的是,在缓刑判决还没宣告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不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则说明缓刑已经失去威慑和教育功能。因此,出现上述情况的,都应当撤销缓刑。但是,由于法律条文永远涵括不了现实,立法者所未能预料的是,在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确定前(即本案所指的未生效缓刑判决上诉期内的情况),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计算。这是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时间要件上的一个漏洞,而现实中恰恰就有被告人在这个时间段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既然如前所述不能通过再审程序撤销缓刑判决,而撤销缓刑判决却是符合第七十七条的本质精神的,那么,虽然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时间要件没有明确包括本案的情况,缓刑判决仍然应当撤销。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参照适用第七十七条是比较科学的。需要明确的是,参照适用完全不同于传统刑法中的类推。